1 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并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經抗震設防后,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專門要求的建筑,當采用抗震性能化設計時,具有更具體或更高的抗震設防目標。
1.0.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3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以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設計,可采用本規范規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設防烈度大于9度地區的建筑及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注:本規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的簡稱。
1.0.4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1.0.5一般情況下,建筑的抗震設防烈度應采用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對應的烈度值)。
1.0.6建筑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抗震設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ronary intensity
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取50年內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設防標準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設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及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確定。
2.1.3地震動參數區劃圖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
以地震動參數(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強弱程度)為指標,將全國劃分為不同抗震設防要求區域的圖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動引起的結構動態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豎向地震作用。
2.1.5 設計地震動參數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設計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時程曲線、加速度反應譜和峰值加速度。
2.1.6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設計基準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設計取值。
2.1.7 設計犄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設計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曲線中,反映地震震級、震中距和場地類別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點對應的周期值,簡稱特征周期。
2.1.8場地site
工程群體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應譜特征。其范圍相當于廠區、居民小區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的平面面積。
2.1.9建筑抗震概念設計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據地震災害和工程經驗等所形成的基本設計原則和設計思想,進行建筑和結構總體布置并確定細部構造的過程。
2.1.10抗震措施 seisml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2.1.11抗震構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lc design ‘
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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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符號
2.2.1作用和作用效應
FEk、FEvk——結構總水平、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
GE、Geq——地震時結構(構件)的重力荷載代表值、等效總重力荷載代表值;
ωk——風荷載標準值;
SE——地震作用效應(彎矩、軸向力、剪力、應力和變形);
S——地震作用效應與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
Sk——作用、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M——彎矩;
N——軸向壓力;
V——剪力;
P——基礎底面壓力;
μ——側移;
θ——樓層位移角。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K——結構(構件)的剛度;
R——結構構件承載力;
f、fk、fE——各種材料強度(含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標準值和抗震設計值;
[θ]——樓層位移角限值。
2.2.3幾何參數
A——構件截面面積;
AS——鋼筋截面面積;
B——結構總寬度;
H——結構總高度、柱高度;
L——結構(單元)總長度;
a——距離;
as、as’——縱向受拉、受壓鋼筋合力點至截面邊緣的最小距離;
b——構件截面寬度;
d——土層深度或厚度,鋼筋直徑;
h——構件截面高度;
l——構件長度或跨度;
t——抗震墻厚度、樓板厚度。
2.2.4計算系數
α——水平地震影響系數;
αmax——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αvmax——豎向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項系數;
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ζ——計算系數;
η——地震作用效應(內力和變形)的增大或調整系數;
λ——構件長細比,比例系數;
ξ——結構(構件)屈服強度系數;
ρ——配筋率,比率;
φ——構件受壓穩定系數;
ψ——組合值系數,影響系數。
2.2.5其他
T——結構自振周期;
N——貫入錘擊數;
IlE——地震時地基的液化指數;
Xji——位移振型坐標(j振型i質點的x方向相對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標(j振型i質點的y方向相對位移);
n——總數,如樓層數、質點數、鋼筋根數、跨數等;
υse——土層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轉角振型坐標(j振型i質點的轉角方向相對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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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3.1.1抗震設防的所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及其抗震設防標準。
3.1.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本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的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3.2地震影響
3.2.1建筑所在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于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3.2.2的規定。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地區內的建筑,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表3.2.2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對應關系
抗震設防烈度 | 6 | 7 | 8 | 9 |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0.05g | 0.10(0.15)g | 0.20(0.30)g | 0.40g |
3.2.3地震影響的特征周期應根據建筑所在地的設計地震分組和場地類別確定。本規范的設計地震共分為三組,其特征周期應按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規定采用。
3.2.4我國主要城鎮(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中心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屆的設計地震分組,可按本規范附錄A采用。
3.3場地和地基
3.3.1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地段做出綜合評價。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o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的建筑,不應建造丙類的建筑。
3.3.2建筑場地為I類時,對甲、乙類的建筑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對丙類的建筑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3.3.3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3.3.4地基和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不宜設置在性質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結構單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樁基;當采用不同基礎類型或基礎埋深顯著不同時,應根據地震時兩部分地基基礎的沉降差異,在基礎、上部結構的相關部位采取相應措施。
3 地基為軟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成嚴重不均勻土時,應根據地震時地基不均勻沉降和其他不利影響,采取相應的措施。
3.3.5山區建筑的場地和地基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區建筑場地勘察應有邊坡穩定性評價和防治方案建議;應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設置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邊坡工程。
2 邊坡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的要求;其穩定性驗算時,有關的摩擦角應按設防烈度的高低相應修正。
3 邊坡附近的建筑基礎應進行抗震穩定性設計。建筑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巖質邊坡的邊緣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其值應根據設防烈度的高低確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時地基基礎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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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筑形體及其構件布置的規則性
3.4.1建筑設計應根據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明確建筑形體的規則性。不規則的建筑應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特別的加強措施;嚴重不規則的建筑不應采用。
注:形體指建筑平面形狀和立面、豎向剖面的變化。
3.4.2建筑設計應重視其平面、立面和豎向剖面的規則性對抗震性能及經濟合理性的影響,宜擇優選用規則的形體,其抗側力構件的平面布置宜規則對稱、側向剛度沿豎向宜均勻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強度宜自下而上逐漸減小、避免側向剛度和承載力突變。
不規則建筑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有關規定。
3.4.3建筑形體及其構件布置的平面、豎向不規則性,應按下列要求劃分:
1 混凝土房屋、鋼結構房屋和鋼-混凝土混合結構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舉的某項平面不規則類型或表3.4.3-2所列舉的某項堅向不規則類型以及類似的不規則類型,應屬于不規則的建筑。
表3.4.3-1平面不規則的主要類型
不規則類型 | 定義和參考指標 |
扭轉不規則 | 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樓層的最大彈性水平位移或(層間位移),大于該樓層兩端彈性水平位移(或層間位移)平均值的1.2倍 |
凹凸不規則 | 平面凹進的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30% |
樓板局部不連續 | 樓板的尺寸和平面剛度急劇變化,例如,有效樓板寬度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50%,或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30%,或較大的樓層錯層 |
表3.4. 3-2豎向不規則的主要類型
不規則類型 | 定義和參考指標 |
側向剛度不規則 | 該層的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一層的70%,或小于其上相鄰三個樓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80%;除頂層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進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鄰下一層的25% |
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 | 豎向抗側力構件(柱、抗震墻、抗震支撐)的內力由水平轉換構件(梁、桁架等)向下傳遞 |
樓層承載力突變 | 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小于相鄰上一樓層的80% |
2 砌體房屋、單層工業廠房、單層空曠房屋、大跨屋蓋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豎向不規則性的劃分,應符合本規范有關章節的規定。
3 當存在多項不規則或某項不規則超過規定的參考指標較多時,應屬于特別不規則的建筑。
3.4.4建筑形體及其構件布置不規則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地震作用計算和內力調整,并應對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1 平面不規則而豎向規則的建筑,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轉不規則時,應計入扭轉影響,且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彈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分別不宜大于樓層兩端彈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平均值的1.5倍,當最大層間位移遠小于規范限值時,可適當放寬;
2)凹凸不規則或樓板局部不連續時,應采用符合樓板平面內實際剛度變化的計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規則程度較大時,宜計入樓板局部變形的影響;
3)平面不對稱且凹凸不規則或局部不連續,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塊計算扭轉位移比,對扭轉較大的部位應采用局部的內力增大系數。
2 平面規則而豎向不規則的建筑,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剛度小的樓層的地震剪力應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數,其薄弱層應按本規范有關規定進行彈塑性變形分析,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時,該構件傳遞給水平轉換構件的地震內力應根據烈度高低和水平轉換構件的類型、受力情況、幾何尺寸等,乘以1.25~2.O的增大系數;
2)側向剛度不規則時,相鄰層的側向剛度比應依據其結構類型符合本規范相關章節的規定;
3)樓層承載力突變時,薄弱層抗側力結構的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相鄰上一樓層的65%。
3 平面不規則且豎向不規則的建筑,應根據不規則類型的數量和程度,有針對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條1、2款要求的各項抗震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應經專門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強措施或對薄弱部位采用相應的抗震性能化設計方法。
3.4.5體型復雜、平直面不規則的建筑,應根據不規則程度、地基基礎條件和技術經濟等因素的比較分析,確定是否設置防震縫,并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 當不設置防震縫時,應采用符合實際的計算模型,分析判明其應力集中、變形集中或地震扭轉效應等導致的易損部位,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2 當在適當部位設置防震縫時,宜形成多個較規則的抗側力結構單元。防震縫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材料種類、結構類型、結構單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轉效應的情況,留有足夠的寬度,其兩側的上部結構應完全分開。
3 當設置伸縮縫和沉降縫時,其寬度應符合防震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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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結構體系
3.5.1結構體系應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建筑高度、場地條件、地基、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
3.5.2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 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 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5.3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線。
2 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 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宜相近。
3.5.4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砌體結構應按規定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和構造柱、芯柱,或采用約束砌體、配筋砌體等。
2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鋼筋、箍筋的設置,防止剪切破壞先于彎曲破壞、混凝土的壓潰先于鋼筋的屈服、鋼筋的錨固粘結破壞先于鋼筋破壞。
3 預應力混凝土的構件,應配有足夠的非預應力鋼筋。
4 鋼結構構件的尺寸應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穩或整個構件失穩。
5 多、高層的混凝土樓、屋蓋宜優先采用現澆混凝土板。當采用預制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時,應從樓蓋體系和構造上采取措施確保各預制板之間連接的整體性。
3.5.5結構各構件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l 構件節點的破壞,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
2 預埋件的錨固破壞,不應先于連接件。
3 裝配式結構構件的連接,應能保證結構的整體性。
4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的預應力鋼筋,宜在節點核心區以外錨固。
3.5.6裝配式單層廠房的各種抗震支撐系統,應保證地震時廠房的整體性和穩定性。
3.6結構分析
3.6.1除本規范特別規定者外,建筑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此時,可假定結構與構件處于彈性工作狀態,內力和變形分析可采用線性靜力方法或線性動力方法。
3.6.2不規則且具有明顯薄弱部位可能導致重大地震破壞的建筑結構,應按本規范有關規定進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彈塑性變形分析。此時,可根據結構特點采用靜力彈塑性分析或彈塑性時程分析方法。
當本規范有具體規定時,尚可采用簡化方法計算結構的彈塑性變形。
3.6.3當結構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彎矩大于初始彎矩的10%時,應計人重力二階效應的影響。
注:重力附加彎矩指任一樓層以上全部重力荷載與該樓層地震平均層間位移的乘積;初始彎矩指該樓層她震剪力與樓層層高的乘積。
3.6.4結構抗震分析時,應按照樓、屋蓋的平面形狀和平面內變形情況確定為剛性、分塊剛性、半剛性、局部彈性和柔性等的橫隔板,再按抗側力系統的布置確定抗側力構件間的共同工作并進行各構件間的地震內力分析。
3.6.5質量和側向剛度分布接近對稱且樓、屋蓋可視為剛性橫隔板的結構,以及本規范有關章節有具體規定的結構,可采用平面結構模型進行抗震分析。其他情況,應采用空間結構模型進行抗震分析。
3.6.6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抗震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
2 計算軟件的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闡明其特殊處理的內容和依據。
3 復雜結構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應采用不少于兩個合適的不同力學模型,并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4 所有計算機計算結果,應經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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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非結構構件
3.7.1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3.7.2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分別負責進行。
3.7.3附著于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以及樓梯間的非承重墻體,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或錨固,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
3.7.4框架結構的圍護墻和隔墻,應估計其設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枸的破壞。
3.7.5幕墻、裝飾貼面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連接,避免地震時脫落傷人。
3.7.6安裝在建筑上的附屬機械、電氣設備系統的支座和連接,應符合地震時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應導致相關部件的損壞。
3.8 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
3.8.1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可用于對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較高要求或專門要求的建筑。
3.8.2采用隔震或消能減震設計的建筑,當遭遇到本地區的多遇地震影響、設防地震影響和罕遇地震影響時,可按高于本規范第1.0.1條的基本設防目標進行設計。
3.9 結構材料與施工
3.9.1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
3.9.2結構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磚和多孔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b7.5。
2 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芯區,不應低于C30;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不應低于C20;
2)抗震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梯段),其縱向受力鋼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奉實測值不應小于9%。
3 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材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于0. 85;
2)鋼材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且伸長率不應小于20%;
3)鋼材應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3.9.3結構材料性能指標,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鋼筋宜優先采用延性、韌性和焊接性較好的鋼筋;普通鋼筋的強度等級,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不低于HRB400級的熱軋鋼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HRB335級熱軋鋼筋;箍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不低于HRB335級的熱軋鋼筋,也可選用HPB300級熱軋鋼筋。
注:鋼筋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規定。
2 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抗震墻不宜超過C60,其他構件,9度時不宜超過C60,8度時不宜超過C70。
3 鋼結構的鋼材宜采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及Q345等級B、C、D、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當有可靠依據時,尚可采用其他鋼種和鋼號。
3.9.4在施工中,當需要以強度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應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5采用焊接連接的鋼結構,當接頭的焊接拘束度較大、鋼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時,鋼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縮率不應小于國家標準《厚度方向性能鋼板》GB/T 5313關于215級規定的容許值。
3.9.6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中的砌體抗震墻,其施工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和框架梁柱。
3.9.7混凝土墻體、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縫,應采取措施加強混凝土的結合性能。對于抗震等級一級的墻體和轉換層樓板與落地混凝土墻體的交接處,宜驗算水平施工縫截面的受剪承載力。
3.10建筑抗震性能化設計
3.10.1當建筑結構采用抗震性能化設計時,應根據其抗震設防類別、設防烈度、場地條件、結構類型和不規則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屬設施功能的要求、投資大小、震后損失和修復難易程度等,對選定的抗震性能目標提出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綜合分析和論證。
3.10.2建筑結構的抗震性能化設計,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具有針對性:可分別選定針對整個結構、結構的局部部位或關鍵部位、結構的關鍵部件、重要構件、次要構件以及建筑構件和機電設備支座的性能目標。
3.10.3建筑結構的抗震性能化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L 選定地震動水準。對設計使用年限50年的結構,可選用本規范的多遇地震、設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設防地震的加速度應按本規范表3.2.2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設防地震的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6度、7度(O.lO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別采用0.12、0.23、0.34、0.45、0.68和0.90。對設計使用年限超過50年的結構,宜考慮實際需要和可能,經專門研究后對地震作用作適當調整。對處于發震斷裂兩側lOkm以內的結構,地震動參數應計人近場影響,5km以內宜乘以增大系數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泵數。
2 選定性能目標,即對應于不同地震動水準的預期損壞狀態或使用功能,應不低于本規范第1.0.1條對基本設防目標的規定。
3 選定性能設計指標。設計應選定分別提高結構或其關鍵部位的抗震承載力、變形能力或同時提高抗震承載力和變形能力的具體指標,尚應計及不同水準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確定性而留有余地。設計宜確定在不同地震動水準下結構不同部位的水平和豎向構件承載力的要求(含不發生脆性剪切破壞、形成塑性鉸、達
到屈服值或保持彈性等);宜選擇在不同地震動水準下結構不同部位的預期彈性或彈塑性變形狀態,以及相應的構件延性構造的高、中或低要求。當構件的承載力明顯提高時,相應的延性構造可適當降低。
3.10.4建筑結構的抗震性能化設計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應正確、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傳遞途徑和樓蓋在不同地震動水準下是否整體或分塊處于彈性工作狀態。
2 彈性分析可采用線性方法,彈塑性分析可根據性能目標所預期的結構彈塑性狀態,分別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線性化方法以及靜力或動力非線性分析方法。
3 結構非線性分析模型相對于彈性分析模型可有所簡化,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線性分析結果應基本一致;應計人重力二階效應、合理確定彈塑性參數,應依據構件的實際截面、配筋等計算承載力,可通過與理想彈性假定計算結果的對比分析,著重發現構件可能破壞的部位及其彈塑性變形程度。
3.10.5結構及其構件抗震性能化設計的參考目標和計算方法,可按本規范附錄M第M.1節的規定采用。
3.11 建筑物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3.11.1抗震設防烈度為7、8、9度時,高度分別超過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應按規定設置建筑結構的地震反應觀測系統,建筑設計應留有觀測儀器和線路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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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場地、地基和基礎
4.1場 地
4.1.1 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按表4.1.1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表4.1.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
地段類別 | 地質、地形、地貌 |
有利地段 | 穩定基巖,堅硬土,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等 |
一般地段 | 不屬于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
不利地段 | 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邊坡的邊緣,平面分布上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含故河道、疏松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黃土,地表存在結構性裂縫等 |
危險地段 | 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箔、地裂、混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 |
4.1.2 建筑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
4.1.3 土層剪切波速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場地初步勘察階段,對大面積的同一地質單元,測試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不宜少于3個。
2 在場地詳細勘察階段,對單幢建筑,測試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孑L數量不宜少于2個,測試數據變化較大時,可適量增加;對小區中處于同一地質單元內的密集建筑群,測試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量可適量減少,但每幢高層逵筑和大跨空間結構的鉆孔數量均不得少于1個。
3 對丁類建筑及丙類建筑中層數不超過10層、高度不超過24m的多層建筑,當無實測剪切波速時,可根據巖土名稱和性狀,按表4.1.3劃分土的類型,再利用當地經驗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圍內估算各土層的剪切波速。
表4.1.3土的類型劃分和剪切波速范圍
土的類型 | 巖土名稱和性狀 | 土層剪切波速范圍(m/s) |
巖石 | 堅硬、較硬且完整的巖石 | υS>800 |
堅硬土或軟質巖石 | 破碎和較破碎的巖石或軟和較軟的巖石,密實的碎石土 | 800≥υS>500 |
中硬土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fak >150的黏性土和粉土,堅硬黃土 | 500≥υS>250 |
中軟土 | 稍密的礫、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細、粉砂,fak≤150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可塑新黃土 | 250≥υS>150 |
軟弱土 | 淤泥和淤泥質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積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流塑黃土 | υS≤150 |
4.1.4 建筑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層翦切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中的火山巖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4.1.5 土層的等效剪切波速,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υse=dc/t…………(4.1.5-1)

式中:υse——土層等效剪切波速(m/s);
Dc——計算深度(m),取覆蓋層厚度和20m兩者的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計算深度之間的傳播時間;
di——計算深度范圍內第i土層的厚度(m);
υsei—一計算深度范圍內第i土層的剪切波速(m/s);
n——計算深度范圍內土層的分層數。
4.1.6 建筑的場地類別,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4.1.6劃分為四類,其中I類分為I0、I1兩個亞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表4.1.6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類建筑場地的覆蓋層厚度(m)
巖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 場 地 類 別 | ||||
Ⅰ0 | Ⅰ1 | Ⅱ | Ⅲ | Ⅳ | |
υS>800 | 0 | ||||
800≥υS>500 | 0 | ||||
500≥υS>250 | <5 | ≥5 | |||
250≥υS>150 | <3 | 3~50 | >50 | ||
υS≤150 | <3 | 3~15 | 15~5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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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場內存在發震斷裂時,應對斷裂的工程影響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情況,可忽略發震斷裂錯動對地面建筑的影響:
1)抗霞設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動斷裂;
3)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9度時,隱伏斷裂的土層覆蓋厚度分別大于60m和90m。
2 對不符合本條1款規定的情況,應避開主斷裂帶:其避讓距離不宜小于表4.1.7對發震斷裂最小避讓距離的規定。在避讓距離的范圍內確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層的丙、丁類建筑時,應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礎和上部結構的整體性,且不得跨越斷層線。
表4.1.7發震斷裂的最小避讓距離(m)
烈度 | 建筑抗震設防類別 | |||
甲 | 乙 | 丙 | 丁 | |
8 | 專門研究 | 200m | 100m | — |
9 | 專門研究 | 400m | 200m | — |
4.1.8 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筑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設計地震動參數可能產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在1.1~1.6范圍內采用。
4.1.9 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分的對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場地類別和巖土地震穩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評價,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
4.2 天然地基和基礎
4.2.1 下列建筑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1 本規范規定可不進行上部結構抗震驗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黏性土層的下列建筑:
1) -般的單層廠房和單層空曠房屋;
2)砌體房屋;
3)不超過8層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墻房屋;
4)基礎荷載與3)項相當的多層框架廠房和多層混凝土抗震墻房屋。
注:軟弱黏性土層指7度、8度和9度時,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分別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層。
4.2.2 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時,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且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計算。
4.2.3 地基抗震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FaE=ξafa…………(4.2.3)
式中:FaE ——調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載力;
ξa——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應按表4.2.3采用;
fa——深寬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采用。
表4.2.3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
巖土名稱和性狀 | ξa |
巖石,密實的碎石土,密實的礫、粗、中砂,fak≥300的黏性土和粉土 | 1.5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礫、粗、中砂,密實和中密的細、粉砂,150kPa≤,fak<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堅硬黃土 | 1.3 |
稍密的細、粉砂,lOOkPa≤fak<15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可塑黃土 | 1.1 |
淤泥,凇泥質土,松散的砂,雜填土,新近堆積黃土及流塑黃土 | 1.0 |
4.2.4 驗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豎向承載力時,按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的基礎底面平均壓力和邊緣最大壓力應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p≤faE…………(4.2.4-1)
pmax≤1.2faE…………(4.2.4-2)
式中:p——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的基礎底面平均壓力;
Pmax——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的基礎邊緣的最大壓力。
高寬比大于4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面不宜出現脫離區(零應力區);其他建筑,基礎底面與地基土之間脫離區(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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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
4.3.1 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不含黃土)的液化判別和地基處理,6度時,一般情況下可不進行判別和處理,但對液化沉陷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進行判別和處理,7~9度時,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進行判別和處理。
4.3.2 地面下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時,除6度外,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注:本條飽和土液化判別要求不含黃土、粉質黏土。
4.3.3 飽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黃土),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初步判別為不液化或可不考慮液化影響:
l 地質年代為第四紀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時,7、8度時可判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徑小于0.005mm的顆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別不小于10,13和16時,可判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別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鈉作分散劑測定,采用其他方法時應按有關規定換算。
3 淺埋天然地基的建筑,當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考慮液化影響:
du>do+db-2…………(4.3.3-1)
dw>do+db-3…………(4.3.3-2)
du+dw>1.5do+2db-4.5…………(4,3.3-3)
式中: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設計基準期內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內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蓋非液化土層厚度(m),計算時宜將淤泥和淤泥質土層扣除;
db——基礎埋置深度(m),不超過2m時應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液化土特征深度(m)
飽和土類別 | 7度 | 8度 | 9度 |
粉土 | 6 | 7 | 8 |
砂土 | 7 | 8 | 9 |
4.3.4 當飽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別認為需進一步進行液化判別時,應采用標準貫入試驗判別法判別地面下20m范圍內土的液化;但對本規范第4.2.1條規定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的各類建筑,可只判別地面下15m范圍內土的液化。當飽和土標準貫人錘擊數(未經桿長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時,應判為液化土。當有成熟經驗時,尚可采用其他判別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圍內,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可按下式計算:
Ncr=Noβ[ln(0.6ds+1.5)-0.ldw]
式中:Ncr——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
No——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基準值,可按表4.3.4采用;
ds——飽和土標準貫入點深度(m);
dw——地下水位(m);
ρc——黏粒含量百分率,當小于3或為砂土時,應采用3;
β——調整系數,設計地震第一組取0.80,第二組取0.95,第三組取1.05。
表4.3.4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基準值No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g) | 0.10 | 0.15 | 0.20 | 0.30 | 0.40 |
液化判別標準貫人錘擊數基準值 | 7 | 10 | 12 | 16 | 19 |
4.3.5 對存在液化砂土層、粉土層的地基,應探明各液化土層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計算每個鉆孔的液化指數,并按表4.3.5綜合劃分地基的液化等級:

式中:IlE——液化指數;
n——在判別深度范圍內每一個鉆孔標準貫人試驗點的總數;
Ni、Ncri——分別為i點標準貫人錘擊數的實測值和臨界值,當實測值大于臨界值時應取臨界值;當只需要判別15m范圍以內的液化時,15m以下的實測值可按臨界值采用;
di——i點所代表的土層厚度(m),可采用與該標準貫入試驗點相鄰的上、下兩標準貫人試驗點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i土層單位土層厚度的層位影響權函數值(單位為m-1)。當該層中點深度不大于5m時應采用10,等于20m時應采用零值,5~20m時應按線性內插法取值。
表4.3.5液化等級與液化指數的對應關系
液化等級 | 輕微 | 中等 | 嚴重 |
液化指數IlE | 0<IlE≤6 | 6<IlE≤18 | IlE>18 |
4.3.6 當液化砂土層、粉土層較平坦且均勻時,宜按表4.3.6選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計人上部結構重力荷載對液化危害的影響,根據液化震陷量的估計適當調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將未經處理的液化土層作為天然地基持力層。
表4.3.6抗液化措施
建筑抗震設防類別 | 地基的液化等級 | ||
輕微 | 中等 | 嚴重 | |
乙類 | 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對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對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
丙類 | 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 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對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 |
丁類 | 可不采取措施 | 可不采取措施 | 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或其他經濟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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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樁基時,樁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穩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堅硬黏性土和密實粉土尚不應小于0.8m,對其他非巖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礎時,基礎底面應埋人液化深度以下的穩定土層中,其深度不應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沖、振動加密、擠密碎石樁、強夯等)加固時,應處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沖或擠密碎石樁加固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不宜小于本規范第4.3.4條規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
4 用非液化土替換全部液化土層,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層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或換土法處理時,在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超過基礎底面下處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礎寬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處理深度應使處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數減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積筏基、箱基的中心區域,處理后的液化指數可比上述規定降低1;對獨立基礎和條形基礎,尚不應小于基礎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礎寬度的較大值。
注:中心區域指位于基礎外邊界以內沿長寬方向距外邊界大于相應方向l/4長度的區域。
2 采用振沖或擠密碎石樁加固后,樁間土的標準貫人錘擊數不宜小于按本規范第4.3.4條規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人錘擊數臨界值。
3 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3.7條5款的要求。
4 采取減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層的厚度和改善周邊的排水條件等。
4.3.9 減輕液化影響的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可綜合采用下列各項措施:
L 選擇合適的基礎埋置深度。
2 調整基礎底面積,減少基礎偏心。
3 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鋼筋混凝土交叉條形基礎,加設基礎圈梁等。
4 減輕荷載,增強上部結構的整體剛度和均勻對稱性,合理設置沉降縫,避免采用對不均勻沅降敏感的結構形式等。
5 管道穿過建筑處應預留足夠尺寸或采用柔性接頭等。
4.3.10 在故河道以及臨近河岸、海岸和邊坡等有液化側向擴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內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則應進行抗滑動驗算、采取防土體滑動措施或結構抗裂措施。
4.3.11 地基中軟弱黏性土層的震陷判別,可采用下列方法。飽和粉質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應根據沉降和橫向變形大小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8度(0.30g)和9度時,當塑性指數小于15且符合下式規定的飽和粉質黏土可判為震陷性軟土。
Ws≥0.9Wl…………(4.3.11-1)
IL≥0.75…………(4,3.11-2)
式中:Ws ——天然含水量;
Wl ——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聯合測定法測定;
IL ——液性指數。
4.3.1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軟弱黏性土層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黃土時,應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采用樁基、地基加固處理或本規范第4.3.9條的各項措施,也可根據軟土震陷量的估計,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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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樁 基
4.4.1 承受豎向荷載為主的低承臺樁基,當地面下無液化土層,且樁承臺周圍無淤泥、淤泥質土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大于lOOkPa的填土時,下列建筑可不進行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
1 7度和8度時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單層廠房和單層空曠房屋;
2)不超過8層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礎荷載與2)項相當的多層框架廠房和多層混凝土抗震墻房屋。
2 本規范第4.2.1條之1、3款規定且采用樁基的建筑。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臺樁基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樁的豎向和永平向抗震承載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設計時提高25%。
2 當承臺周圍的回填土夯實至于密度不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對填土的要求時,可由承臺正面填土與樁共同承擔水平地震作用;但不應計入承臺底面與基土間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層的低承臺樁基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臺埋深較淺時,不宜計入承臺周圍土的抗力或剛性地坪對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擔作用。
2 當樁承臺底面上、下分別有厚度不小于1.5m、1.Om的非液化土層或非軟弱土層時,可按下列二種情況進行樁的抗震驗算,并按不利情況設計:
1)樁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樁承載力按本規范第4.4.2條取用,液化土的樁周摩阻力及樁水平抗力均應乘以表4.4.3的折減系數。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的10%采用,樁承載力仍按本規范第4.4.2條1款取用,但應扣除液化土層的全部摩阻力及樁承臺下2m深度范圍內非液化土的樁周摩阻力。
表4.4.3土層液化影響折減系數
實際標貫錘擊數/臨界標貫錘擊數 | 深度d。(m) | 折減系數 |
≤0.6 | d。≤10 | 0 |
lO<d。≤20 | 1/3 | |
>0.6~0.8 | d。≤10 | 1/3 |
lO<d。≤20 | 2/3 | |
>0.8~1-0 | d。≤10 | 2/3 |
lO<d。≤20 | 1 |
3 打人式預制樁及其他擠土樁,當平均樁距為2.5~4倍樁徑且樁數不少于5×5時,可計入打樁對土的加密作用及樁身對液化土變形限制的有利影響。當打樁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值達到不液化的要求時,單樁承載力可不折減,但對樁尖持力層作強度校核時,樁群外側的應力擴散角應取為零。打樁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宜由試驗確定,也可按下式計算:
N1=Np+lOOρ(l-e-0.3np)…………(4.4.3)
式中:N1——打樁后的標準貫人錘擊數;
ρ——打人式預制樁的面積置換率;
Np——打樁前的標準貫入錘擊數。
4.4.4 處于液化土中的樁基承臺周圍,宜用密實干土填筑夯實,若用砂土或粉土則應使土層的標準貫入錘擊數不小于本規范第4.3.4條規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人錘擊數臨界值。
4.4.5 液化土和震陷軟土中樁的配筋范圍,應自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部相同,箍筋應加粗和加密。
4.4.6 在有液化側向擴展的地段,樁基除應滿足本節中的其他規定外,尚應考慮土流動時的側向作用力,且承受側向推力的面積應按邊樁外緣間的寬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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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5.1 一般規定
5.1.1 各類建筑結構的地震作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2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O時,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應允許采用調整地震作用效應的方法計入扭轉影響。
4 8、9度時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時采用隔震設計的建筑結構,應按有關規定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5.1.2各類建筑結構的抗震計算,應采用下列方法:
1 高度不超過40m、以剪切變形為主且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均勻的結構,以及近似于單質點體系的結構,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簡化方法。
2 除1款外的建筑結構,宜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
3 特別不規則的建筑、甲類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圍的高層建筑,應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多遇地震下的補充計算;當取三組加速度時程曲線輸入時,計算結果宜取時程法的包絡值和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較大值;當取七組及七組以土的時程曲線時,計算結果可取時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較大值。
采用時程分析法時,應按建筑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選用實際強震記錄和人工模擬的加速度時程曲線,其中實際強震記錄的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3,多組時程曲線的平均地震影響系數曲線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在統計意義上相符,其加速度時程的最大值可按表5.1.2-2采用。彈性時
程分析時,每條時程曲線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不應小于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的65%,多條時程曲線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應小于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的80%。
表5.1.2-1 采用時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圍
烈度、場地類別 | 房屋高度范圍(m) |
8度I、Ⅱ類場地和7度 | >100 |
8度Ⅲ、Ⅳ類場地 | >80 |
9度 | >60 |
表5.1.2-2 時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時程的最大值(cm/s2)
地震影響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多遇地震 | 18 | 35(55) | 70(110) | 140 |
罕遇地震 | 125 | 220(310) | 400(510) | 620 |
4 計算罕遇地震下結構的變形,應按本規范第5.5節規定,采用簡化的彈塑性分析方法或彈塑性時程分析法。
5 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間結構,應根據結構形式和支承條件.分別按單點一致、多點、多向單點或多向多點輸入進行抗震計算。按多點輸入計算時,應考慮地震行波效應和局部場地效應。6度和7度Ⅰ、Ⅱ類場地的支承結構、上部結構和基礎的抗震驗算可采用簡化方法,根據結構跨度、長度不同,其短邊構件可乘以附加地震作用效應系數1.15~1.30;7度Ⅲ、Ⅳ類場地和8、9度時,應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抗震驗算。
6 建筑結構的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應采用本規范第12章規定的計算方法。
7 地下建筑結構應采用本規范第14章規定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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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計算地震作用時,建筑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取結構和構配件自重標準值和各可變荷載組合值之和。各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應按表5.1.3采用。
表5,1.3組合值系數
可變荷載種類 | 組合值系數 | |
雪荷載 | 0.5 | |
屋面積灰荷載 | 0.5 | |
屋面活荷載 | 不計入 | |
按實際情況計算的樓面活荷載 | 1.0 | |
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的樓面活荷載 | 藏書庫、檔案庫 | 0.8 |
其他民用建筑 | 0.5 | |
起重機懸吊物重力 | 硬鉤吊車 | 0.3 |
軟鉤吊車 | 不計入 |
5.1.4 建筑結構的地震影響系數應根據烈度、場地類別、設計地震分組和結構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確定。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應根據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按表5.1.4-2采用,計算罕遇地震作用時,特征周期應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Os的建筑結構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應專門研究。
表5.1.4-1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地震影響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多遇地震 | 0.04 | 0.08(0.12) | 0.16(0.24) | 0.32 |
罕遇地震 | 0.28 | 0.50(0.72) | 0.90(1.20) | 1.40 |
表5.1- 4-2特征周期值(s)
設計地震分組 | 場地類別 | ||||
Ⅰ0 | Ⅰ1 | Ⅱ | Ⅲ | Ⅳ | |
第一組 | 0.20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組 | 0.25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組 | 0.30 | 0.35 | 0.45 | 0.65 | 0.90 |
5.1.5 建筑結構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圖5.1.5)的阻尼調整和形狀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有專門規定外,建筑結構的阻尼比應取0.05,地震影響系數曲線的阻尼調整系數應按1.O采用,形狀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線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區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區段,應取最大值(αmax)。
3)曲線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區段,衰減指數應取0.9。
4)直線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s區段,下降斜率調整系數應取0.02。

圖5.1.5 地震影響系數曲線
α一地震影響系數;αmax一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η1一直線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調整系數;γ—衰減指數;
Tg一特征周期;η2—阻尼調整系數;T—結構自振周期
2 當建筑結構的阻尼比按有關規定不等于0.05時,地震影響系數曲線的阻尼調整系數和形狀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曲線下降段的衰減指數應按下式確定:
γ=0.9+(0.05-ζ)/(0.3+6ζ)…………(5.1.5-1)
式中:γ——曲線下降段的衰減指數;
ζ——阻尼比。
2)直線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調整系數應按下式確定:
η1=0.02+(0.05-ζ)/(4+32ζ)…………(5.1.5-2)
式中:η1——直線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調整系數,小于0時取O。
3)阻尼調整系數應按下式確定:
η2=1+(0.05-ζ)/(0.08+1.6ζ)…………(5.1.5-3)
式中:η2——阻尼調整系數,當小于0.55時,應取0.55。
5.1.6 結構的截面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6度時的建筑(不規則建筑及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應符合有關的抗震措施要求,但應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
2 6度時不規則建筑、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結構(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除外),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驗算。
注:采用隔震設計的建筑結構,其抗震驗算應符合有關規定。
5.1.7 符合本規范第5.5節規定的結構,除按規定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驗算外,尚應進行相應的變形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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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5.2.1采用底部剪力法時,各樓層可僅取一個自由度,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確定(圖5.2.1):
FEK = α1Geq…………(5.2.1-1)

ΔFn =δnFEK…………(5.2.1-3)
式中:FEK——結構總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α1——相應于結構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值,應按本規范第5.1.4、第5.1.5條確定,多層砌體房屋、底部框架砌體房屋,宜取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Geq——結構等效總重力荷載,單質點應取總重力荷載代表值,多質點可取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85%;
Fi——質點i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Gi、Gj-分別為集中于質點i、j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按本規范第5.1.3條確定;
Hi、Hj——分別為質點i、j的計算高度;
δn——頂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數,多層鋼筋混凝土和鋼結構房屋可按表5.2.1采用,其他房屋可采用0.O;
ΔFn ——頂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
表5.2.1頂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數
Tg (s) | Ti>1.4Tg | Ti≤1.4Tg |
Tg≤0.35 | 0.08T1+0.07 | 0.0 |
0.35<Tg≤0.55 | 0.08T1+0.01 | |
Tg>0.55 | 0.08T1-0.02 |

圖5.2.1結構水平地震作用計箅簡圖

5.2.2 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時,不進行扭轉耦聯計算的結構,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應:
1 結構j振型i質點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確定:
Fji = αjγjXjiGi (i=1,2,…n,j=l,2,…m)…………(5.2.2-1)

式中:Fji——j振型i質點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αj——相應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響系數,應按本覿范第5.1.4、
第5.1.5條確定;
Xji——j振型i質點的水平相對位移;
γj——j振型的參與系數。
2 水平地震作用效應(彎矩、剪力、軸向力和變形),當相鄰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時,可按下式確定:

式中:SEk——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應;
S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應,可只取前2~3個振型,當基本
自振周期大于1.5s或房屋高寬比大于5時,振型個數應適當增加。
5.2.3 水平地震作用下,建筑結構的扭轉耦聯地震效應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規則結構不進行扭轉耦聯計算時,平行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兩個邊榀各構件,其地震作用效應應乘以增大系數。一般情況下,短邊可按1.15采用,長邊可按1.05采用;當扭轉剛度較小時,周邊各構件宜按不小于1.3采用。角部構件宜同時乘以兩個方向各自的增大系數。
2 按扭轉耦聯振型分解法計算時,各樓層可取兩個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個轉角共三個自由度,并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結構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應。確有依據時,尚可采用簡化計算方法確定地震作用效應。
1)j振型i層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確定:
Fxji = αjγtjXjiGi
Fyji = αjγtjYjiGi (i=1,2,…n,j=l,2,…m)

式中:Fxji、Fyji、Ftji——分別為j振型i層的x方向、y方向和轉角方向的地震作
用標準值;
Xji、Yji——分別為j振型i層質心在x、y方向的水平相對位移;
φji——j振型i層的相對扭轉角;
ri——層轉動半徑,可取i層繞質心的轉動慣量除以該層質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γtj——計入扭轉的j振型的參與系數,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當僅取x方向地震作用時

當僅取y方向地震作用時

當取與x方向斜交的地震作用時,
γtj=γxjcosθ+γyjsinθ…………(5.2.3-4)
式中:γxj、γyj——分別由式(5.2.3-2)、式(5.2.3-3)求得的參與系數;
θ——地震作用方向與x方向的夾角。
2)單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耦聯效應,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SEK——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扭轉效應;
Sj、Sk ——分別為j、k振型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應,可取前9~15個振型;
ζj、ζk——分別為j、k振型的阻尼比;
ρjk——j振型與k振型的耦聯系數;
λT——k振型與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3)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耦聯效應,可按下列公式中的較大值確定:

式中,Sx、Sy分別為x向、y向單向水平地震作用按式(5.2.3-5)計算的扭轉效應。
5.2.4 采用底部剪力法時,突出屋面的屋頂間、女兒墻、煙囪等的地震作用效應,宜乘以增大系數3,此增大部分不應往下傳遞,但與該突出部分相連的構件應予計入;采用振型分解法時,突出屋面部分可作為一個質點;單層廠房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應的增大系數,應按本規范第9章的有關規定采用。
5.2.5 抗震驗算時,結構任一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層對應于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樓層剪力;
λ——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5.2.5規定的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值,對
豎向不規則結構的薄弱層,尚應乘以1.15的增大系數;
Gj——第j層的重力荷載代表值。
表5.2.5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值
類 別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扭轉效應明顯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結構 | 0.008 | 0.016(0.024) | 0.032(0.048) | 0.064 |
基本周期大于5.Os的結構 | 0.006 | 0.012(0.018) | 0.024(0.036) | 0.048 |
2括號內數值分別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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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結構的樓層水平地震剪力,應按下列原則分配:
1 現澆和裝配整體式混凝土樓、屋蓋等剛性樓、屋蓋建筑,宜按抗側力構件等效剛度的比例分配。
2 木樓蓋、木屋蓋等柔性樓、屋蓋建筑,宜按抗側力構件從屬面積上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3 普通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等半剛性樓、屋蓋的建筑,可取上述兩種分配結果的平均值。
4 計入空間作用、樓蓋變形、墻體彈塑性變形和扭轉的影響時,可按本規范各有關規定對上述分配結果作適當調整。
5.2.7 結構抗震計算,一般情況下可不計入地基與結構相互作用的影響;8度和9度時建造于Ⅲ、Ⅳ類場地,采用箱基、剛性較好的筏基和樁箱聯合基礎的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當結構基本自振周期處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倍范圍時,若計入地基與結構動力相互作用的影響,對剛性地基假定計算的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列規定折減,其層間變形可按折減后的樓層剪力計算。
1 高寬比小于3的結構,各樓層水平地震剪力的折減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ψ——計入地基與結構動力相互作用后的地震剪力折減系數;
T1——按剛性地基假定確定的結構基本自振周期(s);
ΔT——計人地基與結構動力相互作用的附加周期(s),可按表5.2.7采用。
表5.2.7 附加周期(s)
烈 度 | 場地類別 | |
Ⅲ類 | Ⅳ類 | |
8 | 0.08 | 0.20 |
9 | 0.10 | 0.25 |
2 高寬比不小于3的結構,底部的地震剪力按第1款規定折減,頂部不折減,中間各層按線性插入值折減。
3 折減后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應符合本規范第5.2.5條的規定。
5.3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5.3.1 9度時的高層建筑,其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確定(圖5.3.1);樓層的豎向地震作用效應可按各構件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數1.5。

圖5.3.1結構豎向地震作用計算簡圖

式中:FEvk——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
Fvi——質點i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
αvmax——豎向地震影響系數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的65%;
Geq——結構等效總重力荷載,可取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75%。
5.3.2 跨度、長度小于本規范第5.1.2條第5款規定且規則的平板型網架屋蓋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屋蓋橫梁及托架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宜取其重力荷載代表值和豎向地震作用系數的乘積;豎向地震作用系數可按表5.3.2采用。
表5.3.2豎向地震作用系數
結構類型 | 烈度 | 場地類別 | ||
Ⅰ | Ⅱ | Ⅲ、Ⅳ | ||
平板型網架、鋼屋架 | 8 | 可不計算(0.10) | 0.08(0.12) | 0.10(0.15) |
9 | 0.15 | 0.15 | 0.20 | |
鋼筋混凝土屋架 | 8 | 0.10(0.15) | 0.13(0.19) | 0.13(0.19) |
9 | 0.20 | 0.25 | 0.25 |
5.3.3 長懸臂構件和不屬于本規范第5.3.2條的大跨結構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和9度可分別取該結構、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l0%和20%,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30g時,可取該結構、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15%。
5.3.4 大跨度空間結構的豎向地震作用,尚可按豎向振型分解反應譜方法計算。其豎向地震影響系數可采用本規范第5.1.4、第5.1.5條規定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設計第一組采用。
5.4截面抗震驗算
5.4.1 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應按下式計算:
S=γGSGE+γEhSEhk+γGvSEvk+ψwγwSwE…………(5.4.1)
式中:S——結構構件內力組合的設計值,包括組合的彎矩、軸向力和剪力設計值等;
γG——重力荷載分項系數,一般情況應采用1.2,當重力荷載效應對構件承載能力有利時,不應大于1.0;
γEh、γGv——分別為水平、豎向地震作用分項系數,應按表5.4.1采用;
γw——風荷載分項系數,應采用1.4;
SGE——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效應,可按本規范第5.1.3條采用,但有吊車時,尚應包括懸吊物重力標準值的效應;
SEhk——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應,尚應乘以相應的增大系數或調整系數;
SEvk——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座,尚應乘以相應的增大系數或調整系數;
SwE——風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ψw——風荷載組合值系數,一般結構取0.0,風荷載起控制作用的建筑應采用0.20
注:本規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標。
表5.4.1 地震作用分項系數
地震作用 | γEh | γEv |
僅計算水平地震作用 | 1.3 | 0.0 |
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 0.0 | 1.3 |
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為主) | 1.3 | 0.5 |
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豎向地震為主) | 0.5 | 1.3 |
5.4.2 結構構件的截面抗震驗算,應采用下列設計表達式:
S≤R/γRE…………(5.4.2)
式中: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除另有規定外,應按表5.4.2采用;
R——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表5.4.2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材料 | 結構構件 | 受力狀態 | γRE |
鋼 | 柱,梁,支撐,節點板件,螺栓,焊縫 | 強度 | 0.75 |
柱,支撐 | 穩定 | 0.80 | |
砌體 | 兩端均有構造柱、芯柱的抗震墻 | 受剪 | 0.9 |
其他抗震墻 | 受剪 | 1.0 | |
混凝土 | 梁 | 受彎 | 0.75 |
軸壓比小于0.15的柱 | 偏壓 | 0.75 | |
軸壓比不小于0.15的柱 | 偏壓 | 0.80 | |
抗震墻 | 偏壓 | 0.85 | |
各類構件 | 受剪、偏拉 | 0.85 |
5.4.3 當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均應采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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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抗震變形驗算
5.5.1 表5.5.1所列各類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變形驗算,其樓層內最大的彈性層間位移應符合下式要求:
Δue≤[θe]h…………(5.5.1)
式中:Δue——多遇地震作用標準值產生的樓層內最大的彈性層間位移;計算時,除以彎曲變形為主的高層建筑外,可不扣除結構整體彎曲變形;應計入扭轉變形,各作用分項系數均應采用1.O;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截面剛度可采用彈性剛度;
[θe]——彈性層間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H——計算樓層層高。
表5. 5.1 彈性層間位移角限值
結構類型 | [θe] |
鋼筋混凝土框架 | 1/550 |
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 | 1/800 |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 | 1/1000 |
鋼筋混凝土框支層 | 1/1000 |
多、高層鋼結構 | 1/250 |
5.5.2 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層的彈塑性變形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
1)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高大的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的橫向排架;
2)7~9度時樓層屈服強度系數小于0.5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框排架結
構;
3)高度大于150m的結構;
4)甲類建筑和9度時乙類建筑中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
5)采用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的結構。
2 下列結構宜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
1)本規范表5.1.2-1所列高度范圍且屬于本規范表3.4.3-2所列豎向不規
則類型的高層建筑結構;
2)7度Ⅲ、Ⅳ類場地和8度時乙類建筑中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
3)板柱-抗震墻結構和底部框架砌體房屋;
4)高度不大于150m的其他高層鋼結構;
5)不規則的地下建筑結構及地下空間綜合體。
注:樓層屈服強度系數為按鋼筋混凝土構件實際配筋和材料強度標準值計算的樓層受剪承載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標準值計算的樓層彈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對排架柱,指按實際配筋面積、材料強度標準值和軸向力計算的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與按罕遇地震作用標準值計算的彈性地震彎矩的比值。
5.5.3 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層(部位)彈塑性變形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l 不超過12層且層剛度無突變的鋼筋混凝土框架和框排架結構、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可采用本規范第5.5.4條的簡化計算法;
2 除1款以外的建筑結構,可采用靜力彈塑性分析方法或彈塑性時程分析法等。
3 規則結構可采用彎剪層模型或平面桿系模型,屬于本規范第3.4節規定的不規則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模型。
5.5.4 結構薄弱層(部位)彈塑性層間位移的簡化計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結構薄弱層(部位)的位置可接下列情況確定:
1)樓層屈服強度系數沿高度分布均勻的結構,可取底層;
2)樓層屈服強度系數沿高度分布不均勻的結構,可取該系數最小的樓層(部
位)和相對較小的樓層,一般不超過2~3處;
3)單層廠房,可取上柱。
2 彈塑性層間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Δup=ηpΔue…………(5.5.4-1)
或Δup= ηpΔue=

式中:Δup——彈塑性層間位移;
Δuy——層間屈服位移;
μ——樓層延性系數;
Δue——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彈性分析的層間位移;
ηp——彈塑性層間位移增大系數,當薄弱層(部位)的屈服強度系數不小于相鄰層(部位)該系數平均值的0.8時,可按表5.5.4采用。當不大于該平均值的0.5時,可按表內相應數值的1.5倍采用;其他情況可采用內插法取值;
ξy——樓層屈服強度系數。
表5.5.4彈塑性層間位移增大系數
結構類型 | 總層數n或部位 | ξy | ||
0.5 | 0.4 | 0.3 | ||
多層均勻框架結構 | 2~4 | 1.30 | 1.40 | 1.60 |
5~7 | 1.50 | 1.65 | 1.80 | |
8~12 | 1.80 | 2.00 | 2.20 | |
單層廠房 | 上柱 | 1.30 | 1.60 | 2.00 |
5.5.5 結構薄弱層(部位)彈塑性層間位移應符合下式要求:
Δup≤[θp]h…………(5.5.5)
式中:[θp]——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5采用;
對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當軸壓比小于0.40時,可提高10%;當
柱子全高的箍筋構造比本規范第6.3.9條規定的體積配箍率大30%時,
可提高20%,但累計不超過25%;
h——薄弱層樓層高度或單層廠房上柱高度。
表5.5.5 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
結構類型 | [θp] |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排架 | 1/30 |
鋼筋混凝土框架 | 1/50 |
底部框架砌體房屋中的框架抗震墻 | 1/100 |
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 | 1/100 |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 | 1/120 |
多、高層鋼結構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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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類型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宜適當降低。
注:本章“抗震墻”指結構抗側力體系中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不包括只承擔重力荷載的混凝土墻。
表6.1.1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m)
結構類型 | 烈 度 | |||||
6 | 7 | 8(0.2g) | 8(0.3g) | 9 | ||
框架 | 60 | 50 | 40 | 35 | 24 | |
框架-抗震墻 | 130 | 120 | 100 | 80 | 50 | |
抗震墻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
部分框支抗震墻 | 120 | 100 | 80 | 50 | 不應采用 | |
筒體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00 | 90 | 70 |
筒中筒 | 180 | 150 | 120 | 100 | 80 | |
板柱-抗震墻 | 80 | 70 | 55 | 40 | 不應采用 |
2框架一核心筒結構指周邊稀柱框架與核心筒組成的結構;
3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指首層或底部兩層為框支層的結構,不包括僅個別框支墻的情況;
4表中框架,不包括異形柱框架;
5板柱一抗震墻結構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墻組成抗側力體系的結構;
6 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適用的最大高度;
7超過表內高度的房屋,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表移下頁)
6.1.3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
注:底層指計算嵌固端所在的層。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4 當甲乙類建筑按規定提高一度確定其抗震等級而房屋的高度超過本規范表6.1.2相應規定的上界時,應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表6.1.2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級
結構類型 | 設防烈度 | ||||||||||||||
6 | 7 | 8 | 9 | ||||||||||||
框架結構 | 高度 | ≤24 | >24 | ≤24 | >24 | ≤24 | >24 | ≤24 | |||||||
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大跨度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框架-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60 | >60 | ≤24 | 25~60 | >60 | ≤24 | 25~60 | >60 | ≤24 | 25~50 | ||||
框架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抗震墻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80 | >80 | ≤24 | 25~80 | >80 | ≤24 | 25~80 | >80 | ≤24 | 25~60 | ||||
抗震墻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80 | >80 | ≤24 | 25~80 | >80 | ≤24 | 25~80 | |||||||
抗震墻 | 一般部位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
加強部位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框支層框架 | 二 | 二 | 一 | 一 | |||||||||||
框架-核心筒結構 | 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核心筒 | 二 | 二 | 一 | 一 | |||||||||||
筒中筒結構 | 外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內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板柱-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35 | >35 | ≤35 | >35 | ≤35 | >35 | ||||||||
框架、板柱的柱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
抗震墻 | 二 | 二 | 二 | 一 | 二 | 一 | |||||||||
注:l 建筑場地為I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核心筒結構按框架-抗震墻的要求設計時,應按表中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規定確定其抗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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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鋼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結構(包括設置少置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時不應小于lOOmm;高度超過15m時,6度、7度、8度和9度分別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2)框架-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70%,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lOOmm;
3)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2 8、9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結構層高相差較大時,防震縫兩側框架柱的箍筋應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據需要在縫兩側沿房屋全高各設置不少于兩道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棺矇Φ牟贾靡吮苊饧哟笈まD效應,其長度可不大于1/2層高,抗震等級可同框架結構;框架構件的內力應按設置和不設置抗撞墻兩種計算模型的不利情況取值。
6.1.5 框架結構和框架一抗震墻結構中,框架和抗震墻均應雙向設置,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于柱寬的1/4時,應計人偏心的影響。
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高度不大于24m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6.1.6 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結構以及框支層中,抗震墻之間無大洞口的樓、屋蓋的長寬比,不宜超過表6.1.6的規定;超過時,應計人樓蓋平面內變形的影響。
表6.1 6 抗震墻之間樓屋蓋的長寬比
樓、屋蓋類型 | 設防烈度 | ||||
6 | 7 | 8 | 9 | ||
框架-抗震墻結構 | 現澆或疊合樓、屋蓋 | 4 | 4 | 3 | 2 |
裝配整體式樓、屋蓋 | 3 | 3 | 2 | 不宜采用 | |
板柱-抗震墻結構的現澆樓、屋蓋 | 3 | 3 | 2 | — | |
框支層的現澆樓、屋蓋 | 2.5 | 2.5 | 2 | — |
6.1.7 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抗震墻的可靠連接。裝配整體式樓、屋蓋采用配筋現澆面層加強時,其厚度不應小于50mm。
6.1.8 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板柱-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宜貫通房屋全高。
2 樓梯間宜設置抗震墻,但不宜造成較大的扭轉效應。
3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4 房屋較長時,剛度較大的縱向抗震墻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端開間。
5 抗震墻洞口宜上下對齊;洞邊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6.1.9 抗震墻結構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框支部分落地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2 較長的抗震墻宜設置跨高比大于6的連梁形成洞口,將一道抗震墻分成長度較均勻的若干墻段,各墻段的高寬比不宜小于3。
3 墻肢的長度沿結構全高不宜有突變;抗震墻有較大洞口時,以及一、二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洞口宜上下對齊。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其框支層的樓層側向剛度不應小于相鄰非框支層樓層側向剛度的50%;框支層落地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層的平面布置宜對稱,且宜設抗震筒體;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不應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6.1.10 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10二者的較大值。其他結構的抗震墻,房屋高度大于24m時,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l/l0二者的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
3 當結構計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層的底板或以下時,底部加強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計算嵌固端。
6.1.11 框架單獨柱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沿兩個主軸方向設置基礎系梁:
1 一級框架和Ⅳ類場地的二級框架;
2 各柱基礎底面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壓應力差別較大;
3 基礎埋置較深,或各基礎埋置深度差別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軟弱黏性土層、液化土層或嚴重不均勻土層;
5 樁基承臺之間。
6.1.12 框架-抗震墻結構、板柱-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基礎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基礎,應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的能力。
6.1.13 主樓與裙房相連且采用天然地基,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外,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主樓基礎底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
6.1.14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頂板應避免開設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結構相關范圍的頂板應采用現澆梁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地下室頂板宜采用現澆梁板結構;其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30,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 結構地上一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大于相關范圍地下一層側向剛度的0.5倍;地下室周邊宜有與其頂板相連的抗震墻。
3 地下室頂極對應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節點除應滿足抗震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地下一層柱截面每側縱向鋼筋不應小于地上一層柱對應縱向鋼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層柱上端和節點左右梁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之和應大于地上一層柱下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的1.3倍。
2)地下一層梁剛度較大時,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應大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同時梁端頂面和底面的縱向鋼筋面積均應比計算增大10%以上;
4 地下一層抗震墻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
6.1.15 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梯。
2 對于框架結構,樓梯間的布置不應導致結構平面特別不規則;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澆時,應計入樓梯構件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的影響,應進行樓梯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宜采取構造措施,減少樓梯構件對主體結構剮度的影響。
3 樓梯間兩側填充墻與柱之間應加強拉結。
6.1.16 框架的填充墻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規定。
6.1.17 高強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6.1.18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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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計算要點
6.2.1 鋼筋混凝土結構應按本節規定調整構件的組合內力設計值,其層間變形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有關規定。構件截面抗震驗算時,非抗震的承載力設計值應除以本規范規定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凡本章和本規范附錄未作規定者,應符合現行有關結構設計規范的要求。
6.2.2 一、二、三、四級框架的梁柱節點處,除框架頂層和柱軸壓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與框支柱的節點外,柱端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符合下式要求:
∑MC=ηC∑Mb…………(6.2.2-1)
一級的框架結構和9度的一級框架可不符合上式要求,但應符合下式要求:
∑MC=1.2∑Mbur…………(6.2.2-2)
式中:∑MC——節點上下柱端截面順時針或反時針方向組合的彎矩設計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彎矩設計值,可按彈性分析分配;
∑Mb——節點左右梁端截面反時針或順時針方向組合的彎矩設計值之和,一級框架節點左右梁端均為負彎矩時,絕對值較小的彎矩應取零;
∑Mbur——節點左右梁端截面反時針或順時針方向實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彎承載力所對應的彎矩值之和,根據實配鋼筋面積(計人梁受壓筋和相關樓板鋼筋)和材料強度標準值確定;
ηC——框架柱端彎矩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一、二、三、四級可分別取1.7、1.5、1.3、1.2;其他結構類型中的框架,一級可取1.4,二級可取1.2,三、四級可取1.1。
當反彎點不在柱的層高范圍內時,柱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彎矩增大系數。
6.2.3 一、二、三、四級框架結構的底層,柱下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7、1.5、1.3和1.2。底層柱縱向鋼筋應按上下端的不利情況配置。
6.2.4 一、二、三級的框架梁和抗震墻的連梁,其梁端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調整:

一級的框架結構和9度的一級框架梁、連梁可不按上式調整,但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梁端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
ln——梁的凈跨;
VGb——梁在重力荷載代表值(9度時高層建筑還應包括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作用下,按簡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設計值;


ηvb——梁端剪力增大系數,一級可取1.3,二級可取1.2,三級可取1.1。
6.2.5 一、二、三、四級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調整:

一級的框架結構和9度的一級框架可不按上式調整,但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柱端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框支柱的剪力設計值尚應符合本規范第6.2.10條的規定;
Hn——柱的凈高;


ηvb——柱剪力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一、二、三、四級可分別取1.5、1.3、1.2、1.1;對其他結構類型的框架,一級可取1.4,二級可取1.2,三、四級可取1.1。
6.2.6 一、二、三、四級框架的角拄,經本規范第6.2.2、6.2.3、6.2.5、6.2.10條調整后的組合彎矩設計值、剪力設計值尚應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數。
6.2.7 抗震墻各墻肢截面組合的內力設計值,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 一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以上部位,墻肢的組合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應調整。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墻肢不應出現小偏心受拉。
3 雙肢抗震墻中,墻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當任一墻肢為偏心受拉時,另一墻肢的剪力設計值、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1.25。
6.2.8 一、二、三級的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其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調整:
V=ηvwVw…………(6.2.8-1)
9度的一級可不按上式調整,但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
Vw——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截面組合的剪力計算值;
Mwua——抗震墻底部截面按實配縱向鋼筋面積、材料強度標準值和軸力等計算的抗震受彎承載力所對應的鸞矩值;有翼墻時應計入墻兩側各一倍翼墻厚度范圍內的縱向鋼筋;
Mw——抗震墻底部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
ηvw——抗震墻剪力增大系數,一級可取1.6,二級可取1.4,三級可取1.2。
6.2.9 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梁、柱、抗震墻和連梁,其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和連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和抗震墻:

跨高比不大于2.5的連梁、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抗震墻、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

剪跨比應按下式計算:
λ=Mc/(Vch0)…………(6.2.9-3)
式中:λ——剪跨比,應按柱端或墻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計算值Mc、對應的截面組合剪力計算值Vc及截面有效高度h0確定,并取上下端計算結果的較大值;反彎點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凈高與2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計算:
V——按本規范第6.2.4、6.2.5、6.2.6、6.2.8、6.2.10條等規定調整后的梁端、柱端或墻端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
Fc——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
b——梁、柱截面寬度或抗震墻墻肢截面寬度;圓形截面柱可按面積相等的方形截面柱計算;
h0——截面有效高度,抗震墻可取墻肢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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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框支柱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當框支柱的數量不少于10根時,柱承受地震勢力之和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當框支柱的數量少于10根時,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蛑е牡卣饛澗貞鄳{整。
2 一、二級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軸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2;計算軸壓比時,該附加軸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數。
3 一、二級框支柱的頂層柱上端和底層柱下端,其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和1.25,框支柱的中間節點應滿足本規范第6.2.2條的要求。
4 框支梁中線宜與框支柱中線重合。
6.2.11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一級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墻肢在邊緣構件以外的部位在兩排鋼筋間設置直徑不小于8mm、間距不大于400mm的拉結筋時,抗震墻受剪承載力驗算可計人混凝土的受剪作用。
2 墻肢底部截面出現大偏心受拉時,宜在墻肢的底截面處另設交叉防滑斜筋,防滑斜筋承擔的地震剪力可按墻肢底截面處剪力設計值的30%采用。
6.2.1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框支柱頂層樓蓋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第E.1節的規定。
6.2.13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計算時,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側向剛度沿豎向分布基本均勻的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框架-核心筒結構,任一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剪力值,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計算的框架部分各樓層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較小值。
2 抗震墻地震內力計算時,連梁的剛度可折減,折減泵數不宜小于0.50。
3 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板柱-抗震墻結構計算內力和變形時,其抗震墻應計人端部翼墻的共同工作。
4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結構模型和框架一抗震墻結構模型二者計算結果的較大值。
6.2.14 框架節點核芯區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級框架的節點核芯區應進行抗震驗算;四級框架節點核芯區可不進行抗震驗算,但應符合抗震構造措施的要求。
2 核芯區截面抗震驗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3.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截面寬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寬比不宜大于4;
3 凈跨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6.3.2 梁寬大于柱寬的扁梁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扁梁的樓、屋蓋應現澆,梁中線宜與柱中線重合,扁梁應雙向布置。扁梁的截面尺寸應符合下列要求,并應滿足現行有關規范對撓度和裂縫寬度的規定:
bb≤2bc…………(6.3.2-1)
bb≤bc+hb…………(6.3.2-2)
hb≥16d…………(6.3.2-3)
式中:bc——柱截面寬度,圓形截面取柱直徑的0.8倍;
bb、hb——分別為梁截面寬度和高度;
d——柱縱筋直徑。
2 扁梁不宜用于一級框架結構。
6.3.3 梁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梁端計入受壓鋼筋的混凝土受壓區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級不應大于0.25.二、三級不應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計算確定外,一級不應小于0.5.二、三級不應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觴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3采用,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時,表中箍筋最小直徑數值應增大2mm。
表6.3.3 粱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
抗震等級 | 加密區長度(采用較大值)(mm) | 箍筋最大間距(采用最小值)(mm) | 箍筋最小直徑(mm) |
一 | 2hb,500 | hb/4,6d,100 | 10 |
二 | 1.5hb,500 | hb/4,8d,100 | 8 |
三 | 1.5hb,500 | hb/4,8d,150 | 8 |
四 | 1.5hb,500 | hb/4,8d,150 | 6 |
2 箍筋直徑大于12mm、數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時,一、二級的最大間距允許適當放寬,但不得大于150mm。
6.3.4 梁的鋼筋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梁端縱向受拉鋼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沿梁全長頂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級不應少于2φ14,且分別不應少于梁頂面、底面兩端縱向配筋中較大截面面積的1/4;三、四級不應少于2φ12。
2 一、二、三級框架梁內貫通中柱的每根縱向鋼筋直徑,對框架結構不應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該方向截面尺寸的1/20,或縱向鋼筋所在位置圓形截面柱弦長的1/20;對其他結構類型的框架不宜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該方向截面尺寸的1/20,或縱向鋼筋所在位置圓形截面柱弦長的1/20。
3 梁端加密區的箍筋肢距,一級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徑的較大值,二、三級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徑的較大值,四級不宜大于300mm。
6.3.5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l 截面的寬度和高度,四級或不超過2層時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級且超過2層時不宜小于400mm;圓柱的直徑,四級或不超過2層時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級且超過2層時不宜小于4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長邊與短邊的邊長比不宜大于3。
#p#副標題#e#
6.3.6 柱軸壓比不宜超過表6.3.6的規定;建造于Ⅳ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柱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小。
表 6.3.6柱軸壓比限值
結構類型 | 抗震等級 | |||
一 | 二 | 三 | 四 | |
框架結構 | 0.65 | 0.75 | 0.85 | 0.90 |
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筒中筒 | 0.75 | 0.85 | 0.90 | 0.95 |
部分框支抗震墻 | 0.6 | 0.70 | — |
2 表內限值適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干2的柱,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并采取特殊構造措施;
3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間距不大于lOO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螺旋間距不大于lOO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凈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lOmm,軸壓比限值均可增加0.10;上述三種箍筋的最小酡箍特征值均應按增大的軸壓比由本規范表6.3.9確定;
4 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縱向鋼筋的總面積不少于柱截面面積的0.8%,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項措施與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時,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體積配箍率仍可按軸壓比增加0.10的要求確定;
5 柱軸壓比不應大于1.05。
6.3.7 柱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柱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應按表6.3.7-1采用,同時每側配筋率不應,小于0.2%;對建造于Ⅳ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最小總配筋率應增加0.1%。
表6.3.7-1 柱截面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百分率)
類別 | 抗震等級 | |||
一 | 二 | 三 | 四 | |
中柱和邊柱 | 0.9(1.0) | 0.7(0.8) | 0.6(0.7) | 0.5(0.6) |
角柱、框支柱 | 1.1 | 0.9 | 0.8 | 0.7 |
2 鋼筋強度標準值小于400MPa時,表中數值應增加0.1,鋼筋強度標準值為400MPa時,表中數值應增加0.05;
3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60時,上述數值應相應增加0.1。
2 柱箍筋在規定的范圍內應加密,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況下,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7-2采用。
表6.3. 7-2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
抗震等級 | 箍筋最大間距(采用較小值,mm) | 箍筋最小直徑(mm) |
一 | 6d,100 | 10 |
二 | 8d,100 | 8 |
三 | 8d,150(柱根100) | 8 |
四 | 8d,150(柱根100) | 6(柱根8) |
2 柱根指底層柱下端箍筋加密區。
2)一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不小于lO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時,除底層柱下端外,最大間距應允許采用150mm:三級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酎,箍筋最小直徑應允許采用6mm;四級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o
6.3.8 柱的縱向鋼筋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柱的縱向鋼筋宜對稱配置。
2 截面邊長大于400mm的柱,縱向鋼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
3 柱總配筋率不應大于5%;剪跨比不大于2的一級框架的柱,每側縱向鋼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2%。
4 邊柱、角柱及抗震墻端柱在小偏心受拉時,柱內縱筋總截面面積應比計算值增加25%。
5 柱縱向鋼筋的綁扎接頭應避開柱端的箍筋加密區。
#p#副標題#e#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圓柱直徑)、柱凈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層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凈高的1/3;
3)剛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設置填充墻等形成的柱凈高與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級和二級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肢距,一級不宜大于200mm,二、三級不宜大于250mm,四級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縱向鋼筋宜在兩個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約束;采用拉筋復合箍時,拉筋宜緊靠縱向鋼筋并鉤住箍筋。
3 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應符合下式要求:
ρv≥λvfc/fyv…………(6.3.9)
式中:ρv——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一級不應小于0.8%,二級不應小于0.6%,三、四級不應小于0.4%;計算復合螺旋箍的體積配箍率時,其非螺旋箍的箍筋體積應乘以折減系數0.80;
fc——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強度等級低于C35時,應按C35計算;
fyv——箍筋或拉筋抗拉強度設計值;
λv——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6.3.9采用。
表6.3.9 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
抗震等級 | 箍筋形式 | 柱軸壓比 |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05 | ||
一 | 普通箍、復合箍 | 0.10 | 0.11 | 0.13 | 0.15 | 0.17 | 0.20 | 0.23 | — | — |
螺旋箍、復合或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 | 0.08 | 0.09 | 0.11 | 0.13 | 0.15 | 0.18 | 0.21 | — | — | |
二 | 普通箍、復合箍 | 0.08 | 0.09 | 0.11 | 0.13 | 0.15 | 0.17 | 0.19 | 0.22 | 0.24 |
螺旋箍、復合或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 | 0.06 | 0.07 | 0.09 | 0.11 | 0.13 | 0.15 | 0.17 | 0.20 | 0.22 | |
三、四 | 普通箍、復合箍 | 0.06 | 0.07 | 0.09 | 0.11 | 0.13 | 0.15 | 0.17 | 0.20 | 0.22 |
螺旋箍、復合或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 | 0.05 | 0.06 | 0.07 | 0.09 | 0.11 | 0.13 | 0.15 | 0.18 | 0.20 |
2)框支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應比表6.3.9內數值增加0. 02,且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5%。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2%,9度一級時不應小于1.5%。
4 柱箍筋非加密區的箍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柱箍筋非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區的50%。
2)箍筋間距,一、二級框架柱不應大于10倍縱向鋼筋直徑,三、四級框架柱不應大于15倍縱向鋼筋直徑。
6.3.10 框架節點核芯區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宜按本規范第6.3.7條采用;一、二、三級框架節點核芯區配箍特征值分別不宜小于0.12、0.10和0.08,且體積配箍率分別不宜小于0.6%、0.5%和0.4%。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節點核芯區,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核芯區上、下柱端的較大體積配箍率。
#p#副標題#e#
6.4 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4.1 抗震墻的厚度,一、二級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三、四級不應小于140mm且不/J\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5;無端柱或翼墻時,一、二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三、四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
底部加強部位的墻厚,一、二級不應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三、四級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無端柱或翼墻時,一、二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2,三、四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
6.4.2 一、二、三級抗震墻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墻肢的軸壓比,一級時,9度不宜大于0.4,7、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級時不宜大于0.6。
注:墻肢軸壓比指墻的軸壓力設計值與墻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
6.4.3 抗震墻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級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25%.四級抗震墻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不應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壓比很小的四級抗震墻,其豎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應允許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 3%。
6.4.4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l 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間距不宜大于300mm,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間距不宜大于200mm。
2 抗震墻厚度大于140mm時,其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應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拉筋的間距不宜大于600mm,直徑不應小于6mm。
3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直徑,均不宜大于墻厚的1/10且不應小于8mm;豎向鋼筋直徑不宜小于lOmm。
6.4.5 抗震墻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構件,邊緣構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于抗震墻結構,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不大于表6.4.5-1規定的一、二、三級抗震墻及四級抗震墻,墻肢兩端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構造邊緣構件的范圍可按圖6.4. 5-1采用,構造邊緣構件的配筋除應滿足受彎承載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
表6.4.5-1 抗震墻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的最大軸壓比
抗震等級或烈度 | 一級(9度) | 一級(7、8度) | 二、三級 |
軸壓比 | 0.1 | 0.2 | 0.3 |
表6.4.5-2抗震墻構造邊緣構件的配筋要求
抗震等級 | ||||||
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 | 箍筋 | 縱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 | 箍筋 | |||
最小直徑(mm) | 沿豎向最大間距(mm) | 最小直徑(mm) | 沿豎向最大間距(mm) | |||
一 | 0.010Ac,6φ16 | 8 | 100 | 0.008Ac,6φ14 | 8 | 150 |
二 | 0.008Ac,6φ14 | 8 | 150 | 0.006Ac,6φ12 | 8 | 200 |
三 | 0.006Ac,6φ12 | 6 | 150 | 0.005Ac,4φ12 | 6 | 200 |
四 | 0.005Ac,4φ12 | 6 | 200 | 0.004Ac,4φ12 | 6 | 250 |
2 其他部位的拉筋,水平間距不應大于縱筋間距的2倍;轉角處宜采用箍筋;
3 當端柱承受集中荷載時,其縱向鋼筋、箍筋直徑和間距應滿足柱的相應要求。

圖6.4.5-1抗震墻的構造邊緣構件范圍
#p#副標題#e#
2 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大于表6.4.5-1規定的一、二、三級抗震墻,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縱向鋼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圖6.4.5-2)。
表6.4.5-3 抗震墻約束邊緣構件的范圍及配筋要求
項目 | 一級(9度) | 一級(8度) | 二、三級 | |||
λ≤0.2 | λ>0.2 | λ≤0.3 | λ>0.3 | λ≤0.4 | λ>0.4 | |
lc(暗柱) | 0.20hW | 0.25hW | 0.15hW | 0.20hW | 0.15hW | 0.20hW |
lc(翼墻或端柱) | 0.15hW | 0.20hW | 0.10hW | 0.15hW | 0.10hW | 0.15hW |
λv | 0.12 | 0.20 | 0.12 | 0.20 | 0.12 | 0.20 |
縱向鋼筋(取較大值) | 0.012Ac,8φ16 | 0.012Ac,8φ16 |
0.010Ac,6φ16 (三級6φ14) |
|||
箍筋或拉筋沿豎向間距 | 100mm | 100mm | 150mm |
2 lc為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長度,且不小于墻厚和400mm;有翼墻或端柱時不應小于翼墻厚度或端柱沿墻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3 λv為約束邊緣構件的配箍特征值,體積配箍率可按本規范式(6.3.9)計算,并可適當計人滿足構造要求且在墻端有可靠錨固的水平分布鋼筋的截面面積;
4 hW為抗震墻墻肢長度;
5 λ為墻肢軸壓比;
6 Ac為圖6.4.5-2中約束邊緣構件陰影部分的截面面積。
(圖移下頁)
6.4.6 抗震墻的墻肢長度不大于墻厚的3倍時,應按柱的有關要求進行設計;矩形墻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時,尚宜全高加密箍筋。
6.4.7 跨高比較小的高連梁,可設水平縫形成雙連梁、多連梁或采取其他加強受剪承載力的構造。頂層連梁的縱向鋼筋伸入墻體的錨固長度范圍內,應設置箍筋。

圖6.4.5-2抗震墻的約束邊緣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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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5.1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厚度和邊框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厚度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墻厚度不應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
2 有端柱時,墻體在樓蓋處宜設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墻厚和400mm的較大值;端柱截面宜與同層框架柱相同,并應滿足本規范第6.3節對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端柱和緊靠抗震墻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區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6.5.2 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25%,鋼筋直徑不宜小于lOmm,間距不宜大于300mm,并應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應設置拉筋。
6.5.3 樓面梁與抗震墻平面外連接時,不宜支承在洞口連梁上;沿梁軸線方向宜設置與梁連接的抗震墻,梁的縱筋應錨固在墻內;也可在支承梁的位置設置扶壁柱或暗柱,并應按計算確定其截面尺寸和配筋。
6.5.4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其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3節、6.4節的有關要求。
注: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其抗震墻的抗震構造措施,可仍按本規范第6.4節對抗震墻的規定執行。
6.6板柱-抗震墻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節規定,尚應符合本規范第6.5節的有關規定;柱(包括抗震墻端柱)和梁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3節的有關規定。
6.6.2 板柱-抗震墻的結構布置,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厚度不應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時,墻厚不應小于200mm。
2 房屋的周邊應采用有梁框架,樓、電梯洞口周邊宜設置邊框梁。
3 8度時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節點,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縱筋直徑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邊長不宜小于4倍板厚和柱截面對應邊長之和。
4 房屋的地下一層頂板,宜采用梁板結構。
6.6.3 板柱一抗震墻結構的抗震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高度大于12m時,抗震墻應承擔結構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時,抗震墻宜承擔結構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層板柱和框架部分應能承擔不少于本層地震剪力的20%。
2 板柱結構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時,其等代梁的寬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兩側柱距各l/4。
3 板柱節點應進行沖切承載力的抗震驗算,應計入不平衡彎矩引起的沖切,節點處地震作用組合的不平衡彎矩引起的沖切反力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一、二、三級板柱的增大系數可分別取1.7、1.5、1.3。
6.6.4 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板柱節點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無柱帽平板應在柱上板帶中設構造暗梁,暗梁寬度可取柱寬及柱兩側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鋼筋面積應不小于柱上板帶鋼筋面積的50%,暗梁下部鋼筋不宜少于上部鋼筋的1/2;箍筋直徑不應小于8mm,間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在暗梁兩端應加密。
2 無柱帽柱上板帶的板底鋼筋,宜在距柱面為2倍板厚以外連接,采用搭接時鋼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彎鉤。
3 沿兩個主軸方向通過柱截面的板底連續鋼筋的總截面面積,應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6.6.4)
式中:AS——板底連續銅筋總截面面積;
NG——在本層樓板重力荷載代表值(8度時尚宜計入豎向地震)作用下的柱軸壓力設計值;
fY——樓板鋼筋的抗拉強度設計值。
4 板柱節點應根據抗沖切承載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釘或抗沖切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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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筒體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與框架之間的樓蓋宜采用梁板體系;部分樓層采用平板體系時應有加強措施。
2 除加強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外,按框架-核心筒計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層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0%。當小于10%時,核心筒墻體的地震剪力應適當提高,邊緣構件的抗震構造措施應適當加強;任一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5%。
3 加強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9度時不應采用加強層;
2)加強層的大梁或桁架應與核心筒內的墻肢貫通;大梁或桁架與周邊框架柱的連接宜采用鉸接或半剛性連接;
3)結構整體分析應計入加強層變形的影響;
4)施工程序及連接構造上,應采取措施減小結構豎向溫度變形及軸向壓縮對加強層的影響。
6.7.2 框架-核心筒結構的核心筒、筒中筒結構的內筒,其抗震墻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厚度、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應符合本規范第6.5節的規定;筒體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上一層,當側向剛度無突變時不宜改變墻體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結構一、二級筒體角部的邊緣構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強:底部加強部位,約束邊緣構件范圍內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宜敢墻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強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圍內宜按轉角墻的要求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3 內筒的門洞不宜靠近轉角。
6.7.3 樓面大梁不宜支承在內筒連梁上。樓面大梁與內筒或核心筒墻體平面外連接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6.7.4 一、二級核心筒和內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連梁,當梁截面寬度不小于400mm時,可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并應設置普通箍筋;截面寬度小于400mm但不小于200mm時,除配置普通箍筋外,可另增設斜向交叉構造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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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筒體結構轉換層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第E.2節的規定。
7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砌體房屋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普通磚(包括燒結、蒸壓、混凝土普通磚)、多孔磚(包括燒結、混凝土多孔磚)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砌體承重的多層房屋,底層或底部兩層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房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燒結磚、蒸壓磚、混凝土磚的砌體房屋,塊體的材料性能應有可靠的試驗數據;當本章未作具體規定時,可按本章普通磚、多孔磚房屋的相應規定執行;
2 本章中“小砌塊”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簡稱;
3 非空曠的單層砌體房屋,可按本章規定的原則進行抗震設計。
7.1.2 多層房屋的層數和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不應超過表7.1.2的規定。
表7.1.2 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限值(m)
房屋類型 | 最小抗震墻厚度(mm) | 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 ||||||||||||
6 | 7 | 8 | 9 |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
多層砌體房屋 | 普通磚 | 240 | 21 | 7 | 21 | 7 | 21 | 7 | 18 | 6 | 15 | 5 | 12 | 4 |
多孔磚 | 24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9 | 3 | |
多孔磚 | 190 | 21 | 7 | 18 | 6 | 15 | 5 | 15 | 5 | 12 | 4 | — | — | |
小砌塊 | 19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9 | 3 | |
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 | 普通磚、多孔磚 | 240 | 22 | 7 | 22 | 7 | 19 | 6 | 16 | 5 | — | — | — | — |
多孔磚 | 190 | 22 | 7 | 19 | 6 | 16 | 5 | 13 | 4 | — | — | — | — | |
小砌塊 | 190 | 22 | 7 | 22 | 7 | 19 | 6 | 16 | 5 | — | — | — | — |
2 室內外高差大于0.6m時,房屋總高度應允許比表中的數據適當增加,但增加量應少于1.0m;
3 乙類的多層砌體房屋仍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其層數應減少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3m;不應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
4 本表小砌塊砌體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房屋。
2 橫墻較少的多層砌體房屋,總高度應比表7.1.2的規定降低3m,層數相應減少一層;各層橫墻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還應再減少一層。
注:橫墻較少是指同一樓層內卉間大于4.2m的房間占該層總面積的40%以上;其中,開間不大于4.2m的房問占該層總面積不到20%且開間大于4.8m的房間占該層總面積的50%以上為橫墻很少。
3 6、7度時,橫墻較少的丙類多層砌體房屋,當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并滿足抗震承載力要求時,其高度和層數應允許仍按表7.1.2的規定采用。
4 采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的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房屋的層數應比普通磚房減少一層,總高度應減少3m;當砌體的抗剪強度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取值時,房屋層數和總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磚房屋。
7.1.3 多層砌體承重房屋的層高,不應超過3.6m。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底部,層高不應超過4.5m;當底層采用約束砌體抗震墻時,底層的層高不應超過4.2m。
注:當使用功能確有需要時,采用約束砌體等加強措施的普通磚房屋,層高不應超過3.9m。
7.1.4 多層砌體房屋總高度與總寬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表7.1.4 房屋最大高寬比
烈度 | 6 | 7 | 8 | 9 |
最大高寬比 | 2.5 | 2.5 | 2 | 1.5 |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時,其高寬比宜適當減小。
7.1.5 房屋抗震橫墻的間距,不應超過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橫墻的間距(m)
房屋類型 | 烈 度 | |||||
6 | 7 | 8 | 9 | |||
多層砌體房屋 | 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 15 | 15 | 11 | 7 | |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 11 | 11 | 9 | 4 | ||
木屋蓋 | 9 | 9 | 4 | — | ||
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 | 上部各層 | 同多層砌體房屋 | — | |||
底層或底部兩層 | 18 | 15 | 11 | — | ||
2 多孔磚抗震橫墻厚度為190mm時,最大橫墻間距應比表中數值減少3m。
7.1.6 多層砌體房屋中砌體墻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表7.1.6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 | 1.0 | 1.0 | 1.2 | 1.5 |
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 | 1.0 | 1.0 | 1.2 | 1.5 |
非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 | 1.0 | 1.0 | 1.0 | 1.0 |
內墻陽角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 | 1.0 | 1.0 | 1.5 | 2.0 |
無錨固女兒墻(非出入口處)的最大高度 | 0.5 | 0.5 | 0.5 | 0.0 |
2 出人口處的女兒墻應有錨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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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多層砌體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優先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不應采用砌體墻和混凝土墻混合承重的結構體系。
2 縱橫向砌體抗震墻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勻對稱,沿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且縱橫向墻體的數量不宜相差過大;
2)平面輪廓凹凸尺寸,不應超過典型尺寸的50%;當超過典型尺寸的25%時,房屋轉角處應采取加強措施;
3)樓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過樓板寬度的30%,且不應在墻體兩側同時開洞;
4)房屋錯層的樓板高差超過500mm時,應按兩層計算;錯層部位的墻體應采取加強措施;
5)網一軸線上的窗間墻寬度宜均勻;墻面洞口的面積,6、7度時不宜大于墻面總面積的55%,8、9度時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寬度方向的中部應設置內縱墻,其累計長度不宜小于房屋總長度的60%(高寬比大于4的墻段不計入)。
3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置防震縫,縫兩側均應設置墻體,縫寬應根據烈度和房屋高度確定,可采用70mm~lOO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錯層,且樓板高差大于層高的l/4;
3)各部分結構剛度、質量截然不同。
4 樓梯間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盡端或轉角處。
5 不應在房屋轉角處設置轉角窗。
6 橫墻較少、跨度較大的房屋,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7.1.8 底部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體墻體與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墻,除樓梯間附近的個別墻段外均應對齊。
2 房屋的底部,應沿縱橫兩方向設置一定數量的抗震墻,并應均勻對稱布置。6度且總層數不超過四層的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應允許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間的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的砌體抗震墻,但應計入砌體墻對框架的附加軸力和附加剪力并進行底層的抗震驗算,且同一方向不應同時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和約束砌體抗震墻;其余情況,8度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6、7度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配筋小砌塊砌體抗震墻。
3 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第二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5,8度時不應大于2.O,且均不應小于1.0。
4 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縱橫兩個方向,底層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應接近,第三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0,8度時不應大于1.5,且均不應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抗震墻應設置條形基礎、筏形基礎等整體性好的基礎。
7.1.9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部分,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要求;此時,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級,6、7、8度應分別按三、二、一級采用,混凝土墻體的抗震等級,6、7、8度應分別按三、三、二級采用。
7.2 計算要點
7.2.1多層砌體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抗震計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應按本節規定調整地震作用效應。
7.2.2 對砌體房屋,可只選從屬面積較大或豎向應力較小的墻段進行截面抗震承載力驗算。
7.2.3 進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驗算時,砌體墻段的層間等效側向剛度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l 剛度的計算應計及高寬比的影響。高寬比小于l時,可只計算剪切變形;高寬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時,應同時計算彎曲和剪切變形;高寬比大于4時,等效側向剛度可取0.O。
注:墻段的高寬比指層高與墻長之比,對門窗洞邊的小墻段指洞凈高與洞側墻寬之比。
2 墻段宜按門窗洞口劃分;對設置構造柱的小開口墻段按毛墻面計算的剛度,可根據開洞率乘以表7.2.3的墻段洞口影響系數:
表7.2.3墻段洞口影響系數
開洞率 | 0.10 | 0.20 | 0.50 |
影響系數 | 0.98 | 0.94 | 0.88 |
2 洞口中線偏離墻段中線大于墻段長度的1/4時,表中影響系數值折減0.9;門洞的洞頂高度大于層高80%時,表中數據不適用;窗洞高度大于50%層高時.按門洞對待。
7.2.4底部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的地震作用效應,應按下列規定調整:
1 對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均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允許在1.2~1.5范圍內選用,第二層與底層側向剛度比大者應取大值。
2 對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和第二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亦均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允許在1.2~1.5范圍內選用,第三層與第二層側向剛度比大者應取大值。
3 底層或底部兩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應全部由該方向的抗震墻承擔,并按各墻體的側向剛度比例分配。
7.2.5 底部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應宜采用下列方法確定:
1 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軸向力,宜按下列規定調整:
1)框架柱承擔的地震剪力設計值,可按各抗側力構件有效側向剛度比例分配確定;有效側向剛度的取值,框架不折減;混凝土墻或配筋混凝土小砌塊砌體墻可乘以折減系數0.30;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抗震墻可乘以折減系數0.20;
2)框架柱的軸力應計入地震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軸力,上部磚房可視為剛體,底部各軸線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可近似按底部抗震墻和框架的有效側向剛度的比例分配確定;
3)當抗震墻之間樓蓋長寬比大于2.5時,框架柱各軸線承擔的地震剪力和軸向力,尚應計入樓蓋平面內變形的影響。
2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計算地震組合內力時,應采用合適的計算簡圖。若考慮上部墻體與托墻梁的組合作用,應計入地震時墻體開裂對組合作用的不利影響,可調整有關的彎矩系數、軸力系數等計算參數。
7.2.6 各類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應按下式確定:
fvE=ζNfv…………(7.2.6)
式中:fvE——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
fv——非抗震設計的砌體抗剪強度設計值;
ζN——砌體抗震抗剪強度的正應力影響系數,應按表7.2.6采用。
表7.2.6砌體強度的正應力影響系數
砌體類別 | σ0/fV | |||||||
0.0 | 1.0 | 3.0 | 5.0 | 7.0 | 10.0 | 12.0 | ≥16.0 | |
普通磚,多孔磚 | 0.80 | 0.99 | 1.25 | 1.47 | 1.65 | 1.90 | 2.05 | — |
小砌塊 | — | 1.23 | 1.69 | 2.15 | 2.57 | 3.02 | 3.32 | 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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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普通磚、多孔磚墻體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載力,應按下列規定驗算:
1 一般情況下,應按下式驗算:
V≤fvEA/γRE…………(7.2.7-1)
式中:V——墻體剪力設計值;
fvE——磚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
A——墻體橫截面面積,多孔磚取毛截面面積;
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承重墻按本規范表5.4.2采用,自承重墻按0.75采用。
2 采用水平配筋的墻體,應按下式驗算:
V≤1/γRE(fvEA+ζSfyhAsh)…………(7.2.7-2)
式中:fyh——水平鋼筋抗拉強度設計值;
Ash——層間墻體豎向截面的總水平鋼筋面積,其配筋率應不小于0.07%且不大于0.17%;
ζS——鋼筋參與工作系數,可按表7.2.7采用。
表7.2.7鋼筋參與工作系數
墻體高厚比 | 0.4 | 0.6 | 0.8 | 1.0 | 1.2 |
ζS | 0.10 | 0.12 | 0.14 | 0.15 | 0.12 |
3 當按式(7.2.7-1)、式(7.2.7-2)驗算不滿足要求時,可計入基本均勻設置于墻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墻厚190mm時為240mm×190mm)且間距不大于4m的構造柱對受剪承載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簡化方法驗算:
V≤
式中:Ac——中部構造柱的橫截面總面積(對橫墻和內縱墻,Ac>0.15A時,取0.15A;對外縱墻,Ac>0.25A時,取0.25A);
ft——中部構造柱的混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
Asc——中部構造柱的縱向鋼筋截面總面積(配筋率不小于0.6%,大于1.4%時取1.4%);
fyh、fyc——分別為墻體水平鋼筋、構造柱鋼筋抗拉強度設計值;
ζc——中部構造柱參與工作系數;居中設一根時取0.5,多于一根時取0.4;
ηc——墻體約束修正系數;一般情況取1.O,構造柱間距不大于3.Om時取1.1;
Ash——層間墻體豎向截面的總水平鋼筋面積,無水平鋼筋時取0.O。
7.2.8 小砌塊墻體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載力,應按下式驗算:
V≤
式中:ft——芯柱混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
Ac——芯柱截面總面積;
As——一芯柱鋼筋截面總面積;
fy——芯柱鋼筋抗拉強度設計值;
ζc——芯柱參與工作系數,可按表7.2.8采用。
注:當同時設置芯柱和構造柱時,構造柱截面可作為芯柱裁面,構造柱鋼筋可作為芯柱鋼筋。
表7.2.8 芯柱參與工作系數
填孔率ρ | ρ<0.15 | 0.15≤ρ<0.25 | 0.25≤ρ<0.5 | ρ≥0.5 |
ζc | 0.0 | 1.0 | 1.10 | 1.15 |
7.2.9 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間的普通磚或小砌塊的砌體墻,當符合本規范第7.5.4條、第7.5.5條的構造要求時,其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層框架柱的軸向力和剪力,應計入磚墻或小砌塊墻引起的附加軸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Nf = VwHf/l…………(7.2.9-1)
Vf = Vw…………(7,2.9-2)
式中:Vw——墻體承擔的剪力設計值,柱兩側有墻時可取二者的較大值;
Nf——框架柱的附加軸壓力設計值;
Vf——框架柱的附加剪力設計值;
Hf、l——分別為框架的層高和跨度。
2 嵌砌于框架之間的普通磚墻或小砌塊墻及兩端框架柱,其抗震受剪承載力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V——嵌砌普通磚墻或小砌塊墻及兩端框架柱剪力設計值;
Aw0——磚墻或小砌塊墻水平截面的計算面積,無洞口時取實際截面的1.25倍,有洞口時取截面凈面積,但不計入寬度小于洞口高度1/4的墻肢截面面積;

H0——底屢框架柱的計算高度,兩側均有砌體墻時取柱凈高的2/3,其余情況取柱凈高;
γREc——底層框架柱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0.8;
γREw——嵌砌普通磚墻或小砌塊墻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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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多層磚砌體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3.1各類多層磚砌體房屋,應按下列要求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
1 構造柱設置部位,一般情況下應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置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墻均應按外墻處理。
3 橫墻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置構造柱。當橫墻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置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墻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置構造柱。
5 采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l~4款要求設置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表7.3.1 多層磚砌體房屋構造柱設置要求
房屋層數 | 設置部位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樓、電梯間四角、樓梯斜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 外墻四角和對應轉角; 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較大洞口兩側 |
隔12m或單元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樓梯間對應的另一側內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
|
六 | 五 | 四 | 二 |
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 山墻與內縱墻交接處 |
|
七 | ≥六 | ≥五 | ≥三 |
內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 內橫墻的局部較小墻垛處; 內縱墻與橫墻(軸線)交接處 |
7.3.2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墻厚190mm時為180mm×190mm),縱向鋼筋宜采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六層、8度時超過五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采用4φ14,箍筋
間距不應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構造柱應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墻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沿墻高每隔500mm設2φ6水平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m。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應沿墻體水平通長設置。
3 構造柱與圈梁連接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梁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置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于500mm的基礎圈梁相連。
5 房屋高度和層數接近本規范表7.1.2的限值時,縱、橫墻內構造柱間距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橫墻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于層高的二倍;下部1/3樓層的構造柱間距適當減??;
2)當外縱墻開間大于3.9m時,應另設加強措施。內縱墻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于4.2m。
7.3.3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或木屋蓋的磚房,應按表7.3.3的要求設置圈梁;縱墻承重時,抗震橫墻上的圈梁間距應比表內要求適當加密。
2 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與墻體有可靠連接的房屋,應允許不另設圈梁,但樓板沿抗震墻體周邊均應加強配筋并應與相應的構造柱鋼筋可靠連接。
表7.3.3 多層磚砌體房屋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設置要求
墻類 | 烈 度 | ||
6、7 | 8 | 9 | |
外墻和內縱墻 | 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 | 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 | 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 |
內橫墻 |
同上; 屋蓋處間距不應大于4.5m; 樓蓋處間距不應大于7.2m; 構造柱對應部位 |
同上; 各層所有橫墻,且間距不應大于4.5m; 構造柱對應部位 |
同上; 各層所有橫墻 |
7.3.4 多層磚砌體房屋現澆混凝土圈梁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應閉合,遇有洞口圈梁應上下搭接。圈梁宜與預制板設在同一標高處或緊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規范第7.3.3條要求的間距內無橫墻時,應利用梁或板縫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配筋應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規范第3.3.4條3款要求增設的基礎圈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80mm,配筋不應少于4士12。
表7.3.4 多層磚砌體房屋圈梁配筋要求
配筋 | 烈 度 | ||
6、7 | 8 | 9 | |
最小縱筋 | 4φ10 | 4φ12 | 4φ14 |
箍筋最大間距(mm) | 250 | 2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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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樓、屋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伸進縱、橫墻內的長度,均不應小于120mmo
2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當圈梁未設在板的同一標高時,板端伸進外墻酌長度不應小于120mm,伸進內墻的長度不應小于lOOmm或采用硬架支模連接,在梁上不應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連接。
3 當板的跨度大于4.8m并與外墻平行時,靠外墻的預制板側邊應與墻或圈梁拉結。
4 房屋端部大房間的樓蓋.6度時房屋的屋蓋和7~9度時房屋的樓、屋蓋,當圈梁設在板底時,鋼筋混凝土預制板應相互拉結,并應與梁、墻或圈梁拉結。
7.3.6 樓、屋蓋的鋼筋混凝土梁或屋架應與墻、柱(包括構造柱)或圈梁可靠連接;不得采用獨立磚柱??缍炔恍∮?m大梁的支承構件應采用組合砌體等加強措施,并滿足承載力要求。
7.3.7 6、7度時長度大于7.2m的大房間,以及8、9度時外墻轉角及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通長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網片。
7.3.8 樓梯間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頂層樓梯間墻體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2φ6通長鋼筋和φ4分布短鋼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網片;7~9度時其他各層樓梯間墻體應在休息平臺或樓層半高處設置60mm厚、縱向鋼筋不應少于2φ10的鋼筋混凝土帶或配筋磚帶,配筋磚帶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
于M7.5且不低于同層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
2 樓梯間及門廳內墻陽角處的大梁支承長度不應小于500mm,并應與圈梁連接。
3 裝配式樓梯段應與平臺板的梁可靠連接,8、9度時不應采用裝配式樓梯段;不應采用墻中懸挑式踏步或踏步豎肋插入墻體的樓梯,不應采用無筋磚砌欄板。
4 突出屋頂的樓、電梯間,構造柱應伸到頂部,并與頂部圈梁連接,所有墻體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2φ6通長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網片。
7.3.9 坡屋頂房屋的屋架應與頂層圈梁可靠連接,檁條或屋面板應與墻、屋架可靠連接,房屋出入口處的檐口瓦應與屋面構件錨固。采用硬山擱檁時,頂層內縱墻頂宜增砌支承山墻的踏步式墻垛,并設置構造柱。
7.3.10 門窗洞處不應采用磚過梁;過梁支承長度,6~8度時不應小于240mm,9度時不應小于360mm。
7.3.11 預制陽臺,6、7度時應與圈梁和樓板的現澆板帶可靠連接,8、9度時不應采用預制陽臺。
7.3.12 后砌的非承重砌體隔墻,煙道、風道、垃圾道等應符合本規范第13.3節的有關規定。
7.3.13 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或樁承臺),宜采用同一類型的基礎,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標高上,否則應增設基礎圈梁并應按1:2的臺階逐步放坡。
7.3.14 丙類的多層磚砌體房屋,當橫墻較少且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本規范表7.1.2規定限值時,應采取下列加強措施:
1 房屋的最大開間尺寸不宜大于6.6m。
2 同一結構單元內橫墻錯位數量不宜超過橫墻總數的1/3,且連續錯位不宜多于兩道;錯位的墻體交接處均應增設構造柱,且樓、屋面板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
3 橫墻和內縱墻上洞口的寬度不宜大于1.5m;外縱墻上洞口的寬度不宜大于2.1m或開間尺寸的一半;且內外墻上洞口位置不應影響內外縱墻與橫墻的整體連接。
4 所有縱橫墻均應在樓、屋蓋標高處設置加強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縱筋各不應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間距不大于300mm。
5 所有縱橫墻交接處及橫墻的中部,均應增設滿足下列要求的構造柱:在縱、橫墻內的柱距不宜大于3.O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墻厚190mm時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表7.3.14 增設構造柱的縱筋和箍筋設置要求
位置 | 縱向鋼筋 | 箍 筋 | ||||
最大配筋率(%) | 最小配筋率(%) | 最小直徑(mm) | 加密區范圍 | 加密區間距 | 最小直徑(mm) | |
角柱 | 1.8 | 0.8 | 14 | 全高 | 100 | 6 |
邊柱 | 14 |
上端700 下端500 |
||||
中柱 | 1.4 | 0.6 | 12 |
6 同一結構單元的樓、屋面板應設置在同一標高處。
7 房屋底層和頂層的窗臺標高處,宜設置沿縱橫墻通長的水平現澆鋼筋混凝土帶;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寬度不小于墻厚,縱向鋼筋不少于2φ10,橫向分布筋的直徑不小于φ6且其間距不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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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多層砌塊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4.1 多層小砌塊房屋應按表7.4.1的要求設置鋼筋混凝土芯柱。對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橫墻較少的房屋、各層橫墻很少的房屋,尚應分別按本規范第7. 3.1條第2、3、4款關于增加層數的對應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設置芯柱。
表7.4.1 多層小砌塊房屋芯柱設置要求
房屋層數 | 設置部位 | 設置數量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外墻轉角,樓、電梯間四角、樓梯斜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 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 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隔12m或單元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
外墻轉角,灌實3個孔; 內外墻交接處,灌實4個孔; 樓梯斜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灌實2個孔 |
|
六 | 五 | 四 |
同上; 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縱墻交接處 |
續表7.4.1
房屋層數 | 設置部位 | 設置數量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七 | 六 | 五 | 二 |
同上 各內墻(軸線)與外縱墻交接處; 內縱墻與橫墻(軸線)交接處和洞口兩側 |
外墻轉角,灌實5個孔; 內外墻交接處,灌實4個孔; 內墻交接處,灌實2個孔; 洞口兩側各灌實1個孔 |
七 | ≥六 | ≥三 |
同上; 橫墻內芯柱間距不大于2m |
外墻轉角,灌實7個孔; 內外墻交接處,灌實5個孔; 內墻交接處,灌實4~5個孔; 洞口兩側各灌實1個孔 |
7.4.2 多層小砌塊房屋的芯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小砌塊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
2 芯柱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b20。
3 芯柱的豎向插筋應貫通墻身且與圈梁連接;插筋不應小于1φ12,6、7度時超過五層、8度時超過四層和9度時,插筋不應小于1φ14。
4 芯柱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于500mm的基礎圈梁相連。
5 為提高墻體抗震受剪承載力而設置的芯柱,宜在墻體內均勻布置,最大凈距不宜大于2.Om。
6 多層小砌塊房屋墻體交接處或芯柱與墻體連接處應設置拉結鋼筋網片,網片可采用直徑4mm的鋼筋點焊而成,沿墻高間距不大于600mm,并應沿墻體水平通長設置。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沿墻高間距不大于400mm。
7.4.3 小砌塊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于190mm×190mm,縱向鋼筋宜采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五層、8度時超過四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采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外墻轉角的構造柱可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砌塊墻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與構造柱相鄰的砌塊孔洞,6度時宜填實,7度時應填實,8、9度時應填實并插筋。構造柱與砌塊墻之間沿墻高每隔600mm設置φ4點焊拉結鋼筋網片,并應沿墻體水平通長設置。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沿墻高間距不大于400mm。
3 構造柱與圈梁連接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梁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置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于500mm的基礎圈梁相連。
7.4.4 多層小砌塊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的設置位置應按本規范第7.3.3條多層磚砌體房屋圈梁的要求執行,圈梁寬度不應小于190mm,配筋不應少于4φ12,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
7.4.5 多層小砌塊房屋的層數,6度時超過五層、7度時超過四層、8度時超過三層和9度時,在底層和頂層的窗臺標高處,沿縱橫墻應設置通長的水平現澆鋼筋混凝土帶;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縱筋不少于2φ10,并應有分布拉結鋼筋;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水平現澆混凝土帶亦可采用槽形砌塊替代模板,其縱筋和拉結鋼筋不變。
7.4.6 丙類的多層小砌塊房屋,當橫墻較少且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本規范表7.1.2規定限值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3.14條的相關要求;其中,墻體中部的構造柱可采用芯柱替代,芯柱的灌孔數量不應少于2孔,每孔插筋的直徑不應小于18mm。
7.4.7 小砌塊房屋的其他抗震構造措施,尚應符合本規范第7.3.5條至第7.3.13條有關要求。其中,墻體的拉結鋼筋網片間距應符合本節的相應規定,分別取600mm和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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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5.1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上部墻體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或芯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L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的設置部位,應根據房屋的總層數分別按本規范第7.3.1條、7.4.1條的規定設置。
2 構造柱、芯柱的構造,除應符合下列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7.3.2、7.4.2、7.4.3條的規定:
1)磚砌體墻中構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墻厚190mm時為240mm×190mm);
2)構造柱的縱向鋼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應小于1φ14,芯柱之間沿墻高應每隔400mm設φ4焊接鋼筋網片。
3構造柱、芯柱應與每層圈梁連接,或與現澆樓板可靠拉接。
7.5.2 過渡層墻體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體墻的中心線宜與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墻的中心線相重合;構造柱或芯柱宜與框架柱上下貫通。
2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墻或約束砌體墻的構造柱所對應處設置構造柱或芯柱;墻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于層高;芯柱除按本規范表7.4.1設置外,最大間距不宜大于1m。
3 過渡層構造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于4φ16,8度時不宜少于4φ18。過渡層芯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于每孔1φ16,8度時不宜少于每孔1φ18。一般情況下,縱向鋼筋應錨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墻內;當縱向鋼筋錨固在托墻梁內時,托墻梁的相應位置應加強。
4 過渡層的砌體墻在窗臺標高處,應設置沿縱橫墻通長的水平現澆鋼筋混凝土帶;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寬度不小于墻厚,縱向鋼筋不少于2φ10,橫向分布筋的直徑不小于6mm且其間距不大于200mm。此外,磚砌體墻在相鄰構造柱間的墻體,應沿墻高每隔360mm設置2φ6通長水平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并錨入構造柱內;小砌塊砌體墻芯柱之間沿墻高應每隔400mm設置φ4通長水平點焊鋼筋網片。
5 過渡層的砌體墻,凡寬度不小于1.2m的門洞和2.1m的窗洞,洞口兩側宜增設截面不小于120mm×240mm(墻厚190mm時為120mm×190mm)的構造柱或單孔芯柱。
6 當過渡層的砌體抗震墻與底部框架梁、墻體不對齊時,應在底部框架內設置托墻轉換梁,并且過渡層磚墻或砌塊墻應采取比本條4款更高的加強措施。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底部采用鋼筋混凝土墻時,其截面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墻體周邊應設置梁(或暗梁)和邊框柱(或框架柱)組成的邊框;邊框梁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墻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墻板厚度的2.5倍;邊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墻板厚度的2倍。
2 墻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應小于墻板凈高的1/20;墻體宜開設洞口形成若干墻段,各墻段的高寬比不宜小于2。
3 墻體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30%,并應采用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拉筋的間距不應大于600mm,直徑不應小于6mm。
4 墻體的邊緣構件可按本規范第6.4節關于一般部位的規定設置。
7.5.4 當6度設防的底層框架-抗震墻磚房的底層采用約束磚砌體墻時,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磚墻厚不應小于240mm,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l0,應先砌墻后澆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300mm配置2φ8水平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并沿磚墻水平通長設置;在墻體半高處尚應設置與框架柱相連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墻長大于4m時和洞口兩側,應在墻內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7.5.5 當6度設防的底層框架-抗震墻徹塊房屋的底層采用約束小砌塊砌體墻時,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墻厚不應小于190mm,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bl0,應先砌墻后澆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400mm配置2φ8水平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并沿砌塊墻水平通長設置;在墻體半高處尚應設置與框架柱相連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應小于190mm×190mm,縱筋不應小于4φ12,箍筋直徑不應小于φ6,間距不應大于200mm。
3 墻體在門、窗洞口兩側應設置芯柱,墻長大于4m時,應在墻內增設芯柱,芯柱應符合本規范第7.4.2條的有關規定;其余位置,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替代芯柱,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應符合本規范第7.4.3條的有關規定。
7.5.6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框架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截面不應小于400mm×400mm,圓柱直徑不應小于450mm。
2 柱.的軸壓比,6度時不宜大于0.85,7度時不宜大于0.75,8度時不宜大于0.65。
3 柱的縱向鋼筋最小總配筋率,當鋼筋的強度標準值低于400MPa時,中柱在6、7度時不應小于0.9%,8度時不應小于1.1%;邊柱、角柱和混凝土抗震墻端柱在6、7度時不應小于1.0%,8度時不應小于1.2%。
4 柱的箍筋直徑,6、7度時不應小于8mm,8度時不應小于lOmm,并應全高加密箍筋,間距不大于lOO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一、二、三級的增大系數應分別按1.5、1.25和1.15采用。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樓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過渡層的底板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板厚不應小于120mm;并應少開洞、開小洞,當洞口尺寸大于800mm時,洞口周邊應設置邊梁。
2 其他樓層,采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時均應設現澆圈梁;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時應允許不另設圈梁,但樓板沿抗震墻體周邊均應加強配筋并應與相應的構造柱可靠連接。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其截面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寬度不應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徑不應小于8mm,間距不應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凈跨范圍內,以及上部墻體的洞口處和洞口兩側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圍內,箍筋間距不應大于lOOmm。
3 沿梁高應設腰筋,數量不應少于2φl4,間距不應大于200mm。
4 梁的縱向受力鋼筋和腰筋應按受拉鋼筋的要求錨固在柱內,且支座上部的縱向鋼筋在柱內的錨固長度應符合鋼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關要求。
7.5.9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材料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混凝土墻和托墻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
2 過渡層砌體塊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磚砌體砌筑砂漿強度的等級不應低于Ml0,砌塊砌體砌筑砂漿強度的等級不應低于Mbl0。
7.5.10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其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第7.4節和第6章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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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層和高層鋼結構房屋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適用的鋼結構民用房屋的結構類型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8.1.1的規定。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鋼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宜適當降低。
注:1 鋼支撐-混凝土框架和鋼框架-混凝土筒體結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2 多層鋼結構廠房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H第H.2節的規定。
表8.1.1 鋼結構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m)
結構類型 |
6、7度 (0.10g) |
7度 (0.15g) |
8度 |
9度 (0.40g) |
|
(0.20g) | (0.30g) | ||||
框架 | 110 | 90 | 90 | 70 | 50 |
框架-中心支撐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框架-偏心支撐(延性墻板)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筒體(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 300 | 280 | 260 | 240 | 180 |
2 超過表內高度的房屋,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3 表內的筒體不包括混凝土筒。
8.1.2 本章適用的鋼結構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寬比不宜超過表8.1.2的規定。
表8.1.2鋼結構民用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寬比
烈度 | 6、7 | 8 | 9 |
最大高寬比 | 6.5 | 6.0 | 5.5 |
8.1.3 鋼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分類、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8.1.3確定。
表8.1.3鋼結構房屋的抗震等級
房屋高度 | ||||
6 | 7 | 8 | 9 | |
≤50m | 四 | 三 | 二 | |
>50m | 四 | 三 | 二 | 一 |
2 一般情況,構件的抗震等級應與結構相同;當某個部位各構件的承載力均滿足2倍地震作用組合下的內力要求時,7~9度的構件抗震等級應允許按降低一度確定。
8.1.4 鋼結構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縫寬應不小于相應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的1.5倍。
8.1.5 一、二級的鋼結構房屋,宜設置偏心支撐、帶豎縫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板、內藏鋼支撐鋼筋混凝土墻板、屈曲約束支撐等消能支撐或筒體。
采用框架結構時,甲、乙類建筑和高層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多層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
注:本章“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8.1.6 采用框架-支撐結構的鋼結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撐框架在兩個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對稱,支撐框架之間樓蓋的長寬比不宜大于3。
2 三、四級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鋼結構宜采用中心支撐,也可采用偏心支撐、屈曲約束支撐等消能支撐。
3 中心支撐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撐,也可采用人字支撐或單斜桿支撐,不宜采用K形支撐;支撐的軸線宜交匯于梁柱構件軸線的交點,偏離交點時的偏心距不應超過支撐桿件寬度,并應計入由此產生的附加彎矩。當中心支撐采用只能受拉的單斜桿體系時,應同時設置不同傾斜方向的兩組斜桿,且每組中不同方向單斜桿的截面面積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積之差不應大于10%。
4 偏心支撐框架的每根支撐應至少有一端與框架梁連接,并在支撐與梁交點和柱之間或同一跨內另一支撐與梁交點之間形成消能梁段。
5 采用屈曲約束支撐時,宜采用人字支撐、成對布置的單斜桿支撐等形式,不應采用K形或X形,支撐與柱的夾角宜在35O~55O之間。屈曲約束支撐受壓時,其設計參數、性能檢驗和作為二種消能部件的計算方法可按相關要求設計。
8.1.7 鋼框架-筒體結構,必要時可設置由筒體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邊桁架組成的加強層。
8.1.8 鋼結構房屋的樓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宜采用壓型鋼板現澆鋼筋混凝土組合樓板或鋼筋混凝土樓板,并應與鋼梁有可靠連接。
2 對6、7度時不超過50m的鋼結構,尚可采用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板,也可采用裝配式樓板或其他輕型樓蓋;但應將樓板預埋件與鋼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證樓蓋整體性的措施。
3 對轉換層樓蓋或樓板有大洞口等情況,必要時可設置水平支撐。
8.1.9 鋼結構房屋的地下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置地下室時,框架-支撐<抗震墻板)結構中豎向連續布置的支撐(抗震墻板)應延伸至基礎;鋼框架柱應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層,其豎向荷載應直接傳至基礎。
2 超過50m的鋼結構房屋應設置地下室。其基礎埋置深度,當采用天然地基時不宜小于房屋總高度的1/15;當采用樁基時,樁承臺埋深不宜小于房屋總高度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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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計算要點
8.2.1 鋼結構應按本節規定調整地震作用效應,其層間變形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有關規定。構件截面和連接抗震驗算時,非抗震的承載力設計值應除以本規范規定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凡本章未作規定者,應符合現行有關設計規范、規程的要求。
8.2.2 鋼結構抗震計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規定:
l 多遇地震下的計算,高度不大于50m時可取0.04;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時,可取0.03;高度不小于200m時,宜取0.02。
2 當偏心支撐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阻尼比可比本條1款相應增加0.00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彈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8.2.3 鋼結構在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結構應按本規范第3.6.3條規定計入重力二階效應。進行二階效應的彈性分析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的有關規定,在每層柱頂附加假想水平力。
2 框架梁可按梁端截面的內力設計。對工字形截面柱,宜計入梁柱節點域剪切變形對結構側移的影響;對箱形柱框架、中心支撐框架和不超過50m的鋼結構,其層間位移計算可不計入梁柱節點域剪切變形的影響,近似按框架軸線進行分析。
3 鋼框架-支撐結構的斜桿可按端部鉸接桿計算;其框架部分按剛度分配計算得到的地震層剪力應乘以調整系數,達到不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計算最大層剪力1.8倍二者的較小值。
4 中心支撐框架的斜桿軸線偏離梁柱軸線交點不超過支撐桿件的寬度時,仍可按中心支撐框架分析,但應計及由此產生的附加彎矩。
5 偏心支撐框架中,與消能梁段相連構件的內力設計值,應按下列要求調整:
1)支撐斜桿的軸力設計值,應取與支撐斜桿相連接的消能梁段達到受剪承載力時支撐斜桿軸力與增大系數的乘積;其增大系數,一級不應小于1.4,二級不應小于1.3,三級不應小于1.2;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內力設計值,應取消能梁段達到受剪承載力時框架梁內力與增大系數的乘積;其增大系數,一級不應小于1.3,二級不應小于1.2,三級不應小于1.1;
3)框架柱的內力設計值,應取消能梁段達到受剪承載力時柱內力與增大系數的乘積;其增大系數,一級不應小于1.3,二級不應小于1-2,三級不應小于1.1。
6 內藏鋼支撐鋼筋混凝土墻板和帶豎縫鋼筋混凝土墻板應按有關規定計算,帶豎縫鋼筋混凝土墻板可僅承受水平荷載產生的剪力,不承受豎向荷載產生的壓力。
7 鋼結構轉換構件下的鋼框架柱,地震內力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采用1.5。
8.2.4 鋼框架梁的上翼緣采用抗剪連接件與組合樓板連接時,可不驗算地震作用下的整體穩定。
8.2.5 鋼框架節點處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節點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載力,除下列情況之一外,應符合下式要求:
1)柱所在樓層的受剪承載力比相鄰上一層的受剪承載力高出25%;
2)柱軸壓比不超過0.4,或N2≤φAcf(N2為2倍地震作用下的組合軸力設計值);
3)與支撐斜桿相連的節點。
等截面梁
∑Wpc(fyc-N/Ac)≥η∑Wpbfyb…………(8,2.5-1)
端部翼緣變截面的梁
∑Wpc(fyc-N/Ac)≥∑(ηWpblfyb+Vbps)…………(8.2.5-2)
式中:Wpc、Wpb——分別為交匯于節點的柱和梁的塑性截面模量;
Wpbl——梁塑性鉸所在截面的梁塑性截面模量;
fyc、fyb——分別為柱和梁的鋼材屈服強度;
N——地震組合的柱軸力;
Ac——框架柱的截面面積;
η——強柱系數,一級取1.15,二級取1.10,三級取1.05;
Vpb——梁塑性鉸剪力;
S——塑性鉸至柱面的距離,塑性鉸可取梁端部變截面翼緣的最小處。
2 節點域的屈服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ψ(Mpb1+Mpb2)/Vp≤(4/3)fyv…………(8.2.5-3)
工字形截面柱
Vp=hblhcltw…………(8.2.5-4)
箱形截面柱
Vp=1.8hblhcltw…………(8.2.5-5)
圓管截面柱
vp=(π/2)bblhcltw…………(8.2.5-6)
3 工字形截面柱和箱形截面柱的節點域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tw≥(hb+hc)/90…………(8.2.5-7)
(Mb1+Mb2)/Vp≤(4/3)fv/γWE…………(8.2.5-8)
式中:Mpb1、Mpb2——分別為節點域兩側梁的全塑性受彎承載力;
Vp——節點域的體積;
fv——鋼材的抗剪強度設計值;
fyv——鋼材的屈服抗剪強度,取鋼材屈服強度的0.58倍;
ψ——折減系數;三、四級取0.6,一、二級取0.7;
hbl、hcl——分別為梁翼緣厚度中點間的距離和柱翼緣(或鋼管直徑線上管壁)厚度中點間的距離;
tw——柱在節點域的腹板厚度;
Mb1、Mb2——分別為節點域兩側梁的彎矩設計值;
γWE——節點域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取0.75。
8.2.6 中心支撐框架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撐斜桿的受壓承載力應按下式驗算:
N/(φAbr)≤ψf/γWE…………(8.2.6-1)
ψ=1/(1+0.35λn)…………(8.2.6-2)
λn=(λ/π)
式中:N——支撐斜桿的軸向力設計值;
Abr——支撐斜桿的截面面積;
φ——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
ψ——受循環荷載時的強度降低系數;
λ、λn——支撐斜桿的長細比和正則化長細比;
E——支撐斜桿鋼材的彈性模量;
f、fay——分別為鋼材強度設計值和屈服強度;
γWE——支撐穩定破壞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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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字支撐和V形支撐的框架梁在支撐連接處應保持連續,并按不計入支撐支點作用的梁驗算重力荷載和支撐屈曲時不平衡力作用下的承載力;不平衡力應按受拉支撐的最小屈服承載力和受壓支撐最大屈曲承載力的0.3倍計算。必要時,人字支撐和V形支撐可沿豎向交替設置或采用拉鏈柱。
注:頂層和出屋面房間的梁可不執行本款。
8.2.7 偏心支撐框架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N≤0.15Af時
V≤φVl/γRE…………(8.2.7-1)
Vl=0.58Awfay或、Vl=2Mlp/a,取較小值
Aww=(h-2tf)tw
Mlp,=fWp
當N>0.15Af時
V≤ΦVlc/γRE…………(8.2.7-2)
Vlc=0.58Awfay/
或 Vlc=2.4Mlp[1-N/(Af)]/a,取較小值
式中:N、V——分別為消能梁段的軸力設計值和剪力設計值;
Vl、Vlc——梁段受剪承載力和計入軸力影響的受剪承載力;
Mlp——消能梁段的全塑性受彎承載力;
A、Aw——分別為消能梁段的截面面積和腹板截面面積;
Wp——消能梁段的塑性截面模量;
A、h——分別為消能梁段的凈長和截面高度;
tw、tf——分別為消能梁段的腹板厚度和翼緣厚度;
f、fay——消能梁段鋼材的抗壓強度設計值和屈服強度;
Φ——系數,可取0.9;
γRE——消能梁段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取0.75。
2 支撐斜桿與消能梁段連接的承載力不得小于支撐的承載力。若支撐需抵抗彎矩,支撐與梁的連接應按抗壓彎連接設計。
8.2.8 鋼結構抗側力構件的連接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結構抗側力構件連接的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手相連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高強度螺栓連接不得滑移。
2 鋼結構抗側力構件連接的極限承載力應大于相連構件的屈服承載力。
3 梁與柱剛性連接的極限承載力,應接下列公式驗算:

4 支撐與框架連接和梁、柱、支撐的拼接極限承載力,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5 柱腳與基礎的連接極限承載力,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式中:Mp、Mpc——分別為梁的塑性受彎承載力和考慮軸力影響時柱的塑性受彎承載力;
VGb——梁在重力荷載代表值(9度時高層建筑尚應包括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作用下,按簡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設計值;
ln——梁的凈跨;
Abr——支撐桿件的截面面積;



ηj——連接系數,可按表8.2.8采用。
表8.2.8 鋼結構抗震設計的連接系數
母材牌號 | 梁柱連接 | 支撐連接,構件拼接 | 柱腳 | |||
焊接 | 螺栓連接 | 焊接 | 螺栓連接 | |||
Q235 | 1.40 | 1.45 | 1.25 | 1.30 | 埋入式 | 1.2 |
Q345 | 1.30 | 1.35 | 1.20 | 1.25 | 外包式 | 1.2 |
Q345GJ | 1.25 | 1.30 | 1.15 | 1.20 | 外露式 | 1.1 |
2 屈服強度高于Q345GJ的GJ材,按Q345GJ的規定采用;
3 翼緣焊接腹板栓接時,連接系數分別按表中連接形式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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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鋼框架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3.2 框架梁、柱板件寬厚比,應符合表8.3.2的規定:
表8.3.2 框架梁、柱板件寬厚比限值
板件名稱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柱 | 工字形截面翼緣外伸部分 | 10 | 11 | 12 | 13 |
工字形截面腹板 | 43 | 45 | 48 | 52 | |
箱形截面壁板 | 33 | 36 | 38 | 40 | |
梁 | 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翼緣外伸部分 | 9 | 9 | 10 | 11 |
箱形截面翼緣在兩腹板之間部分 | 30 | 30 | 32 | 36 | |
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腹板 | 72-120Nb/(Af)≤60 | 72-100Nb/(Af)≤65 | 80-110Nb/(Af)≤70 | 85-120Nb/(Af)≤75 |
2 Nb/(Af)為梁軸壓比。
8.3.3 梁柱構件的側向支承應符合下列要求:
l 梁柱構件受壓翼緣應根據需要設置側向支承。
2 梁柱構件在出現塑性鉸的截面,上下翼緣均應設置側向支承。
3 相鄰兩側向支承點間的構件長細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的有關規定。
8.3.4 梁與柱的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梁與柱的連接宜采用柱貫通型。
2 柱在兩個互相垂直的方向都與梁剛接時宜采用箝形截面,并在梁翼緣連接處設置隔板;隔板采用電渣焊時,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小于16mm時可改用工字形柱或采用貫通式隔板。當柱僅在一個方向與梁剛接時,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將柱腹板置于剛接框架平面內。
3 工字形柱(繞強軸)和箱形柱與梁剛接時(圖8.3.4-1),應符合下列要求:


圖8.3.4-1 框架梁與柱的現場連接
1)梁翼緣與柱翼緣間應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縫;一、二級時,應檢驗焊縫的V形切口沖擊韌性,其夏比沖擊韌性在-20oC時不低于27J;
2)柱在梁翼緣對應位置應設置橫向加勁肋(隔板),加勁肋(隔板)厚度不應小于梁翼緣厚度,強度與梁翼緣相同;
3)梁腹板宜采用摩擦型高強度螺栓與柱連接板連接(經工藝試驗合格能確?,F場焊接質量時,可用氣體保護焊進行焊接);腹板角部應設置焊接孔,孔形應使其端部與梁翼緣和柱翼緣間的全熔透坡口焊縫完全隔開;
4)腹板連接板與柱的焊接,當板厚不大于16mm時應采用雙面角焊縫,焊縫有效厚度應滿足等強度要求,且不小于5mm;板厚大于16mm時采用K形坡口對接焊縫。該焊縫宜采用氣體保護焊,且板端應繞焊;
5)一級和二級時,宜采用能將塑性鉸自梁端外移的端部擴大形連接、梁端加蓋板或骨形連接。
4 框架梁采用懸臂梁段與柱剛性連接時(圖8.3.4-2),懸臂梁段與柱應采用全焊接連接,此時上下翼緣焊接孔的形式宜相同;梁的現場拼接可采用翼緣焊接腹板螺栓連接成全部螺栓連接。

圖8.3.4-2 框架柱與梁懸臂段的連接
5 箱形柱在與梁翼緣對應位置設置的隔板,應采用全熔透對接焊縫與壁板相連。工字形柱的橫向加勁肋與柱翼緣,應采用全熔透對接焊縫連接,與腹板可采用角焊縫連接。
8.3.5 當節點域的腹板厚度不滿足本規范第8.2.5條第2、3款的規定時,應采取加厚柱腹板或采取貼焊補強板的措施。補強板的厚度及其焊縫應按傳遞補強板所分擔剪力的要求設計。
8.3.6 梁與柱剛性連接時,柱在梁翼緣上下各500mm的范圍內,柱翼緣與柱腹板間或箱形柱壁板間的連接焊縫應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縫。
8.3.7 框架柱的接頭距框架梁上方的距離,可取1.3m和柱凈高一半二者的較小值。
上下柱的對接接頭應采用全熔透焊縫,柱拼接接頭上下各lOOmm范圍內,工字形柱翼緣與腹板間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間的焊縫,應采用全熔透焊縫。
8.3.8 鋼結構的剛接柱腳宜采用埋入式,也可采用外包式;6、7度且高度不超過50m時也可采用外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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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鋼框架-中心支撐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4.1 中心支撐的桿件長細比和板件寬厚比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撐桿件的長細比,按壓桿設計時,不應大于120
2 支撐桿件的板件寬厚比,不應大于表8.4.1規定的限值。采用節點板連接時,應注意節點板的強度和穩定。
表8.4.1 鋼結構中心支撐板件寬厚比限值
板件名稱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翼緣外伸部分 | 8 | 9 | 10 | 13 |
工字形截面腹板 | 25 | 26 | 27 | 33 |
箱形截面壁板 | 18 | 20 | 25 | 30 |
圓管外徑與壁厚比 | 38 | 40 | 40 | 42 |
8.4.2 中心支撐節點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級,支撐宜采用H形鋼制作,兩端與框架可采用剛接構造,梁柱與支撐連接處應設置加勁肋;一級和二級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撐時,其翼緣與腹板的連接宜采用全熔透連續焊縫。
2 支撐與框架連接處,支撐桿端宜做成圓弧。
3 梁在其與V形支撐或人字支撐相交處,應設置側向支承;該支承點與梁端支承點間的側向長細比(Ay)以及支承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關于塑性設計的規定。
4 若支撐和框架采用節點板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關于節點板在連接桿件每惻有不小于30O夾角的規定;一、二級時,支撐端部至節點板最近嵌固點(節點板與框架構件連接焊縫的端部)在沿支撐桿件軸線方向的距離,不應小于節點板厚度的2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撐結構的框架部分,當房屋高度不高于lOOm且框架部分按計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5%時,一、二、三級的抗震構造措施可按框架結構降低一級的相應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8.3節對框架結構抗震構造措施的規定。
8.5 鋼框架-偏心支撐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5.1 偏心支撐框架消能梁段的鋼材屈服強度不應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與消能梁段同一跨內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寬厚比不應大于表8.5.1規定的限值。
表8.5.1 偏心支撐框架梁的板件寬厚比限值
板件名稱 | 寬厚比限值 | |
翼緣外伸部分 | 8 | |
腹板 | 當N/(Af)≤0.14時 | 90[1-1.65N/(Af)] |
當N/(Af)>0.14時 | 33[2.3-N/(Af)] |
8.5.2 偏心支撐框架的支撐桿件長細比不應大于120
8.5.3 消能梁段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N>O.16Af時,消能梁段的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ρ(Aw/A)<O.3時
a<l.6Mlp/Vl…………(8.5.3-1)
當ρ(Aw/A)≥0.3時
a≤[1.15-0.5ρ(Aw/A)]1.6Mlp/Vl…………(8.5.3-2)
ρ=N/V…………(8.5.3-3)
式中:a——消能梁段的長度;
ρ——消能梁段軸向力設計值與剪力設計值之比。
2 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貼焊補強板,也不得開洞。
3 消能梁段與支撐連接處,應在其腹板兩側配置加勁肋,加勁肋的高度應為梁腹板高度,一側的加勁肋寬度不應小于(bf/2-tw),厚度不應小于0.75tw和lOmm的較大值。
4 消能梁段應按下列要求在其腹板上設置中間加勁肋:
1)當a≤1.6Mlp/Vl時,加勁肋間距不大于(30twh/5);
2)當2.6Mlp/Vl<a≤5Mlp/Vl時,應在距消能梁段端部1.5bf處配置中間加勁肋,且中間加勁肋間距不應大于(52tw-h/5);
3)當1.6 Mlp/Vl<a≤2.6Mlp/Vl時,中間加勁肋的間距宜在上述二者間線性插入;
4)當a>Mlp/Vl時,可不配置中間加勁肋;
5)中間加勁肋應與消能梁段的腹板等高,當消能梁段截面高度不大于640mm時,可配置單側加勁肋,消能梁段截面高度大于640mm時,應在兩側配置加勁肋,一側加勁肋的寬度不應小于(bf/2-tw),厚度不應小于tw和lOmm。
8.5.4 消能梁段與柱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梁段與柱連接時,其長度不得大于1.6Mlp/Vl,且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規定。
2 消能梁段翼緣與柱翼緣之間應采用坡口全熔透對接焊縫連接,消能梁段腹板與柱之間應采用角焊縫(氣體保護焊)連接;角焊縫的承載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軸力、剪力和彎矩同時作用時的承載力。
3 消能梁段與柱腹板連接時,消能梁段翼緣與橫向加勁板間應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縫,其腹板與柱連接板間應采用角焊縫(氣體保護焊)連接;角焊縫的承載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軸力、剪力和彎矩同時作用時的承載力。
8.5.5 消能梁段兩端上下翼緣應設置側向支撐,支撐的軸力設計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緣軸向承載力設計值的6%,即0.06bftff。
8.5.6 偏心支撐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緣,應設置側向支撐,支撐的軸力設計值不得小于梁翼緣軸向承載力設計值的2%,即0.02bftff。
8.5.7 框架,偏心支撐結構的框架部分,當房屋高度不高于lOOm且框架部分按計算分配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5%時,一、二、三級的抗震構造措施可按框架結構降低一級的相應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8.3節對框架結構抗震構造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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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單層工業廠房
9.1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
(Ⅰ)一般規定
9.1.1 本節主要適用于裝配式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其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廠房宜等高和等長,高低跨廠房不宜采用一端開口的結構布置。
2 廠房的貼建房屋和構筑物,不宜布置在廠房角部和緊鄰防震縫處。
3 廠房體型復雜或有貼建的房屋和構筑物時,宜設防震縫;在廠房縱橫跨交接處、大柱網廠房或不設柱間支撐的廠房,防震縫寬度可采用lOOmm~150mm,其他情況可采用50mm~90mm。
4 兩個主廠房之間的過渡跨至少應有一側采用防震縫與主廠房脫開。
5 廠房內上起重機的鐵梯不應靠近防震縫設置;多跨廠房各跨上起重機的鐵梯不宜設置在同一橫向軸線附近。
6 廠房內的工作平臺、剛性工作間宜與廠房主體結構脫開。
7 廠房的同一結構單元內,不應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廠房端部應設屋架,不應采用山墻承重;廠房單元內不應采用橫墻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廠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側移剛度宜均勻,當有抽柱時,應采取抗震加強措施。
注:鋼筋混凝土框排架廠房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H第H.l節的規定。
9.1.2 廠房天窗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較小的避風型天窗,有條件或9度時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鋼天窗架;6~8度時,可采用矩形截面桿件的鋼筋混凝土天窗架。
3 天窗架不宜從廠房結構單元第一開間開始設置;8度和9度時,天窗架宜從廠房單元端部第三柱間開始設置。
4 天窗屋蓋、端壁板和側板,宜采用輕型板材;不應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9.1.3 廠房屋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宜采用鋼屋架或重心較低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15m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應優先采用鋼屋架。
4 柱距為12m時,可采用預應力混凝土托架(梁);當采用鋼屋架時,亦可采用鋼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蓋不宜采用預應力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 8度(0.30g)和9度時,跨度大于24m的廠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9.1.4 廠房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時,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桿雙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開孔工字形柱、預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內地坪以上500mm范圍內和價形柱的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9.1.5 廠房圍護墻、砌體女兒墻的布置、材料選型和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3.3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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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計算要點
9.1.6 單層廠房按本規范的規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進行橫向和縱向抗震驗算:
1 7度Ⅰ、Ⅱ類場地、柱高不超過lOm且結構單元兩端均有山墻的單跨和等高多跨廠房(鋸齒形廠房除外)。
2 7度時和8度(0.20g)Ⅰ、Ⅱ類場地的露天吊車棧橋。
9.1.7 廠房的橫向抗震計算,應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無檁和有檁屋蓋廠房,一般情況下,宜計及屋蓋的橫向彈性變形,按多質點空間結構分析;當符合本規范附錄J的條件時,可按平面排架計算,并按附錄J的規定對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彎矩進行調整。
2 輕型屋蓋廠房,柱距相等時,可按平面排架計算。
注:本節輕型屋蓋指屋面為壓型鋼板、瓦楞鐵等有檁屋蓋。
9.1.8 廠房的縱向抗震計算,應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無檁和有檁屋蓋及有較完整支撐系統的輕型屋蓋廠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況下,宜計及屋蓋的縱向彈性變形,圍護墻與隔墻的有效剛度,不對稱時尚宜計及扭轉的影響,按多質點進行空間結構分析;
2)柱頂標高不大于15m且平均跨度不大于30m的單跨或等高多跨的鋼筋混凝土柱廠房,宜采用本規范附錄K第K.1節規定的修正剛度法計算。
2 縱墻對稱布置的單跨廠房和輕型屋蓋昀多跨廠房,可按柱列分片獨立計算。
9.1.9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橫向抗震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L 有斜撐桿的三鉸拱式鋼筋混凝土和鋼天窗架的橫向抗震計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跨度大于9m或9度時,混凝土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應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采用1.5。
2 其他情況下天窗架的橫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
9.1.10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縱向抗震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天窗架的縱向抗震計算,可采用空間結構分析法,并計及屋蓋平面彈性變形和縱墻的有效剛度。
2 柱高不超過15m的單跨和等高多跨混凝土無檁屋蓋廠房的天窗架縱向地震作用計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但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應應乘以效應增大系數,其值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1)單跨、邊跨屋蓋或有縱向內隔墻的中跨屋蓋:
η=1+0.5n…………(9.1.10-1)
2)其他中跨屋蓋:
η=0.5n…………(9.1.10-2)
式中:η——效應增大系數;
n——廠房跨數,超過四跨時取四跨。
9.1.11兩個主軸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無橋式起重機且無柱間支撐的大柱網廠房,柱截面抗震驗算應同時計算兩個主軸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應計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彎矩。
9.1.12不等高廠房中,支承低跨屋蓋的柱牛腿(柱肩)的縱向受拉鋼筋截面面積,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AS——縱向水平受拉鋼筋的截面面積;
NG——柱牛腿面上重力荷載代表值產生的壓力設計值;
A——重力作用點至下柱近側邊緣的距離,當小于0.3h0時采用0.3h0;
h0——牛腿最大豎向截面的有效高度;
NE——-桂牛腿面上地震組合的水平拉力設計值;
fy——鋼筋抗拉強度設計值;
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1.O。
9.1.13 柱間交叉支撐斜桿的地震作用效應及其與柱連接節點的抗震驗算,可按本規范附錄K第K.2節的規定進行。下柱柱間支撐的下節點位置按本規范第9.1.23條規定設置于基礎頂面以上時,宜進行縱向柱列柱根的斜截面受剪承載力驗算。
9.1.14 廠房的抗風柱、屋架小立柱和計及工作平臺影響的抗震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大山墻的抗風柱,在8度和9度時應進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承載力驗算。
2 當抗風柱與屋架下弦相連接時,連接點應設在下弦橫向支撐節點處,下弦橫向支撐桿件的截面和連接節點應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3 當工作平臺和剛性內隔墻與廠房主體結構連接時,應采用與廠房實際受力相適應的計算簡圖,并計人工作平臺和剮性內隔墻對廠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響。變位受約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載力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規定計算,并按本規范第9.1.25條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4 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帶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線型屋架或上弦節間較長且矢高較大的屋架,其上弦宜進行抗扭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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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構造措施
9.1.15 有檁屋蓋構件的連接及支撐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檁條應與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應有足夠的支承長度。
2 雙脊檁應在跨度1/3處相互拉結。
3 壓型鋼板應與檁條可靠連接,瓦楞鐵、石棉瓦等應與檁條拉結。
4 支撐布置宜符合表9.1.15的要求。(表移下頁)
9.1.16 無檁屋蓋構件的連接及支撐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屋面板應與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與屋架(屋面梁)的連接焊縫長度不宜小于80mm。
2 6度和7度時有天窗廠房單元的端開間,或8度和9度時各開間,宜將垂直屋架方向兩側相鄰的大型屋面板的頂面彼此焊牢。
3 8度和9度時,大型屋面板端頭底面的預埋件宜采用角鋼并與主筋焊牢。
4 非標準屋面板宜采用裝配整體式接頭,或將板四角切掉后與屋架(屋面梁)焊牢。
5 屋架(屋面梁)端部頂面預埋件的錨筋,8度時不宜少于4φ1O,9度時不宜少于4φ12。
6 支撐的布置宜符合表9.1.16-1的要求,有中間井式天窗時宜符合表9.1.16-2的要求;8度和9度跨度不大于15m的廠房屋蓋采用屋面梁時,可僅在廠房單元兩端各設豎向支撐一道;單坡屋面梁的屋蓋支撐布置,宜按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的屋蓋支撐布置執行。
表9.1.15 有檁屋蓋的支撐布置
支撐名稱 | 烈 度 | ||||
6、7 | 8 | 9 | |||
屋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端開間及單元長度大于66m的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天窗開洞范圍的兩端各增設局部的支撐一道 |
單元端開間及單元長度大于42m的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天窗開洞范圍的兩端各增設局部的上弦橫向支撐一道 |
|
下弦橫向支撐 跨中豎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
端部豎向支撐 |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時,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
天窗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單元天窗端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每隔30m各設一道 | 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每隔18m各設一道 | |
兩側豎向支撐 | 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每隔36m各設一道 | ||||
(表9.1.16-1 移下頁)
表9.1.16-2 中間井式天窗無檁屋蓋支撐布置
支撐名稱 | 6、7度 | 8度 | 9度 | |
上弦橫向支撐 下弦橫向支撐 |
廠房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廠房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
上弦通長水平系桿 | 天窗范圍內屋架跨中上弦節點處設置 | |||
下弦通長水平系桿 | 天窗兩側及天窗范圍內屋架下弦節點處設置 | |||
跨中豎向支撐 | 有上弦橫向支撐開間設置,位置與下弦通長系桿相對應 | |||
兩端豎向支撐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同非抗震設計 | 有上弦橫向支撐開間,且間距不大于48m |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廠房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有上弦橫向支撐開間,且間距不大于48m | 有上弦橫向支撐開間,且間距不大于30m |
表9.1.16-1 無檁屋蓋的支撐布置
支撐名稱 | 烈 度 | ||||
6、7 | 8 | 9 | |||
屋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屋架跨度小于18m時同非抗震設計,跨度不小于18m時在廠房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天窗開洞范圍的兩端各增設局部的支撐一道 | ||
上弦通長水平系桿 | 同非抗震設計 |
沿屋架跨度不大于15m設一道,但裝配整體式屋面可僅在天窗開洞范圍內設置; 圍護墻在屋架上弦高度有現澆圈梁時,其端部處可不另設 |
沿屋架跨度不大于12m設一道,但裝配整體式屋面可僅在天窗開洞范圍內設置; 圍護墻在屋架上弦高度有現澆圈梁時,其端部處可不另設 |
||
下弦橫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同上弦橫向支撐 | |||
跨中豎向支撐 | |||||
兩端豎向支撐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端開間及每隔48m各設一道 |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端開間、柱間支撐開間及每隔30m各設一道 | ||
天窗架支撐 | 天窗兩側豎向支撐 | 廠房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每隔30m各設一道 | 廠房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每隔24m各設一道 | 廠房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每隔18m各設一道 | |
上弦橫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天窗跨度≥9m時,單元天窗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9.1.17 屋蓋支撐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開洞范圍內,在屋架脊點處應設上弦通長水平壓桿;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梯形屋架端部上節點應沿廠房縱向設置通長水平壓桿。
2 屋架跨中豎向支撐在跨度方向的間距,6~8度時不大于15m,9度時不大于12m;當僅在跨中設一道時,應設在跨中屋架屋脊處;當設二道時,應在跨度方向均勻布置。
3 屋架上、下弦通長水平系桿與豎向支撐宜配合設置。
4 柱距不小于12m且屋架間距6m的廠房,托架(梁)區段及其相鄰開間應設下弦縱向水平支撐。
5 屋蓋支撐桿件宜用型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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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8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兩側墻板與天窗立柱宜采用螺栓連接。
9.1.19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上弦第一節間和梯形屋架端豎桿的配筋,6度和7度時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時不宜少于4φ14。
2 梯形屋架的端豎桿截面寬度宜與上弦寬度相同。
3 拱形和折線形屋架上弦端部支撐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主筋宜采用Π形,6度和7度時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時不宜少于4φ14,箍筋可采用φ6,間距不宜大于lOOmm。
9.1.20 廠房柱子的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L 下列范圍內柱的箍筋應加密:
1)柱頭,取柱頂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長邊尺寸;
2)上柱,取階形柱自牛腿面至起重機梁頂面以上300mm高度范圍內;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內地坪以上500mm;
5)柱間支撐與柱連接節點和柱變位受平臺等約束的部位,取節點上、下各300mm。
2 加密區箍筋間距不應大于lOO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徑應符合表9.1.20的規定。
表9.1.20 柱加密區箍筋最大肢距和最小箍筋直徑
烈度和場地類別 | 6度和7度Ⅰ、Ⅱ類場地 | 7度Ⅲ、Ⅳ類場地和8度I、Ⅱ類場地 | 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 | |
箍筋最大肢距(mm) | 300 | 250 | 200 | |
箍筋最小直徑 | 一般柱頭和柱根 | φ6 | φ8 | φ8(φ10) |
角柱柱頭 | φ8 | φ10 | φ10 | |
上柱牛腿和有支撐的柱根 | φ8 | φ8 | φ10 | |
有支撐的柱頭和柱變位受約束部位 | φ8 | φ10 | φ12 |
3 廠房柱側問受約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柱頂預埋鋼板和柱箍筋加密區的構造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柱頂預埋鋼板沿排架平面方向的長度,宜取柱頂的截面高度,且不得小于截面高度的1/2及300mm;
2)屋架的安裝位置,宜減小在柱頂的偏心,其柱頂軸向力的偏心距不應大于截面高度的1/4;
3)柱頂軸向力排架平面內的偏心距在截面高度的1/6~1/4范圍內時,柱頂箍筋加密區的箍筋體積配筋率:9度不宜小于1.2%;8度不宜小于1.2%;6、7度不宜小于0.8%;
4)加密區箍筋宜配置四肢箍,肢距不大于200mm。
9.1.21大柱網廠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邊長不宜小于柱全高的1/18~1/16。
2 重屋蓋廠房地震組合的柱軸壓比,6、7度時不宜大于0.8,8度時不宜大于0.7,9度時不應大于0.6。
3 縱向鋼筋宜沿柱截面周邊對稱配置,間距不宜大于200mm,角部宜配置直徑較大的鋼筋。
4 柱頭和柱根的箍筋應加密,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圍,柱根取基礎頂面至室內地坪以上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1/6;柱頭取柱頂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長邊尺寸;
2)箍筋直徑、間距和肢距,應符合本規范第9.1.20條的規定。
9,1.22山墻抗風柱的配筋,應符合下列耍求:
1 抗風柱柱頂以下300mm和牛腿(柱肩)面以上300mm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宜小于6mm,間距不應大于lOO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2 抗風柱的變截面牛腿(柱肩)處,宜設置縱向受拉鋼筋。
9.1.23廠房柱間支撐的設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柱間支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情況下,應在廠房單元中部設置上、下柱間支撐,且下柱支撐應與上柱支撐配套設置;
2)有起重機或8度和9度時,宜在廠房單元兩端增設上柱支撐;
3)廠房單元較長或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可在廠房單元中部1/3區段內設置兩道柱間支撐。
2 柱間支撐應采用型鋼,支撐形式宜采用交叉式,其斜桿與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大于55度。
3 支撐桿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表9.1.23的規定。
表9.1.23交叉支撐斜桿的最大長細比
位置 | 烈 度 | |||
6度和7度I、Ⅱ類場地 | 7度Ⅲ、Ⅳ類場地和8度I、Ⅱ類場地 | 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I、Ⅱ類場地 | 9度Ⅲ、Ⅳ類場地 | |
上柱支撐 | 250 | 250 | 200 | 150 |
下柱支撐 | 200 | 150 | 120 | 120 |
4 下柱支撐的下節點位置和構造措施,應保證將地震作用直接傳給基礎;當6度和7度(0. lOg)不能直接傳給基礎時,應計及支撐對柱和基礎的不利影響采取加強措施。
5 交叉支撐在交叉點應設置節點板,其厚度不應小于lOmm,斜桿與交叉節點板應焊接,與端節點板宜焊接。
9.1.24 8度時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廠房中柱和9度時多跨廠房各柱,柱頂宜設置通長水平壓桿,此壓桿可與梯形屋架支座處通長水平系桿合并設置,鋼筋混凝土系桿端頭與屋架間的空隙應采用混凝土填實。
9.1.25 廠房結構構件的連接芾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屋面梁)與柱頂的連接,8度時宜采用螺栓,9度時宜采用鋼板鉸,亦可采用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墊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柱頂預埋件的錨筋,8度時不宜少于4φ14,9度時不宜少于4φ16;有柱間支撐的柱子,柱頂預埋件尚應增設抗剪鋼板。
3 山墻抗風柱的柱頂,應設置預埋板,使柱頂與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緣)可靠連接。連接部位應位于上弦橫向支撐與屋架的連接點處,不符合時可在支撐中增設次腹桿或設置型鋼橫梁,將水平地震作用傳至節點部位。
4 支承低跨屋蓋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預埋件,應與牛腿(柱肩)中按計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縱向鋼筋焊接,且焊接的鋼筋,6度和7度時不應少于2φ12,8度時不應少于2φ14,9度時不應少于2φ16。
5 柱間支撐與柱連接節點預埋件的錨件,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宜采用角鋼加端板,其他情況可采用不低于HRB335級的熱軋鋼筋,但錨固長度不應小于30倍錨筋直徑或增設端板。
6 廠房中的起重機走道板、端屋架與山墻間的填充小屋面板、天溝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側板下的填充砌體等構件應與支承結構有可靠的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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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單層鋼結構廠房
(Ⅰ)一般規定
9.2.1 本節主要適用于鋼柱、鋼屋架或鋼屋面梁承重的單層廠房。
單層的輕型鋼結構廠房的抗震設計,應符合專門的規定。
9.2.2 廠房的結構體系應符舍下列要求:
1 廠房的橫向抗側力體系,可采用剛接框架、鉸接框架、門式剛架或其他結構體系。廠房的縱向抗側力體系,8、9度應采用柱間支撐;6、7度宜采用柱間支撐,也可采用剛接框架。
2 廠房內設有橋式起重機時,起重機梁系統的構件與廠房框架柱的連接應能可靠地傳遞縱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蓋應設置完整的屋蓋支撐系統。屋蓋橫梁與柱頂鉸接時,宜采用螺栓連接。
9.2.3 廠房的平面布置、鋼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設置要求等,可參照本規范第9.1節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的有關規定。當設置防震縫時,其縫寬不宜小于單層混凝土柱廠房防震縫寬度的1.5倍。
9.2.4 廠房的圍護墻板應符合本規范第13.3節的有關規定。
(Ⅱ)抗震驗算
9.2.5 廠房抗震計算時,應根據屋蓋高差、起重機設置情況,采用與廠房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相適應的計算模型計算地震作用。
單層廠房的阻尼比,可依據屋蓋和圍護墻的類型,取0.045~0.05。
9.2.6 廠房地震作用計算時,圍護墻體的自重和剛度,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輕型墻板或與柱柔性連接的預制混凝土墻板,應計入其全部自重,但不應計入其剛度;
2 柱邊貼砌且與柱有拉結的砌體圍護墻,應計入其全部自重;當沿墻體縱向進行地震作用計算時,尚可計入普通磚砌體墻的折算剛度,折算系數,7、8和9度可分別取0.6、0.4和0.2。
9.2.7 廠房的橫向抗震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一般情況下,宜采用考慮屋蓋彈性變形的空間分析方法;
2 平面規則、抗側剛度均勻的輕型屋蓋廠房,可按平面框架進行計算。等高廣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高低跨廠房應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
9.2.8 廠房的縱向抗震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輕型板材圍護墻或與柱柔性連接的大型墻板的廠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各縱向柱列的地震作用可按下列原則分配:
1)輕型屋蓋可按縱向柱列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2)鋼筋混凝土無檁屋蓋可按縱向柱列剛度比例分配;
3)鋼筋混凝土有檁屋蓋可取上述兩種分配結果的平均值。
2 采用柱邊貼砌且與柱拉結的普通磚砌體圍護墻廠房,可參照本規范第9.1節的規定計算。
3 設置柱間支撐的柱列應計入支撐桿件屈益后的地震作用效應。
9.2.9 廠房屋蓋構件的抗震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豎向支撐桁架的腹桿應能承受和傳遞屋蓋的水平地震作用,其連接的承載力應大于腹桿的承載力,并滿足構造要求。
2 屋蓋橫向水平支撐、縱向水平支撐的交叉斜桿均可按拉桿設計,并取相同的截面面積。
3 8、9度時,支承跨度大于24m的屋蓋橫梁的托架以及設備荷重較大的屋蓋橫梁,均應按本規范第5.3節計算其豎向地震作用。
9.2.10 柱間X形支撐、V形或A形支撐應考慮拉壓桿共同作用,其地震作用及驗算可按本規范附錄K第K.2節的規定按拉桿計算,并計及相交受壓桿的影響,但壓桿卸載系數宜改取0.30。
交叉支撐端部的連接,對單角鋼支撐應計入強度折減,8、9度時不得采用單面偏心連接;交叉支撐有一桿中斷時,交叉節點板應予以加強,其承載力不小于1.1倍桿件承載力。
支撐桿件的截面應力比,不宜大于0.75。
9.2.11 廠房結構構件連接的承載力詩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框架上柱的拼接位置應選擇彎矩較小區域,其承載力不應小于按上柱兩端呈全截面塑性屈服狀態計算的拼接處的內力,且不得小于柱全截面受拉屈服承載力的0.5倍。
2 剛接框架屋蓋橫梁的拼接,當位于橫梁最大應力區以外時,宜按與被拼接截面等強度設計。
3 實腹屋面梁與柱的剛性連接、梁端梁與梁的拼接,應采用地震組合內力進行彈性階段設計。梁柱剛性連接、梁與梁拼接的極限受彎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況,可按本規范第8.2.8條鋼結構梁柱剛接、梁與梁拼接的規定考慮連接系數進行驗算。其中,當最大應力區在上柱時,全塑性受彎承載力應取實腹梁、上柱二者的較小值;
2)當屋面梁采用鋼結構彈性設計階段的板件寬厚比時,梁柱剛性連接和梁與梁拼接,應能可靠傳遞設防烈度地震組合內力或按本款1項驗算。
剛接框架的屋架上弦與柱相連的連接板,在設防地震下不宜出現塑性變形。
4 柱間支撐與構件的連接,不應小于支撐桿件塑性承載力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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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構造措施
9.2.12廠房的屋蓋支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無檁屋蓋的支撐布置,宜符合表9.2.12-1的要求。
2 有檁屋蓋的支撐布置,宜符合表9.2.12-2的要求。
3 當輕型屋蓋采用實腹屋面梁、柱剛性連接的剛架體系時,屋蓋水平支撐可布置在屋面梁的上翼緣平面。屋面梁下翼緣應設置隅撐側向支承,隅撐的另一端可與屋面檁條連接。屋蓋橫向支撐、縱向天窗架支撐的布置可參照表9.2.12的要求。
4 屋蓋縱向水平支撐的布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托架支承屋蓋橫梁的屋蓋結構時,應沿廠房單元全長設置縱向水平支撐;
2)對于高低跨廠房,在低跨屋蓋橫梁端部支承處,應沿屋蓋全長設置縱向水平支撐;
3)縱向柱列局部柱間采用托架支承屋蓋橫梁時,應沿托架的柱間及向其兩側至少各延伸一個柱間設置屋蓋縱向水平支撐;
4)當設置沿結構單元全長的縱向水平支撐時,應與橫向水平支撐形成封閉的水平支撐體系。多跨廠房屋蓋縱向水平支撐的間距不宜超過兩跨,不得超過三跨;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標高組成相對獨立的封閉支撐體系。
5 支撐桿宜采用型鋼;設置交叉支撐時,支撐桿的長細比限值可取350。
表9.2.12-1 無檁屋蓋的支撐系統布置
支撐名稱 | 烈 度 | ||||
6,7 | 8 | 9 | |||
屋架支撐 | 上、下弦橫向支撐 | 屋架跨度小于18m時同非抗震設計;屋架跨度不小于18m時,在廠房單元端開間各設一道 | 廠房單元端開間及上柱支撐開間各設一道;天窗開洞范圍的兩端各增設局部上弦支撐一道;當屋架端部支承在屋架上弦時,其下弦橫向支撐同非抗震設計 | ||
上弦通長水平系桿 | 同非抗震設計 | 在屋脊處、天窗架豎向支撐處、橫向支撐節點處和屋架兩端處設置 | |||
下弦通長水平系桿 | 屋架豎向支撐節點處設置;當屋架與柱剛接時,在屋架端節間處按控制下弦平面外長細比不大于150設置 | ||||
豎向支撐 | 屋架跨度小于30m | 廠房單元兩端開間及上柱支撐各開間屋架端部各設一道 | 同8度,且每隔42m在屋架端部設置 | ||
屋架跨度大于等于30m | 廠房單元的端開間,屋架1/3跨度處和上柱支撐開間內的屋架端部設置,并與上、下弦橫向支撐相對應 | 同8度,且每隔36m在屋架端部設置 | |||
縱向天窗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天窗架單元兩端開間各設一道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
豎向支撐 | 跨中 | 跨度不小于12m時設置,其道數與兩側相同 | 跨度不小于9m時設置,其道數與兩側相同 | ||
兩側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每隔36m設置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每隔30m設置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每隔24m設置 |
9.2.13 廠房框架柱的長細比,軸壓比小于0.2時不宜大于150;軸壓比不小于0.2時,不宜大于120
9.2.14 廠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寬厚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屋蓋廠房,板件寬厚比限值可按本規范第8.3.2條的規定采用,7、8、9度的抗震等級可分別按四、三、二級采用。
2 輕屋蓋廠房,塑性耗能區板件寬厚比限值可根據其承載力的高低按性能目標確定。塑性耗能區外的板件寬厚比限值,可采用現行《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彈性設計階段的板件寬厚比限值。
注:腹板的寬厚比,可通過設置縱向加勁肋減小。
表9.2.12-2 有檁屋蓋的支撐系統布置
支撐名稱 | 烈 度 | |||
6,7 | 8 | 9 | ||
屋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廠房單元端開間及每隔60m各設一道 | 廠房單元端開間及上柱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同8度,且天窗開洞范圍的兩端各增設局部上弦橫向支撐一道 |
下弦橫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當屋架端部支承在屋架下弦時,同上弦橫向支撐 | |||
跨中豎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屋架跨度大于等于30m時,跨中增設一道 | ||
兩側豎向支撐 |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時,廠房單元端開間及柱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 | |||
下弦通長水平系桿 | 同非抗震設計 | 屋架兩端和屋架豎向支撐處設置;與柱剛接時,屋架端節間處按控制下弦平面外長細比不大于150設置 | ||
縱向天窗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天窗架單元兩端開間各設一道 | 天窗架單元兩端開間及每隔54m各設一道 | 天窗架單元兩端開間及每隔48m各設一道 |
兩側豎向支撐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每隔42m各設一道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每隔36m各設一道 | 天窗架單元端開間及每隔24m各設一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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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5 柱間支撐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廠房單元的各縱向柱列,應在廠房單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間支撐;當7度廠房單元長度大于120m(采用輕型圍護材料時為150m)、8度和9度廠房單元大于90m(采用輕型圍護材料時為120m)時,應在廠房單元1/3區段內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撐;當柱距數不超過5個且廠房長度小于60m時,亦可在廠房單元的兩端布置下柱支撐。上柱柱間支撐應布置在廠房單元兩端和具有下柱支撐的柱間。
2 柱間支撐宜采用X形支撐,條件限制時也可采用V形、A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撐。X形支撐斜桿與水平面的夾甬、支撐斜桿交叉點的節點板厚度,應符合本規范第9.1節的規定。
3 柱間支撐桿件的長細比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的規定。
4 柱間支撐宜采用整根型鋼,當熱軋型鋼超過材料最大長度規格時,可采用拼接等強接長。
5 有條件時,可采用消能支撐。
9.2.16 柱腳應能可靠傳遞柱身承載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腳,6、7度時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腳。柱腳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實腹式鋼柱采用埋人式、插入式柱腳的埋入深度,應由計算確定,且不得小于鋼柱截面高度的2.5倍。
2 格構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腳的埋人深度,應由計算確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單肢截面高度(或外徑)的2.5倍,且不得小于柱總寬度的0.5倍。
3 采用外包式柱腳時,實腹H形截面柱的鋼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2.5倍的鋼結構截面高度,箱型截面柱或圓管截面柱的鋼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3.O倍的鋼結構截面高度或圓管截面直徑。
4 采用外露式柱腳時,柱腳承載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載力的1.2倍。柱腳錨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應由鋼底板與基礎間的摩擦力或設置抗剪鍵及其他措施承擔。柱腳錨栓應可靠錨固。
9.3單層磚柱廠房
(Ⅰ)一般規定
9.3.1 本節適用于6~8度(0.20g)的燒結普通磚(黏土磚、頁巖磚)、混凝土普通磚砌筑的磚柱(墻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單層工業廠房:
1 單跨和等高多跨且無橋式起重機。
2 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頂標高不大于6.6m。
9.3.2 廠房的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規范第9.1.1條的有關規定:
1 廠房兩端均應設置磚承重山墻。
2 與柱等高并相連的縱橫內隔墻宜采用磚抗震墻。
3 防震縫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輕型屋蓋廠房,可不設防震縫;
2)鋼筋混凝土屋蓋廠房與貼建的建(構)筑物間宜設防震縫,防震縫的寬度可采用bOmm~70mm,防震縫處應設置雙柱或雙墻。
4 天窗不應通至廠房單元的端開間,天窗不應采用端磚壁承重。
注:本章輕型屋蓋指木屋蓋和輕鋼屋架、壓型鋼板、瓦楞鐵等屋面的屋蓋。
9.3.3 廠房的結構體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屋蓋宜采用輕型屋蓋。
2 6度和7度時,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無筋磚柱;8度時不應采用無筋磚柱。
3 廠房縱向的獨立磚柱柱列,可在柱間設置與柱等高的抗震墻承受縱向地震作用;不設置抗震墻的獨立磚柱柱頂,應設通長水平壓桿。
4 縱、橫向內隔墻宜采用抗震墻,非承重橫隔墻和非整體砌筑且不到頂的縱向隔墻宜采用輕質墻;當采用非輕質墻時,應計及隔墻對柱及其與屋架(屋面梁)連接節點的附加地震剪力。獨立的縱向和橫向內隔墻應采取措施保證其平面外的穩定性,且頂部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壓頂梁。
(Ⅱ)計算要點
9.3.4 按本節規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的單層磚柱廠房,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進行橫向或縱向截面抗震驗算:
1 7度(0.lOg)Ⅰ、Ⅱ類場地,柱頂標高不超過4.5m,且結構單元兩端均有山墻的單跨及等高多跨磚柱廠房,可不進行橫向和縱向抗震驗算。
2 7度(0.lOg)Ⅰ、Ⅱ類場地,柱頂標高不超過6.6m,兩側設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開洞截面面積不超過50%的外繳墻,結構單元兩端均有山墻的單跨廠房,可不進行縱向抗震驗算。
9.3.5 廠房的橫向抗震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輕型屋蓋廠房可按平面排架進行計算。
2 鋼筋混凝土屋蓋廠房和密鋪望板的瓦木屋蓋廠房可按平面排架進行計算并計及空間工作,按本規范附錄J調整地震作用效應。
9.3.6 廠房的縱向抗震計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鋼筋混凝土屋蓋廠房宜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進行計算。
2 鋼筋混凝土屋蓋的等高多跨磚柱廠房,可按本規范附錄K規定的修正剛度法進行計算。
3 縱墻對稱布置的單跨廠房和輕型屋蓋的多跨廠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獨立進行計算。
9.3.7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橫向和縱向抗震計算應符合本規范第9.1.9條和第9.1.10條的規定。
9.3.8 偏心受壓磚柱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無筋磚柱地震組合軸向力設計值的偏心距,不宜超過0.9倍截面形心到軸向力所在方向截面邊緣的距離;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0.9。
2 組合磚柱的配筋應按計算確定,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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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構造措施
9.3.9 鋼屋架、壓型鋼板、瓦楞鐵等輕型屋蓋的支撐,可按本規范表9.2.12-2的規定設置,上、下弦橫向支撐應布置在兩端第二開間;木屋蓋的支撐布置,宜符合表9.3.9的要求,支撐與屋架或天窗架應采用螺栓連接;木天窗架的邊柱,宜采用通長木夾板或鐵板并通過螺栓加強邊柱與屋架上弦的連接。
表9.3.9 木屋蓋的支撐布置
支撐名稱 | 烈 度 | |||
6、7 | 8 | |||
各類屋蓋 | 滿鋪望板 | 稀鋪望板或無望板 | ||
屋架支撐 | 上弦橫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屋架跨度大于6m時,房屋單元兩端第二開間及每隔20m設一道 | |
下弦橫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
跨中豎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
天窗架支撐 | 天窗兩側豎向支撐 | 同非抗震設計 | 不宜設置天窗 | |
上弦橫向支撐 |
9.3.10 檁條與山墻臥梁應可靠連接,擱置長度不應小于120mm,有條件時可采用檁條伸出山墻的屋面結構。
9.3.11 鋼筋混凝土屋蓋的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9.1節的有關規定。
9.3.12 廠房柱頂標高處應沿房屋外墻及承重內墻設置現澆閉合圈梁,8度時還應沿墻高每隔3m~4m增設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80mrn.,配筋不應少于4φ12;當地基為軟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尚應設置基礎圈梁。當圈梁兼作門窗過梁或抵抗不均勻沉降影響時,其截面和配
筋除滿足抗震要求外,尚應根據實際受力計算確定。
9.3.13 山墻應沿屋面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臥梁,并應與屋蓋構件錨拉;山墻壁柱的截面與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應通到墻頂并與臥梁或屋蓋構件連接。
9.3.14 屋架(屋面梁)與墻頂圈梁或柱頂墊塊,應采用螺栓或焊接連接;柱頂墊塊厚度不應小于240mm,并應配置兩層直徑不小于8mm間距不大于lOOmm酌鋼筋網;墻頂圈梁應與柱頂墊塊整澆。
9.3.15 磚柱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組合磚柱中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2 磚柱的防潮層應采用防水砂漿。
9.3.16 鋼筋混凝土屋蓋的磚柱廠房,山墻開洞的水平截面面積不宜超過總截面面積的50%;8度時,應在山墻、橫墻兩端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構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豎向鋼筋不應少于4φ12,箍筋可采用φ6,間距宜為250mm~300mm。
9.3.17 磚砌體墻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時,鋼筋混凝土無檁屋蓋磚柱廠房,磚圍護墻頂部宜沿墻長每隔1m埋人1φ8豎向鋼筋,并插入頂部圈梁內。
2 7度且墻頂高度大于4.8m或8度時,不設置構造柱的外墻轉角及承重內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500mm配置2φ6鋼筋,每邊伸入墻內不小于1m。
3 出屋面女兒墻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3.3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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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空曠房屋和大跨屋蓋建筑
10.1 單層空曠房屋
(Ⅰ)一般規定
10.1.1 本節適用于較空曠的單層大廳和附屬房屋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廳、前廳、舞臺之間,不宜設防震縫分開;大廳與兩側附屬房屋之間可不設防震縫。但不設縫時應加強連接。
10.1.3 單層空曠房屋大廳屋蓋的承重結構,在下列情況下不應采用磚柱:
1 7度(0.15g)、8度、9度時的大廳。
2 大廳內設有挑臺。
3 7度(0.lOg)時,大廳跨度大于12m或柱頂高度大于6m。
4 6度時,大廳跨度大于15m或柱頂高度大于8m。
10.1.4 單層空曠房屋大廳屋蓋的承重結構,除本規范第10.1.3條規定者外,可在大廳縱墻屋架支點下增設鋼筋混凝土-磚組合壁柱,不得采用無筋磚壁柱。
10.1.5 前廳結構布置應加強橫向的側向剛度,大門處壁柱和前廳內獨立柱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廳與大廳、大廳與舞臺連接處的橫墻,應加強側向剛度,設置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土抗震墻。
10.1.7 大廳部分其他要求可參照本規范第9章,附屬房屋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Ⅱ)計算要點
10.1.8 單層空曠房屋的抗震計算,可將房屋劃分為前廳、舞臺、大廳和附屬房屋等若干獨立結構,按本規范有關規定執行,但應計及相互影響。
10.1.9 單層空曠房屋的抗震計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影響系數可取最大值。
10.1.10 大廳的縱向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FEk=αmaxGeq…………(10.1.10)
式中:FEk——大廳一側縱墻或柱列的縱向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Geq——等效重力荷載代表值。包括大廳屋蓋和毗連附屬房屋屋蓋各一半的自重和50%雪荷載標準值,及一側縱墻或柱列的折算自重。
10.1.11 大廳的橫向抗震計算,宜符合下列原則:
1 兩側無附屬房屋的大廳,有挑臺部分和無挑臺部分可各取一個典型開間計算;符合本規范第9章規定時,尚可計及空間工作。
2 兩側有附屬房屋時,應根據附屬房屋的結構類型,選擇適當的計算方法。
10.1.12 8度和9度時,高大山墻的壁柱應進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驗算。
(Ⅲ)抗震構造措施
10.1.13 大廳的屋蓋構造,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10.1.14 大廳的鋼筋混凝土柱和組合磚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組合磚柱縱向鋼筋的上端應錨入屋架底部的鋼筋混凝土圈梁內。組合磚桂的縱向鋼筋,除按計算確定外,6度Ⅲ、Ⅳ類場地和7度(0.lOg)Ⅰ、Ⅱ類場地每側不應少于4φ14;7度(0.lOg)Ⅲ、Ⅳ類場地每側不應少于4φ16。
2 鋼筋混凝土柱應按抗震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框架柱設計,其配筋量應按計算確定。
10.1.15 前廳與大廳,大廳與舞臺間軸線上橫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在橫墻兩端,縱向梁支點及大洞口兩側設置鋼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構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間的橫墻應有部分設計成抗震等級不低于二級的鋼筋混凝土抗震墻。
3 舞臺口的柱和梁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舞臺口大梁上承重砌體墻應設置間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間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與周圍砌體的拉結應符合多層砌體房屋的要求。
4 9度時,舞臺口大梁上的墻體應采用輕質隔墻。
10.1.16 大廳柱(墻)頂標高處應設置現澆圈梁,并宜沿墻高每隔3m左右增設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時還應在上弦標高處增設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寬度宜與墻厚相同,縱筋不應少于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
L0.1.17 大廳與兩側附屬房屋間不設防震縫時,應在同一標高處設置封閉圈梁并在交接處拉通,墻體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400mm在水平灰縫內設置拉結鋼筋網片,且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m。
10.1.18 懸挑式挑臺應有可靠的錨固和防止傾覆的措施。
10.1.19 山墻應沿屋面設置鋼筋混凝土臥梁,并應與屋蓋構件錯拉;山墻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柱或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別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縱墻組合柱,并應通到山墻的頂端與臥梁連接。
10.1.20 舞臺后墻,大廳與前廳交接處的高大山墻,應利用工作平臺或樓層作為水平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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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大跨屋蓋建筑
(Ⅰ)-般規定
10.2.1 本節適用于采用拱、平面桁架、立體桁架、網架、網殼、張弦梁、弦支穹頂等基本形式及其組合而成的大跨度鋼屋蓋建筑。
采用非常用形式以及跨度大于120m、結構單元長度大于300m或懸挑長度大于40m的大跨鋼屋蓋建筑的抗震設計,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10.2.2 屋蓋及其支承結構的選型和布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應能將屋蓋的地震作用有效地傳遞到下部支承結構。
2 應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屋蓋及其支承的布置宜均勻對稱。
3 宜優先采用兩個水平方向剛度均衡的空間傳力體系。
4 結構布置宜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內力、變形集中。對于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5 宜采用輕型屋面系統。
6 下部支承結構應合理布置,避免使屋蓋產生過大的地震扭轉效應。
10.2.3 屋蓋體系的結構布置,尚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 單向傳力體系的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結構(桁架、拱、張弦梁)j間應設置可靠的支撐,保證垂直于主結構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傳遞;
2)當桁架支座采用下弦節點支承時,應在支座間設置縱向桁架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院止桁架在支座處發生平面外扭轉。
2 空間傳力體系的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面形狀為矩形且三邊支承一邊開口的結構,其開口邊應加強,保證足夠的剛度。
2)兩向正交正放網架、雙向張弦梁,應沿周邊支座設置封閉的水平支撐;
3)單層網殼應采用剛性節點。
注:單向傳力體系指平面拱、單向平面桁架、單向立體桁架、單向張弦梁等結構形式;空間傳力體系系指網架、網殼、雙向立體桁架、雙向張弦梁和弦支穹頂等結構形式。
- 當屋蓋分區域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時,交界區域的桿件和節點應加強;也可設置防震縫,縫寬不宜小于105mm。
- 屋面圍護系統、吊頂及懸吊物等非結構構件應與結構可靠連接,其抗震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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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屋蓋結構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但應符合本節有關的抗震措施要求:
- 7度時,矢跨比小于1/5的單向平面桁架和單向立體桁架結構可不進行沿桁架的水平向以及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
7度時,網架結構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 屋蓋結構抗震分析的計算模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 應合理確定計算模型,屋蓋與主要支承部位的連接假定應與構造相符。
- 計算模型應計入屋蓋結構與下部結構的協同作用。
- 單向傳力體系支撐構件的地震作用,宜按屋蓋結構整體模型計算。
- 張弦梁和弦支穹頂的地震作用計算模型,宜計入幾何剛度的影響。
1 當下部支承結構為鋼結構或屋蓋直接支承在地面時,阻尼比可取0.02。
2 當下部支承結構為混凝土結構時,阻尼比可取0.025~0.035。
10.2.9 屋蓋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于單向傳力體系,可取主結構方向和垂直主結構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
2 對于空間傳力體系,應至少取兩個主軸方向同時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對于有兩個以上主軸或質量、剛度明顯不對稱的屋蓋結構,應增加水平地震作用的計算方向。
10.2.10 一般情況,屋蓋結構的多遇地震作用計算可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體型復雜或跨度較大的結構,也可采用多向地震反應譜法或時程分析法進行補充計算。對于周邊支承或周邊支承和多點支承相結合、且規則的網架、平面桁架和立體桁架結構,其豎向地震作用可按本規范第5.3.2條規定進行簡化計算。
10.2.11 屋蓋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效應的組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單向傳力體系,主結構構件的驗算可取主結構方向的水平地震效應和豎向地震效應的組合、主結構間支撐構件的驗算可僅計入垂直于主結構方向的水平地震效應。
2 一般結構,應進行三向地震作用效應的組合。
10.2.12 大跨屋蓋結構在重力荷載代表值和多遇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下的組合撓度值不宜超過表10.2.12昀限值。
表10.2.12 大跨屋蓋結構的撓度限值
結構體系 | 屋蓋結構(短向跨度l1) | 懸挑結構(懸挑跨度l2) |
平面桁架、立體桁架、網架、張弦梁 | l1/250 | l2/125 |
拱、單層網殼 | l1/400 | — |
雙層網殼、弦支穹頂 | l1/300 | l2/150 |
10.2.13 屋蓋構件截面抗震驗算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4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L 關鍵桿件的地震組合內力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取值,7、8、9度宜分別按1.1、1.15、1.2采用。
2 關鍵節點的地震作用效應組合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取值,7、8、9度宜分別按1.15、1.2、1.25采用。
3 預張拉結構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應不出現松弛。
注:對于空間傳力體系,關鍵桿件指臨支座桿件,即:臨支座2個區(網)格內的弦、腹桿;臨支座1/10跨度范圍內的弦、腹桿,兩者取較小的范圍。對于單向傳力體系,關鍵桿件指與支座直接相臨節間的弦桿和腹桿。關鍵節點為與關鍵桿件連接的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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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構造措施
10.2.14 屋蓋鋼桿件的長細比,宜符合表10.2.14的規定:
表10.2.14 鋼桿件的長細比限值
桿件類型 | 受拉 | 受壓 | 壓彎 | 拉彎 |
一般桿件 | 250 | 180 | 150 | 250 |
關鍵桿件 | 200 | 150(120) | 150(120) | 200 |
2 表列數據不適用于拉索等柔性構件。
10.2.15 屋蓋構件節點的抗震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節點板連接各桿件時,節點板的厚度不宜小于連接桿件最大壁厚的1.2倍。
2 采用相貫節點時,應將內力較大方向的桿件直通。直通桿件的壁厚不應小于焊于其上各桿件昀壁厚。
3 采用焊接球節點時,球體的壁厚不應小于相連桿件最大壁厚的1.3倍。
4 桿件宜相交于節點中心。
10.2.16 支座的抗震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在荷載作用下不應先于桿件和其他節點破壞,也不得產生不可忽略的變形。支座節點構造形式應傳力可靠、連接簡單,并符合計算假定。
2 對于水平可滑動的支座,應保證屋蓋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應采取限位措施。
3 8、9度時,多遇地震下只承受豎向壓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壓型構造。
10.2.17 屋蓋結構采用隔震及減震支座時,其性能參數、耐久性及相關構造應符合本規范第12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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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木、石結構房屋
11.1 一般規定
11.1.1 土、木、石結構房屋的建筑、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布置應避免拐角或突出。
2 縱橫向承重墻的布置宜均勻對稱,在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在同一軸線上,窗間墻的寬度宜均勻。
3 多層房屋的樓層不應錯層,不應采用板式單邊懸挑樓梯。
4 不應在同一高度內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構件。
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體。
11.1.2 木樓、屋蓋房屋應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結措施:
1 兩端開間屋架和中間隔開間屋架應設置豎向剪刀撐;
2 在屋檐高度處應設置縱向通長水平系桿,系桿應采用墻攬與各道橫墻連接或與木梁、屋架下弦連接牢固;縱向水平系桿端部宜采用木夾板對接,墻攬可采用方木、角鐵等材料;
3 山墻、山尖墻應采用墻攬與木屋架、木構架或檁條拉結;
4 內隔墻墻頂應與梁或屋架下弦拉結。
11.1.3 木樓、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應不小于表11.1.3的規定:
表11.1.3 木樓、屋蓋構件的最小支承長度(mm)
構件名稱 | 木屋架、木梁 | 對接木龍骨、木檁條 | 搭接木龍骨、木檁條 | |
位置 | 墻上 | 屋架上 | 墻上 | 屋架上、墻上 |
支承長度與連接方式 |
240 (木墊板) |
60 (木夾板與螺栓) |
120 (木夾板與螺栓) |
滿搭 |
11.1.4 門窗澗口過梁的支承長度,6~8度時不應小于240mm,9度時不應小于360mm。
11.1.5 當采用冷攤瓦屋面時,底瓦的弧邊兩角宜設置釘孔,可采用鐵釘與椽條釘牢;蓋瓦與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漿壓壟等做法與底瓦粘結牢固。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煙囪、女兒墻等易倒塌構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時不應大于600mm;8度(0.20g)時不應大于500mm;8度(0.30g)和9度時不應大于400mm。并應采取拉結措施。
注:坡屋面上的煙囪高度由煙囪的根部上沿算起。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構件應選用干燥、紋理直、節疤少、無腐朽的木材。
2 生土墻體土料應選用雜質少的黏性土。
3 石材應質地堅實,無風化、剝落和裂紋。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HPB300鋼筋端頭應設置180O彎鉤。
2 外露鐵件應做防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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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生土房屋
11.2.1 本節適用于6度、7度(0. lOg)未經焙燒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墻體的房屋及土窯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墻指摻石灰(或其他粘結材料)的土筑墻和摻石灰土坯墻;
2 土窯洞指未經擾動的原土中開挖而成的崖窯。
11.2.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橫墻墻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單層,灰土墻房屋可建二層,但總高度不應超過6m。
2 單層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
3 單層生土房屋的承重橫墻間距不宜大于3.2m。
4 窯洞凈跨不宜大于2.5m。
11.2.3 生土房屋的屋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用輕屋面材料。
2 硬山擱檁房屋宜采用雙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檁條支承處應設墊木;端檁應出檐,內墻上檁條應滿搭或采用夾板對接和燕尾榫加扒釘連接。
3 木屋蓋各構件應采用圓釘、扒釘、鋼絲等相互連接。
4 木屋架、木梁在外墻上宜滿搭,支承處應設置木圈梁或木墊板;木墊板的長度、寬度和厚度分別不宜小于500mm、370mm和60mm;木墊板下應鋪設砂漿墊層或黏土石灰漿墊層。
11.2.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墻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墻體門窗洞口的寬度,6、7度時不應大于1.5m。
2 門窗洞口宜采用木過梁;當過梁由多根木桿組成時,宜采用木板、扒釘、鉛絲等將各根木桿連接成整體。
3 內外墻體應同時分層交錯夯筑或咬砌。外墻四角和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500mm左右放置一層竹筋、木條、荊條等編織的拉結網片,每邊伸人墻體應不小于lOOOmm或至門窗洞邊,拉結網片在相交處應綁扎;或采取其他加強整體性的措施。
11.2.5 各類生土房屋的地基應夯實,應采用毛石、片石、鑿開的卵石或普通磚基礎,基礎墻應采用混合砂漿或水泥砂漿砌筑。外墻宜做墻裙防潮處理(墻腳宜設防潮層)。
11.2.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濕法成型并宜摻入草葦等拉結材料;土坯應臥砌并宜采用黏土漿或黏土石灰漿砌筑。
11.2.7 灰土墻房屋應每層設置圈梁,并在橫墻上拉通;內縱墻頂面宜在山尖墻兩側增砌踏步式墻垛。
11.2.8 土拱房應多跨連接布置,各拱腳均應支承在穩固的崖體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墻上;拱圈厚度宜為300mm~400mm,應支模砌筑,不應后傾貼砌;外側支承墻和拱圈上不應布置門窗。
11.2.9 土窯洞應避開易產生滑坡、山崩的地段;開挖窯洞的崖體應土質密實、土體穩定、坡度較平緩、無明顯的豎向節理;崖窯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臉;不宜開挖層窯,否則應保持足夠的間距,且上、下不宜對齊。
11.3 木結構房屋
11.3.1 本節適用于6~9度的穿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結構房屋不應采用木柱與磚柱或磚墻等混合承重;山墻應設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擱檁。
11.3.3 木結構房屋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構架房屋,6~8度時不宜超過二層,總高度不宜超過6m;9度時宜建單層,高度不應超過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單層,高度不宜超過3m。
11.3.4 禮堂、劇院、糧倉等較大跨度的空曠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蓋的支撐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9.3節有關規定的要求,但房屋兩端的屋架支撐,應設置在端開間。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應在木柱與屋架(或梁)間設置斜撐;橫隔墻較多的居住房屋應在非抗震隔墻內設斜撐;斜撐宜采用木夾板,并應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構架房屋的橫向和縱向均應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樓層下部設置穿枋,并應在每一縱向柱列間設置l~2道剪刀撐或斜撐。
11.3.8 木結構房屋的構件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頂應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鐵件連接;8、9度時,柱腳應采用鐵件或其他措施與基礎錯固。柱礎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應小于200mm。
2 斜撐和屋蓋支撐結構,均應采用螺栓與主體構件相連接;除穿斗木構件外,其他木構件宜采用螺栓連接。
3 椽與檁的搭接處應滿釘,以增強屋蓋的整體性。木構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縱向設置豎向剪刀撐等措施,以增強縱向穩定性。
11.3.9 木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徑不宜小于150mm;應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處縱橫向同時開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開槽面積不應超過截面總面積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頭。
3 穿枋應貫通木構架各柱。
11.3.10 圍護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圍護墻與木柱的拉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墻高每隔500mm左右,應采用8號鋼絲將墻體內的水平拉結筋或拉結網片與木柱拉結;
2)配筋磚圈梁、配筋砂漿帶與木柱應采用φ6鋼筋或8號鋼絲拉結。
2 土坯砌筑的圍護墻,洞口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11.2節的要求。磚等砌筑的圍護墻,橫墻和內縱墻上的洞口寬度不宜大于1.5m,外縱墻上的洞口寬度不宜大于1.8m或開間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磚等砌筑的圍護墻不應將木柱完全包裹,應貼砌在木柱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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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石結構房屋
11.4.1本節適用于6~8度,砂漿砌筑的料石砌體(包括有墊片或無墊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總高度和層數不應超過表11.4.的規定。
表11.4.2 多層石砌體房屋總高度(m)和層數限值
墻體類別 | 烈 度 | |||||
6 | 7 | 8 |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
細、半細料石砌體(無墊片) | 18 | 五 | 13 | 四 | 10 | 三 |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體(有墊片) | 13 | 四 | 10 | 三 | 7 | 二 |
2 橫墻較少的房屋,房屋總高度應降低3m,層數相應減少一層。
11.4.3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層高不宜超過3m。
11.4.4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抗震橫墻間距,不應超過表11,4.4的規定。
表11.4.4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抗震橫墻間距(m)
樓、屋蓋類型 | 烈 度 | ||
6 | 7 | 8 | |
現澆及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 | 10 | 10 | 7 |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 | 7 | 7 | 4 |
11.4.5 多層石砌體房屋,宜采用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11.4.6 石墻的截面抗震驗算,可參照本規范第7.2節;其抗剪強度應根據試驗數據確定。
11.4.7 多層石砌體房屋應在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和每開間的內外墻交接處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11.4.8 抗震橫墻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積,不應大于全截面面積的1/3。
11.4.9 每層的縱橫墻均應設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寬度宜與墻厚相同,縱向鋼筋不應小于4410,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無構造柱的縱橫墻交接處,應采用條石無墊片砌筑,且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置拉結鋼筋網片,每邊每側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m。
11.4.11 不應采用石板作為承重構件。
11.4.12 其他有關抗震構造措施要求,參照本規范第7章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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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設置隔震層以隔離水平地震動的房屋隔震設計,以及設置消能部件吸收與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減震設計。
采用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的建筑結構,應符合本規范第3.8.1條的規定,其抗震設防目標應符合本規范第3.8.2條的規定。
注:1 本章隔震設計指在房屋基礎、底部或下部結構與上部結構之間設置由橡膠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等部件組成具有整體復位功能的隔震層,以延長整個結構體系的自振周期,減少輸入上部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達到預期防震要求。
2 消能減震設計指在房屋結構中設置消能器,通過消能器的相對變形和相對速度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輸入結構的地震能量,達到預期防震減震要求。
12.1.2 建筑結構隔震設計和消能減震設計確定設計方案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外,尚應與采用抗震設計的方案進行對比分析。
12.1.3 建筑結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結構高寬比宜小于4,且不應大于相關規范規程對非隔震結構的具體規定,其變形特征接近剪切變形,最大高度應滿足本規范非隔震結構的要求;高寬比大于4或非隔震結構相關規定的結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進行專門研究。
2 建筑場地宜為I、Ⅱ、Ⅲ類,并應選用穩定性較好的基礎類型。
3 風荷載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載標準值產生的總水平力不宜超過結構總重力的10%。
4 隔震層應提供必要的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穿過隔震層的設備配管、配線,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適應隔震層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4 消能減震設計可用于鋼、鋼筋混凝土、鋼-混凝土混合等結構類型的房屋。
消能部件應對結構提供足夠的附加阻尼,尚應根據其結構類型分別符合本規范相應章節的設計要求。
12.1.5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時,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參數應經試驗確定。
2 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設置部位,應采取便于檢查和替換的措施。
3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裝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測,確保性能符合要求。
12.1.6 建筑結構的隔震設計和消能減震設計,尚應符合相關專門標準的規定;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標的要求進行性能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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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房屋隔震設計要點
12.2.1 隔震設計應根據預期的豎向承載力、水平向減震系數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的隔震裝置及抗風裝置組成結構的隔震層。
隔震支座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水平向減震系數確定;其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庋時分別不應小于隔震層以上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2 建筑結構隔震設計的計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體系的計算簡圖,應增加由隔震支座及其頂部梁板組成的質點;對變形特征為剪切型的結構可采用剪切模型(圖12.2.2);當隔震層以上結構的質心與隔震層剛度中心不重合時,應計入扭轉效應的影響。隔震層頂部的梁板結構,應作為其上部結構的一部分進行計算和設計。
2 一般情況下,宜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計算;輸入地震波的反應譜特性和數量,應符合本規范第5.1.2條的規定,計算結果宜取其包絡值;當處于發震斷層lOkm以內時,輸入地震波應考慮近場影響系數,5km以內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3 砌體結構及基本周期與其相當的結構可按本規范附錄L簡化計算。

圖12.2.2 隔震結構計算簡圖
12.2.3 隔震層的橡膠隔震支座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壓應力下的極限水平變位,應大于其有效直徑的0. 55倍和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3倍二者的較大值。
2 在經歷相應設計基準期的耐久試驗后,隔震支座剛度、阻尼特性變化不超過初期值的±20%;徐變量不超過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的5%。
3 橡膠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豎向壓應力不應超過表12.2.3的規定。
表12.2.3 橡膠隔震支座壓應力限值
建筑類別 | 甲類建筑 | 乙類建筑 | 丙類建筑 |
壓應力限值(MPa) | 10 | 12 | 15 |
2 結構傾覆驗算時應包括水平地震作用效應組合;對需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尚應包括豎向地震作用效應組合;
3 當橡膠支座的第二形狀系數(有效直徑與橡膠層總厚度之比)小于5.O時應降低壓應力限值:小于5不小于4時降低20%.小于4不小于3時降低40%;
4 外徑小于300mm的橡膠支座,丙類建筑的壓應力限值為10MPa。
12.2.4 隔震層的布置、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宜設置在結構的底部或下部,其橡膠隔震支座應設置在受力較大的位置,間距不宜過大,其規格、數量和分布應根據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的要求通過計算確定。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應保持穩定,不宜出現不可恢復的變形;其橡膠支座在罕遇地震的水平和豎向地震同時作用下,拉應力不應大于lMPa。
2 隔震層的水平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Kh = ∑Kj…………(12.2.4-1)
ζeq = ∑Kjζj/Kh…………(12.2.4-2)
式中:ζeq——隔震層等效黏滯阻尼比;
Kh——隔震層水平等效剛度;
ζj——j隔震支座由試驗確定的等效黏滯阻尼比,設置阻尼裝置時,應包相應阻尼比;
Kj——j隔震支座(含消能器)由試驗確定的水平等效剛度。
3 隔震支座由試驗確定設計參數時,豎向荷載應保持本規范表12.2.3的壓應力限值;對水平向減震系數計算,應取剪切變形100%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對罕遇地震驗算,宜采用剪切變形250%時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當隔震支座直徑較大時可采用剪切變形100%時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當采用時程分析時,應以試驗所得滯回凸線作為計算依據。
12.2.5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地震作用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多層結構,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按重力荷載代表值分布。
2 隔震后水平地震作用計算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可按本規范第5.1.4、第5.1.5條確定。其中,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可按下式計算:
αmaxl =βαmax/ψ…………(12.2.5)
式中:αmaxl——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αmax——非隔震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按本規范第5.1.4條采用;
β——水平向減震系數;對于多層建筑,為按彈性計算所得的隔震與非隔震各層層間剪力的最大比值。對高層建筑結構,尚應計算隔震與非隔震各層傾覆力矩的最大比值,并與層間剪力的最大比值相比較,取二者的較大值;
ψ——調整系數;一般橡膠支座,取0.80;支座剪切性能偏差為S-A類,取0.85;隔震裝置帶有阻尼器時,相應減少0.05。
注:1 彈性計算時,簡化計算和反應譜分析時宜按隔震支座水平剪切應變為100%時的性能參數進行計算;當采用時程分析法時按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輸入進行計算;
2 支座剪切性能偏差按現行國家產品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確定。
3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結構在6度設防時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并應進行抗震驗算;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2.5條對本地區設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數的規定。
4 9度時和8度且水平向減震系數不大于0.3時,隔震層以上的結構應進行豎向地震作用的計算,隔震層以上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計算時,各樓層可視為質點,并按本規范式(5.3.1-2)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沿高度的分布。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應根據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等效剛度分配;當按扭轉耦聯計算時,尚應計及隔震層的扭轉剛度。
隔震支座對應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應符合下列要求:
ui≤[ui]…………(12.2.6-1)
ui = ηi/uc…………(12.2.6-2)
式中:ui——罕遇地震作用下,第i個隔震支座考慮扭轉的水平位移;
[ui]——第i個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限值;對橡膠隔震支座,不應超過該支座有效直徑的0.55倍和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3.O倍二者的較小值;
uc——罕遇地震下隔震層質心處或不考慮扭轉的水平位移;
ηi——第i個隔震支座的扭轉影響系數,應取考慮扭轉和不考慮扭轉時主支座計算位移的比值;當隔震層以上結構的質心與隔震層剛度中心在兩個主軸方向均無偏心時,邊支座的扭轉影響系數不應小于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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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隔震結構的隔震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結構應采取不阻礙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發生大變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結構的周邊應設置豎向隔離縫,縫寬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對兩相鄰隔震結構,其縫寬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2)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水平隔離縫,縫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當設置水平隔離縫確有困難時,應設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墊層。
3)穿越隔震層的門廊、樓梯、電梯、車道等部位,應防止可能的碰撞。
2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當水平向減震系數大于0.40時(設置阻尼器時為0.38)不應降低非隔震時的有關要求;水平向減震系數不大于0.40時(設置阻尼器時為0.38),可適當降低本規范有關章節對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與抵抗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構造措施不應降低。此時,對砌體結構,可按本規范附錄L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注:與抵抗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措施,對鋼筋混凝土結構,指墻、柱的軸壓比規定;對砌體結構,指外墻盡端墻體的最小尺寸和圈梁的有關規定。
12.2.8 隔震層與上部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頂部應設置梁板式樓蓋,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的相關部位應采用現澆混凝土梁板結構,現澆板厚度不應小于160mm;
2)隔震層頂部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宜大于一般樓蓋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
3)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應計算沖切和局部承壓,加密箍筋并根據需要配置網狀鋼筋。
2 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的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應安裝在便于維護人員接近的部位;
2)隔震支座與上部結構、下部結構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
3)外露的預埋件應有可靠的防銹措施。預埋件的錨固鋼筋應與鋼板牢固連接,錨固鋼筋的錨固長度宜大于20倍錨固鋼筋直徑,且不應小于250mm。
12.2.9 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和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隔震結構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力矩進行承載力驗算。
2 隔震層烈下的結構(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樓下的底盤)中直接支承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相關構件,應滿足嵌固的剛度比和隔震后設防地震的抗震承載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進行抗剪承載力驗算。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表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處理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表12.2.9 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結構罕遇地震
作用下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
下部結構類型 | [θp] |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結構 | 1/100 |
鋼筋混凝±框架-抗震墻 | 1/200 |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 |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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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房屋消能減震設計要點
12.3.1 消能減震設計時,應根據多遇地震下的預期減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預期結構位移控制要求,設置適當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撐、墻體、梁等支承構件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關型、位移相關型或其他類型。
注:1 速度相關型消能器指黏滯消能器和黏彈性消能器等;
2 位移相關型消能器指金屬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據需要沿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設置。消能部件宜設置在變形較大的位置,其數量和分布應通過綜合分析合理確定,并有利于提高整個結構的消能減震能力,形成均勻合理的受力體系。
12.3.3 消能減震設計的計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主體結構基本處于彈性工作階段時,可采用線性分析方法作簡化估算,并根據結構的變形特征和高度等,按本規范第5.1節的規定分別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應譜法和時程分析法。消能減震結構的地震影響系數可根掘消能減震結構的總阻尼比按本規范第5.1.5條的規定采用。
消能減震結構的自振周期應根據消能減震結構的總剛度確定,總剛度應為結構剛度和消能部件有效剛度的總和。
消能減震結構的總阻尼比應為結構阻尼比和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的總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總阻尼比應分別計算。
2 對主體結構進入彈塑性階段的情況,應根據主體結構體系特征,采用靜力非線性分析方法或非線性時程分析方法。
在非線性分析中,消能減震結構的恢復力模型應包括結構恢復力模型和消能部件的恢復力模型。
3 消能減震結構的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應符合預期的變形控制要求,宜比非消能減震結構適當減小。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剛度,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 位移相關型消能部件和非線性速度相關型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剛度應采用等效線性化方法確定。
2 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ξa——消能減震結構的附加有效阻尼比;
Wcj——第j個消能部件在結構預期層間位移Δuj下往復循環一周所消耗的能量;
Ws——設置消能部件的結構在預期位移下的總應變能。
注:當消能部件在結構上分布較均勻,且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小于20%時,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也可采用強行解耦方法確定。
3 不計及扭轉影響時,消能減震結構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總應變能,可按下式估算:
Ws=(1/2)∑Fiui…………(12,3.4-2)
式中:Fi——質點i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Ui——質點i對應于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位移。
4 速度線性相關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往復循環一周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j=(2π2/Tl)Cjcos2θjΔu2j…………(12.3.4-3)
式中:Tl——消能減震結構的基本自振周期;
Cj——第j個消能器的線性阻尼系數;
θj——第j個消能器的消能方向與水平面的夾角;
Δuj——第j個消能器兩端的相對水平位移。
當消能器的阻尼系數和有效剛度與結構振動周期有關時,可取相應于消能減震結構基本自振周期的值。
5 位移相關型和速度非線性相關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往復循環一周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j = Aj…………(12.3.4-4)
式中:Aj——第j個消能器的恢復力滯回環在相對水平位移Δuj時的面積。
消能器的有效剛度可取消能器的恢復力滯回環在相對水平位移Δuj時的割線剛度。
6 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超過25%時,宜按25%計算。
12.3.5 消能部件的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l 速度線性相關型消能器與斜撐、墻體或梁等支承構件組成消能部件時,支承構件沿消能器消能方向的剛度應滿足下式:
Kb≥(6π/T1) CD…………(12.3.5-1)
式中:Kb——支承構件沿消能器方向的剛度;
CD——消能器的線性阻尼系數;
T1——消能減震結構的基本自振周期。
2 黏彈性消能器的黏彈性材料總厚度應滿足下式:
t≥Δu/[γ]…………(12.3.5-2)
式中:t——黏彈性消能器的黏彈性材料的總厚度;
Δu——沿消能器方向的最大可能的位移;
[γ]——黏彈性材料允許的最大剪切應變。
3 位移相關型消能器與斜撐、墻體或梁等支承構件組成消能部件時,消能部件的恢復力模型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Δupy/Δusy≤2/3…………(12.3.5-3)
式中:Δupy——消能部件在水平方向的屈服位移或起滑位移;
Δusy——設置消能部件的結構層間屈服位移。
4 消能器的極限位移應不小于罕遇地震下消能器最大位移的1.2倍;對速度相關型消能器,消能器的極限速度應不小于地震作用下消能器最大速度的1.2倍,且消能器應滿足在此極限速度下的承載力要求。
12.3.6 消能器的性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黏滯流體消能器,由第三方進行抽樣檢驗,其數量為同一工程同一類型同一規格數量的20%,但不少于2個,檢測合格率為100%,檢測后的消能器可用于主體結構;對其他類型消能器,抽檢數量為同一類型同一規格數量的3%,當同一類型同一規格的消能器數量較少時,可以在同一類型消能器中抽檢總數量的3%,但不應少于2個,檢測合格率為100%,檢測后的消能器不能用于主體結構。
2 對速度相關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設計位移和設計速度幅值下,以結構基本頻率往復循環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設計指標誤差和衰減量不應超過15%;對位移相關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設計位移幅值下往復循環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設計指標誤差和衰減量不應超過15%,且不應有明顯的低周疲勞現象。
12.3.7 結構采用消能減震設計時,消能部件的相關部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器與支承構件的連接,皮符合本規范和有關規程對相關構件連接的構造要求。
2 在消能器施加給主結構最大阻尼力作用下,消能器與主結構之間的連接部件應在彈性范圍內工作。
3 與消能部件相連的結構構件設計時,應計人消能部件傳遞的附加內力。
12.3.8 當消能減震結構的抗震性能明顯提高時,主體結構的抗震構造要求可適當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據消能減震結構地震影響系數與不設置消能減震裝置結構的地震影響系數之比確定,最大降低程度應控制在1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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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結構構件
13.1 一般規定
13.1.1 本章主要適用于非結構構件與建筑結構的連接。非結構構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結構構件和支承于建筑結構的附屬機電設備。
注:1建筑非結構構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體系以外的固定構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墻體,附著于樓面和屋面結構的構件、裝飾構件和部件、固定于樓面的大型儲物架等。
2建筑附屬機電設備指為現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務的附屬機械、電氣構件、部件和系統,主要包括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通信設備,管道系統,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公用天線等。
13.1.2 非結構構件應根據所屬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和非結構地震破壞的后果及其對整個建筑結構影響的范圍,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達到相應的性能化設計目標。
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實現抗震性能化設計目標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規范附錄M第M.2節執行。
13.1.3 當抗震要求不同的兩個非結構構件連接在一起時,應按較高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其中一個非結構構件連接損壞時,應不致引起與之相連接的有較高要求的非結構構件失效。
13.2 基本計算要求
13.2.1 建筑結構抗震計算時,應按下列規定計入非結構構件的影響:
1 地震作用計算時,應計入文承于結構構件的建筑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重力。
2 對柔性連接的建筑構件,可不計入剛度;對嵌入抗側力構件平面內的剛性建筑非結構構件,應計入其剛度影響,可采用周期調整等簡化方法;一般情況下不應計入其抗震承載力,當有專門的構造措施時,尚可按有關規定計入其抗震承載力。
3 支承非結構構件的結構構件,應將非結構構件地震作用效應作為附加作用對待,并滿足連接件的錨固要求。
13.2.2 非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構件和部件的地震力應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應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況下,非結構構件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側力法計算;對支承于不同樓層或防震縫兩側的非結構構件,除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外,尚應同時計及地震時支承點之間相對位移產生的作用效應。
3 建筑附屬設備(含支架)的體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過所在樓層重力的1%,或建筑附屬設備的重力超過所在樓層重力的10%時,宜進入整體結構模型的抗震設計,也可采用本規范附錄M第M.3節的樓面譜方法計算。其中,與樓蓋非彈性連接的設備,可直接將設備與樓蓋作為一個質點計入整個結構的分析中得到設備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側力法時,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F = γηζ1ζ2αmaxG…………(13.2.3)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結構構件重心處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γ——非結構構件功能系數,由相關標準確定或按本規范附錄M第M.2節執行;
η——非結構構件類別系數,由相關標準確定或按本規范附錄M第M.2節執行;
ζ1——狀態系數;對預制建筑構件、懸臂類構件、支承點低于質心的任何設備和柔性體系宜取2.O,其余情況可取1.O;
ζ2——位置系數,建筑的頂點宜取2.0,底部宜取1.0,沿高度線性分布;對本規范第5章要求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結構,應按其計算結果調整;
αmax——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可按本規范第5.1.4條關于多遇地震的規定采用;
G——非結構構件的重力,應包括運行時有關的人員、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質及儲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13.2.4 非結構構件因支承點相對水平位移產生的內力,可按該構件在位移方向的剛度乘以規定的支承點相對水平位移計算。
非結構構件在位移方向的剛度,應根據其端部的實際連接狀態,分別采用剛接、鉸接、彈性連接或滑動連接等簡化的力學模型。
相鄰樓層的相對水平位移,可按本規范規定的限值采用。
13.2.5 非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效應(包括自身重力產生的效應和支座相對位移產生的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按本規范結構構件的有關規定計算;幕墻需計算地震作用效應與風荷載效應的組合;容器類尚應計及設備運轉時的溫度、工作壓力等產生的作用效應。
非結構構件抗震驗算時,摩擦力不得作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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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建筑非結構構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結構中,設置連接幕墻,圍護墻、隔墻、女兒墻、雨篷、商標、廣告牌、頂篷支架、大型儲物架等建筑非結構構件的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結構構件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墻體的材料、選型和布置,應根據烈度、房屋高度、建筑體型、結構層間變形、墻體自身抗側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墻體宜優先采用輕質墻體材料;采用砌體墻時,應采取措施減少對主體結構的不利影響,并應設置拉結筋、水平系梁、圈梁、構造柱等與主體結構可靠拉結。
2 剛性非承重墻體的布置,應避免使結構形成剛度和強度分布上的突變;當圍護墻非對稱均勻布置時,應考慮質量和剛度的差異對主體結構抗震不利的影響。
3 墻體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的拉結,應能適應主體結構不同方向的層間位移;8、9度時應具有滿足層間變位的變形能力,與懸挑構件相連接時,尚應具有滿足節點轉動引起的豎向變形的能力。
4 外墻板的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延性和適當的轉動能力,宜滿足在設防地震下主體結構層間變形的要求。
5 砌體女兒墻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處應與主體結構錨固;非出入口無錨固的女兒墻高度,6~8度時不宜超過0.5m,9度時應有錨固。防震縫處女兒墻應留有足夠的寬度,縫兩側的自由端應予以加強。
13.3.3 多層砌體結構中,非承重墻體等建筑菲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后砌的非承重隔墻應沿墻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結鋼筋與承重墻或柱拉結,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少于500mm;8度和9度時,長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墻,墻頂尚應與樓板或梁拉結,獨立墻肢端部及大門洞選宜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2 煙道、風道、垃圾道等不應削弱墻體;當墻體被削弱時,應對墻體采取加強措施;不宜采用無豎向配筋的附墻煙囪或出屋面的煙囪。
3 不應采用無錨固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挑檐。
13.3.4 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墻在平面和豎向的布置,宜均勻對稱,宜避免形成薄弱層或短柱。
2 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實心塊體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2.5,空心塊體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3.5;墻頂應與框架梁密切結合。
3 填充墻應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設2φ6拉筋,拉筋伸入墻內的長度,6、7度時宜沿墻全長貫通,8、9度時應全長貫通。
4 墻長大于5m時,墻頂與梁宜有拉結;墻長超過8m或層高2倍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超過4m時,墻體半高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樓梯間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墻,尚應采用鋼絲網砂漿面層加強。
13.3.5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的圍護墻和隔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的圍護墻宜采用輕質墻板或鋼筋混凝土大型墻板,砌體圍護墻應采用外貼式并與柱可靠拉結;外側柱距為12m時應采用輕質墻板或鋼筋混凝土大型墻板。
2 剛性圍護墻沿縱向宜均勻對稱布置,不宜一側為外貼式,另一側為嵌砌式或開敞式;不宜一側采用砌體墻一側采用輕質墻板。
3 不等高廠房的高跨封墻和縱橫向廠房交接處的懸墻宜采用輕質墻板,6、7度采用砌體時不應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體圍護墻在下列部位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頂的標高處應各設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時可合并設置;
2)應按上密下稀的原則每隔4m左右在窗頂增設一道圈梁,不等高廠房的高低跨封墻和縱墻跨交接處的懸墻,圈梁的豎向間距不應大于3m;
3)山墻沿屋面應設鋼筋混凝土臥梁,并應與屋架端部上弦標高處的圈梁連接。
5 圈梁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圈梁宜閉合,圈梁截面寬度宜與墻厚相同,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80mm;圈梁的縱筋,6~8度時不應少于4φ12,9度時不應少于4φ14;
2)廠房轉角處柱頂圈梁在端開間范圍內的縱筋,6~8度時不宜少于4φ14,9度時不宜少于4φ16,轉角兩側各1m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宜小于φ8,間距不宜大于lOOmm;圈梁轉角處應增設不少于3根且直徑與縱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應與柱或屋架牢固連接,山墻臥梁應與屋面板拉結;頂部圈梁與柱或屋架連接的錨拉鋼筋不宜少于4φ12,且錨固長度不宜少于35倍鋼筋直徑,防震縫處圈梁與柱或屋架的拉結宜加強。
6 墻梁宜采用現澆,當采用預制墻梁時,梁底應與磚墻頂面牢固拉結并應與柱錨拉;廠房轉角處相鄰的墻梁,應相互可靠連接。
7 砌體隔墻與柱宜脫開或柔性連接,并應采取措施使墻體穩定,隔墻頂部應設現澆鋼筋混凝土壓頂梁。
8 磚墻的基礎,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預制基礎梁應采用現澆接頭;當另設條形基礎時,在柱基礎頂面標高處應設置連續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應少于4φ12。
9 砌體女兒墻高度不宜大于1m,且應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時傾倒。
13.3.6 鋼結構廠房的圍護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昀圍護墻,應優先采用輕型板材,預制鋼筋}昆凝土墻板宜與柱柔性連接;9度時宜采用輕型板材。
2 單層廠房的砌體圍護墻應貼砌并與柱拉結,尚應采取措施使墻體不妨礙廠房柱列沿縱向的水平位移;8、9度時不應采用嵌砌式。
13.3.7 各類頂棚的構件與樓板的連接件,應能承受頂棚、懸掛重物和有關機電設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錨固的承載力應大于連接件的承載力。
13.3.8 懸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
13.3.9 玻璃幕墻、預制墻板、附屬于樓屋面的懸臂構件和大型儲物架的抗震構造,應符合相關專門標準的規定。
13.4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屬于建筑的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通信系統、公用天線等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構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應根據設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結構類型和變形特征、附屬設備所處的位置和運轉要求等經綜合分析后確定。
13.4.2 下列附屬機電設備的支架可不考慮抗震設防要求:
1 重力不超過1. 8kN的設備。
2 內徑小于25mm的燃氣管道和內徑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積小于0.38m2和圓形直徑小于0.70m的風管。
4 吊桿計算長度不超過300mm的吊桿懸掛管道。
13.4.3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其與建筑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應使設各在遭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后能迅速恢復運轉。
13.4.4 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洞口邊緣應有補強措施。
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能允許二者間有一定的相對變位。
13.4.5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連接件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13.4.6 建筑內的高位水箱應與所在的結構構件可靠連接;且應計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對建筑結構產生的地震作用效應。
13.4.7 在設防地震下需要連續工作的附屬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相關部位的結構構件應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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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規定
14.1.1 本章主要適用于地下車庫、過街通道、地下變電站和地下空間綜合體等單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鐵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實、均勻、穩定的地基上。當處于軟弱土、液化土或斷層破碎帶等不利地段時,應分析其對結構抗震穩定性的影響,采取相應措施。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應力求簡單、對稱、規則、平順;橫剖面的形狀和構造不宜沿縱向突變。
14.1.4 地下建筑的結構體系應根據使用要求、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和施工方法等確定,并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避免抗側力結構的側向剛度和承載力突變。
丙類鋼筋混凝土地下結構的抗震等級,6、7度時不應低于四級,8、9度時不宜低于三級。乙類鋼筋混凝土地下結構的抗震等級,6、7度時不宜低于三級,8、9度時不宜低于二級。
14.1.5 位于巖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人口通道兩側的邊坡和洞口仰坡,應依據地形、地質條件選用合理的口部結構類型,提高其抗震穩定性。
14.2 計算要點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1 7度Ⅰ、Ⅱ類場地的丙類地下建筑。
2 8度(0.20g) Ⅰ、Ⅱ類場地時,不超過二層、體型規則的中小跨度丙類地下建筑。
14.2.2 地下建筑的抗震計算模型,應根據結構實際情況確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較準確地反映周圍擋土結構和內部各構件的實際受力狀況;與周圍擋土結構分離的內部結構,可采用與地上建筑同樣的計算模型。
2 周圍地層分布均勻、規則且具有對稱軸的縱向較長的地下建筑,結構分析可選擇平面應變分析模型并采用反應位移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等效側力法計算。
3 長寬比和高寬比均小于3及本條第2款以外的地下建筑,宜采用空間結構分析計算模型并采用土層-結構時程分析法計算。
14.2.3 地下建筑抗震計算的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作用的方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平面應變模型分析的地下結構,可僅計算橫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不規則的地下結構,宜同時計算結構橫向和縱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地下空間綜合體等體型復雜的地下結構,8、9度時尚宜計及豎向地震作用。
2地震作用的取值,應隨地下的深度比地面相應減少:基巖處的地震作用可取地面的一半,地面至基巖的不同深度處可按插入法確定;地表、土層界面和基巖面較平坦時,也可采用一維波動法確定;土層界面、基巖面或地表起伏較大時,宜采用二維或三維有限元法確定。
3 結構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取結杓、構件自重和水、土壓力的標準值及各可變荷載的組合值之和。
4 采用土層一結構時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時,土、巖石的動力特性參數可由試驗確定。
14.2.4 地下建筑的抗震驗算,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截面承載力和構件變形的抗震驗算。
2 對于不規則的地下建筑以及地下變電站和地下空間綜合體等,尚應進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變形驗算。計算可采用本規范第5.5節的簡化方法,混凝土結構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θp]宜取1/250。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建筑,應驗算液化時的抗浮穩定性。液化土層對地下連續墻和抗拔樁等的摩阻力,宜根據實測的標準貫人錘擊數與臨界標準貫入錘擊數的比值確定其液化折減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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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抗震構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14.3.1 鋼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現澆結構。需要設置部分裝配式構件時,應使其與周圍構件有可靠的連接。
2 地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構件的最小尺寸應不低于同類地面結構構件的規定。
3 中柱的縱向鋼筋最小總配筋率,應增加0.2%。中柱與梁或頂板、中間樓板及底板連接處的箍筋應加密,其范圍和構造與地面框架結構的柱相同。
14.3.2 地下建筑的頂板、底板和樓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梁板結構。當采用板柱一抗震墻結構時,應在柱上板帶中設構造暗梁,其構造要求與同類地面結構的相應構件相同。
2 對地下連續墻的復合墻體,頂板、底板及各層樓板的負彎矩鋼筋至少應有50%錨人地下連續墻,錨入長度按受力計算確定;正彎矩鋼筋需錨人內襯,并均不小于規定的錨固長度。
3 樓板開孔時,孔洞寬度應不大于該層樓板寬度的30%;洞口的布置宜使結構質量和剛度的分布仍較均勻、對稱,避免局部突變??锥粗車鷳O置滿足構造要求的邊梁或暗梁。
14.3.3 地下建筑周圍土體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層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 對液化土層采取注漿加固和換土等消除或減輕液化影響的措施。
2 進行地下結構液化上浮驗算,必要時采取增設抗拔樁、配置壓重等相應的抗浮措施。
3 存在液化土薄夾層,或施工中深度大于20m的地下連續墻圍護結構遇到液化土層時,可不做地基抗液化處理,但其承載力及抗浮穩定性驗算應計入土層液化引起的土壓力增加及摩阻力降低等因素的影響。
14.3.4 地下建筑穿越地震時岸坡可能滑動的古河道或可能發生明顯不均勻沉陷的軟土地帶時,應采取更換軟弱土或設置樁基礎等措施。
14.3.5 位于巖石中的地下建筑,應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 口部通道和未經注漿加固處理的斷層破碎帶區段采用復合式支護結構時,內襯結構應采用鋼筋混凝土襯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襯砌。
2 采用離壁式襯砌時,內襯結構應在拱墻相交處設置水平撐抵緊圍巖。
3 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初期支護和圍巖地層間應密實回填。干砌塊石回填時應注漿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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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本附錄僅提供我國抗震設防區各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的中心地區建筑工程抗震設計時所采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
注:本附錄一般把“設計地震第一、二、三組”簡稱為“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A.0.1 首都和直轄市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北京(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豐臺、石景山、海淀、房山、通州、順義、大興、平谷),延慶,天津(漢沽),寧河。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二組:北京(昌平、門頭溝、懷柔),密云;天津(和平、河東、河西、南開、河北、紅橋、塘沽、東麗、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寶坻),薊縣,靜海。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上海(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閔行、寶山、嘉定、浦東、松江、青浦、南匯、奉賢);
第二組:天津(大港)。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上海(金山),崇明;重慶(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戽、北碚、萬盛、雙橋、渝北、巴南、萬州、涪陵、黔江、長壽、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巫山,奉節,云陽,忠縣,豐都,壁山,銅梁,大足,榮昌,綦江,石柱,巫溪*。
注:上標*指該城鎮的中心位于本設防區和較低設防區的分界線,下同。
A.0.2河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唐山(路北、路南、古冶、開平、豐潤、豐南),三河,大廠,香河,懷來,涿鹿;
第二組:廊坊(廣陽、安次)。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邯鄲(叢臺、邯山、復興、峰峰礦區),任丘,河間,大城,灤縣,蔚縣,磁縣,宣化縣,張家口(下花園、宣化區),寧晉*;
第二組:涿州,高碑店,淶水,固安,永清,文安,玉田,遷安,盧龍,灤南,唐海,樂亭,陽原,邯鄲縣,大名,臨漳,成安。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張家口(橋西、橋東),萬全,懷安,安平,饒陽,晉州,深州,辛集,趙縣,隆堯,任縣,南和,新河,肅寧,柏鄉;
第二組:石家莊(長安、橋東、橋西、新華、裕華、井陘礦區),保定(新市、北市、南市),滄州(運河、新華),邢臺(橋東、橋西),衡水,霸州,雄縣,易縣,滄縣,張北,興隆,遷西,撫寧,昌黎,青縣,獻縣,廣宗,平鄉,雞澤,曲周,肥鄉,館陶,廣平,高邑,內丘,邢臺縣,武安,涉縣,赤城,走興,容城,徐水,安新,高陽,博野,蠡縣,深澤,魏縣,藁城,欒城,武強,冀州,巨鹿,沙河,臨城,泊頭,永年,崇禮,南宮*;
第三組:秦皇島(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國,淶源,承德(鷹手營子*)。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圍場,沽源;
第二組:正定,尚義,無極,平山,鹿泉,井陘縣,元氏,南皮,吳橋,景縣,東光;
第三組:承德(雙橋、雙灤),秦皇島(山海關),承德縣,隆化,寬城,青龍,阜平,滿城,順平,唐縣,望都,曲陽,定州,行唐,贊皇,黃驊,海興,孟村,鹽山,阜城,故城,清河,新樂,武邑,棗強,威縣,豐寧,灤平,平泉,臨西,靈壽,邱縣。
A.0.3 山西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太原(杏花嶺、小店、迎澤、尖草坪、萬柏林、晉源),晉中,清徐,陽曲,忻州,定襄,原平,介休,靈石,汾西,代縣,霍州,古縣,洪洞,臨汾,襄汾,浮山,永濟;
第二組:祁縣,平遙,太谷。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大同(城區、礦區、南郊),大同縣,懷仁,應縣,繁峙,五臺,廣靈,靈丘,芮城,翼城;
第二組:朔州(朔城區),渾源,山陰,古交,交城,文水,汾陽,孝義,曲沃,侯馬,新絳,稷山,絳縣,河津,萬榮,聞喜,臨猗,夏縣,運城,乎陸,沁源*,寧武*。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陽高,天鎮;
第二組:大同(新榮),長治(城區、郊區).陽泉(城區、礦區、郊區),長治縣,左云,右玉,神池,壽陽,昔陽,安澤,平定,和順,鄉寧,垣曲,黎城,潞城,壺關;
第三組:平順,榆社,武鄉,婁煩,交口,隰縣,蒲縣,吉縣,靜樂,陵川,盂縣,沁水,沁縣,朔州(平魯)。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三組:偏關,河曲,保德,興縣,臨縣,方山,柳林,五寨,岢嵐,嵐縣,中陽,石樓,永和,大寧,晉城,呂梁,左權,襄垣,屯留,長子,高平,陽城,澤州。
A.0.4 內蒙古自治區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一組:土墨特右旗,達拉特旗”。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呼和浩特(新城、回民、玉泉、賽罕),包頭(昆都倉、東河、青山、九原),烏海(海勃灣、海南、烏達),土墨特左旗,杭錦后旗,磴口,寧城;
第二組:包頭(石拐),托克托*。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赤峰(紅山“,元寶山區),喀喇沁旗,巴彥卓爾,五原,烏拉特前旗,涼城;
第二組:固陽,武川,和林格爾;
第三組:阿拉善左旗。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赤峰(松山區),察右前旗,開魯,傲漢旗,扎蘭屯,通遼*;
第二組:清水河,烏蘭察布,卓資,豐鎮,烏特拉后旗,烏特拉中旗;
第三組:鄂爾多斯,準格爾旗。
5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O.05g:
第一組:滿洲里,新巴爾虎右旗,莫力達瓦旗,阿榮旗,扎賚特旗,翁牛特旗,商都,烏審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庫倫旗,蘇尼特右旗;
第二組:興和,察右后旗;
第三組:達爾軍茂明安聯合旗,阿拉善右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包頭(白云礦區),伊金霍洛旗,杭錦旗,四王子旗,察右中旗。
A.0.5遼寧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普蘭店,東港。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營口(站前、西市、鲅魚圈、老邊),丹東(振興、元寶、振安),海城,大石橋,瓦房店,蓋州,大連(金州)。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沈陽(沈河、和平、大東、皇姑、鐵西、蘇家屯、東陵、沈北、于洪),鞍山(鐵東、鐵西、立山、千山),朝陽(雙塔、龍城),遼陽(白塔、文圣、宏偉、弓長嶺、太子河),撫順(新撫、東洲、望花),鐵嶺(銀州、清河),盤錦(興隆臺、雙臺子),盤山,朝陽縣,遼陽縣,鐵嶺縣,北票,建平,開原,撫順縣*,燈塔,臺安,遼中,大洼;
第二組:大連(西崗、中山、沙河口、甘井子、旅順),岫巖,凌源。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本溪(平山、溪湖、明山、南芬),阜新(細河、海州、新邱、太平、清河門),葫蘆島(龍港、連山),昌圖,西豐,法庫,彰武,調兵山,阜新縣,康平,新民,黑山,北寧,義縣,寬甸,莊河,長海,撫順(順城);
第二組:錦州(太和、古塔、凌河),凌海,鳳城,喀喇沁左翼;
第三組:興城,綏中,建昌,葫蘆島(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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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吉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O.20g:
前郭爾羅斯,松原。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大安*。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長春(難關、朝陽、寬城、二道、綠園、雙陽),吉林(船營、龍潭、昌邑、豐滿),白城,乾安,舒蘭,九臺,永吉*。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四平(鐵西、鐵東),遼源(龍山、西安),鎮賚,洮南,延吉,汪清,圖們,琿春,龍井,和龍,安圖,蛟河,樺甸,梨樹,磐石,東豐,輝南,梅河口,東遼,榆樹,靖宇,撫松,長嶺,德惠,農安,伊通,公主嶺,扶余,通榆*。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A.0.7 黑龍江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綏化,蘿北,泰來。
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哈爾濱(松北、道里、南崗、道外、香坊、平房、呼蘭、阿城),齊齊哈爾(建華、龍沙、鐵鋒、昂昂溪、富拉爾基、碾子山、梅里斯),大慶(薩爾圖、龍鳳、讓胡路、大同、紅崗),鶴崗(向陽、興山、工農、南山、興安、東山),牡丹江(東安、愛民、陽明、西安),雞西(雞冠、恒山、滴道、梨樹、城子河、麻山),佳木斯(前進、向陽、東風、郊區),七臺河(桃山、新興、茄子河),伊春(伊春區,烏馬、友好),.雞東,望奎,穆棱,綏芬河,東寧,寧安,五大連池,嘉蔭,湯原,樺南,樺川,依蘭,勃利,通河,方正,木蘭,巴彥,延壽,尚志,賓縣,安達,明水,綏棱,慶安,蘭西,肇東,肇州,雙城,五常,訥河,北安,甘南,富裕,尤江,黑河,肇源,青岡*,海林*。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A.0.8江蘇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一組:宿遷(宿城、宿豫*)。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新沂,邳州,睢寧。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揚州(維揚、廣陵、邗江),鎮江(京口、潤州),泗洪,江都;
第二組:東海,沭陽,大豐。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0g:
第一組:南京(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浦口、六合、棲霞、雨花臺、江寧),常州(新北、鐘樓、天寧、戚墅堰、武進),泰州(海陵、高港),江浦,東臺,海安,姜堰,如皋,揚中,儀征,興化,高郵,六合,句容,丹陽,金壇,鎮江(丹徒),溧陽,溧水,昆山,太倉;
第二組:徐州(云龍、鼓樓、九里、賈汪、泉山),銅山,沛縣,淮安(清河、青浦、淮陰),鹽城(亭湖、鹽都),泗陽,盱眙,射陽,贛榆,如東;
第三組:連云港(新浦、連云、海州),灌云。
5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無錫(崇安、南長、北塘、濱湖、惠山),蘇州(金閶、滄浪、平江、虎丘、吳中、相成),宜興,常熟,吳江,泰興,高淳;
第二組:南通(崇川、港閘),海門,啟東,通州,張家港,靖江,江陰,無錫(錫山),建湖,洪澤,豐縣;
第三組:響水,濱海,阜寧,寶應,金湖,灌南,漣水,楚州。
A.0.9浙江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岱山,嵊泗,舟山(定海、普陀),寧波(北倉、鎮海)。
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杭州(拱墅、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濱江、余杭、蕭山),寧波(海曙、江東、江北、鄞州),湖州(吳興、南?。?,嘉興(南湖、秀洲),溫州(鹿城、龍灣、甌海),紹興,紹興縣,長興,安吉,臨安,奉化,象山,德清,嘉善,平湖,海鹽,桐鄉,海寧,上虞,慈溪,余姚,富陽,平陽,蒼南,樂清,永嘉,泰順,景寧,云和,洞頭;
第二組:慶元,瑞安。
A.0.10安徽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五河,泗縣。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合肥(蜀山、廬陽、瑤海、包河),蚌埠(蚌山、龍子湖、禹會、淮山),阜陽(潁州、穎東、穎泉),淮南(田家庵、大通),樅陽,懷遠,長豐,六安(金安、裕安),固鎮,鳳陽,明光,定遠,肥東,肥西,舒城,廬江,桐城,霍山,渦陽,安慶(大觀、迎江、宜秀),銅陵縣*;
第二組:靈璧。
3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銅陵(銅官山、獅子山、郊區),淮南(謝家集、八公山、潘集),蕪湖(鏡湖、戈江、三江、鳩江),馬鞍山(花山、雨山、金家莊),蕪湖縣,界首,太和,臨泉,阜南,利辛,鳳臺,壽縣,穎上,霍邱,金寨,含山,和縣,當涂,無為,繁昌,池州,岳西,潛山,太湖,懷寧,望江,東至,宿松,南陵,宣城,郎溪,廣德,涇縣,青陽,石臺;
第二組:滁州(瑯琊、南譙),來安,全椒,碭山,蕭縣,蒙城,毫州,巢湖,天長;
第三組:濉溪,淮北,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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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1福建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二組:金門*。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漳州(薌城、龍文),東山,詔安,龍海;
第二組:廈門(思明、海滄、湖里、集美、同安、翔安),晉江,石獅,長泰,漳浦;
第三組:泉州(豐澤、鯉城、洛江、泉港)。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二組:福州(鼓樓、臺江、倉山、晉安),華安,南靖,平和,云宵;
第三組:莆田(城廂、涵江、荔城、秀嶼),長樂,福清,平潭,惠安,南安,安溪,福州(馬尾)。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三明(梅列、三元),屏南,霞浦,福鼎,福安,柘榮,壽寧,周寧,松溪,寧德,古田,羅源,沙縣,尤溪,閩清,閩侯,南平,大田,漳平,龍巖,泰寧,寧化,長汀,武平,建守,將樂,明溪,清流,連城,上杭,永安,建甌;
第二組:政和,永定;
第三組:連江,永泰,德化,永春,仙游,馬祖。
A.0.12江西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尋烏,會昌。
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南昌(東湖、西湖、青云譜、灣里、青山湖),南昌縣,九江(潯陽、廬山),九江縣,進賢,余干,彭澤,湖口,星子,瑞昌,德安,都昌,武寧,修水,靖安,銅鼓,宜豐,寧都,石城,瑞金,安遠,定南,龍南,全南,大余。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A.0.13山東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郯城,臨沐,莒南,莒縣,沂永,安丘,陽谷,臨沂(河東)。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臨沂(蘭山、羅莊),青州,臨駒,菏澤,東明,聊城,莘縣,鄄城;
第二組:濰坊(奎文、濰城、寒亭、坊子),蒼山,沂南,昌邑,昌樂,諸城,五蓮,長島,蓬萊,龍口,棗莊(臺兒莊),淄博(臨淄2),壽光*。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煙臺(萊山、芝罘、牟平),威海,文登,高唐,茌平,定陶,成武;
第二組:煙臺(福山),棗莊(薛城、市中、嶧城、山亭*),淄博(張店、淄川、周村),平原,東阿,平陰,梁山,鄆城,巨野,曹縣,廣饒,博興,高青,桓臺,蒙陰,費縣,微山,禹城,冠縣,單縣“,夏津*,萊蕪(萊城*、鋼城);
第三組:東營(東營、河口),日照(東港、嵐山),沂源,招遠,新泰,棲霞,萊州,平度,高密,墾利,淄博(博山),濱州*,平邑*。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榮成;
第二組:德州,寧陽,曲阜,鄒城,魚臺,乳山,兗州;
第三組:濟南(市中、歷下、槐蔭、天橋、歷城、長清),青島(市南、市北、四方、黃島、嶗山、城陽、李滄),泰安(泰山、岱岳),濟寧(市中、任城),樂陵,慶云,無棣,陽信,寧津,沾化,利津,武城,惠民,商河,臨邑,濟陽,齊河,章丘,泗水,萊陽,海陽,金鄉,滕州,萊西,即墨,膠南,膠州,東平,汶上,嘉祥,臨清,肥城,陵縣,鄒平。
A.0.14河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新鄉(丑濱、紅旗、鳳泉、牧野),新鄉縣,安陽(北關、文峰、殷都、龍安),安陽縣,淇縣,衛輝,輝縣,原陽,延津,獲嘉,范縣;
第二組:鶴壁(淇濱、山城*、鶴山*),湯陰。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臺前,南樂,陜縣,武陟;
第二組:鄭州(中原、二七、管城、金水、惠濟),濮陽,濮陽縣,長桓,封丘,修武,內黃,??h,滑縣,清豐,靈寶,三門峽,焦作(馬村*),林州*。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南陽(臥龍、宛城),新密,長葛,許昌*,許昌縣*;
第二組:鄭州(上街),新鄭,洛陽(西工、老城、渡河、澗西、吉利、洛龍*),焦作(解放、山陽、中站),開封(鼓樓、龍亭、順河、禹王臺、金明),開封縣,民權,蘭考,孟州,盂津,鞏義,偃師,沁陽,博愛,濟源,滎陽,溫縣,中牟,杞縣*。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信陽(獅河、平橋),漯河(郾城、源匯、召陵),平頂山(新華、衛東、湛河、石龍),汝陽,禹州,寶豐,鄢陵,扶溝,太康,鹿邑,鄲城,沈丘,項城,淮陽,周口,商水,上蔡,臨穎,西華,西平,欒川,內鄉,鎮平,唐河,鄧州,新野,社旗,平輿,新縣,駐馬店,泌陽,汝南,桐柏,淮濱,息縣,正陽,遂平,光山,羅山,潢川,商城,固始,南召,葉縣*,舞陽*;
第二組:商丘(梁園、雎陽),義馬,新安,襄城,郟縣,嵩縣,宜陽,伊川,登封,柘城,尉氏,通許,虞城,夏邑,寧陵;
第三組:汝州,睢縣,永城,盧氏,洛寧,澠池。
A.0.15湖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竹溪,竹山,房縣。
2 抗震謾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武漢(江岸、江漢、斫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廈、黃陂、新洲),荊州(沙市、荊州),荊門(東寶、掇刀),襄樊(襄城、樊城、襄陽),十堰(茅箭、張灣),宜昌(西陵、伍家崗、點軍、獍亭、夷陵),黃石(下陸、黃石港、西塞山、鐵山),恩施,咸寧,麻城,團風,羅田,英山,黃岡,鄂州,浠水,蘄春,黃梅,武穴,鄖西,鄖縣,丹江口,谷城,老河口,宜城,南漳,???,神農架,鐘祥,沙洋,遠安,興山,巴東,秭歸,當陽,建始,利川,公安,宣恩,咸豐,長陽,嘉魚,大冶,宜都,枝江,松滋,江陵,石首,監利,洪湖,孝感,應城,云夢,天門,仙桃,紅安,安陸,潛江,通山,赤壁,崇陽,通城,五峰*,京山*。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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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湖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常德(武陵、鼎城)。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岳陽(岳陽樓、君山‘),岳陽縣,汨羅,湘陰,臨澧,澧縣,津市,桃源,安鄉,漢壽。
3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長沙(岳麓、芙蓉、天心、開福、雨花),長沙縣,岳陽(云溪),益陽(赫山、資陽),張家界(永定、武陵源),郴州(北湖、蘇仙),邵陽(大祥、雙清、北塔),邵陽縣,瀘溪,沅陵,婁底,宜章,資興,平江,寧鄉,新化,冷水江,漣源,雙峰,新邵,邵東,隆回,石門,慈利,華容,南縣,臨湘,沅江,桃江,望城,溆浦,會同,靖州,韶山,江華,寧遠,道縣,臨武,湘鄉*,安化*,中方*,洪江*。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A.0.17廣東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汕頭(金平、濠江、龍湖、澄海),潮安,南澳,徐聞,潮州。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揭陽,揭東,汕頭(潮陽、潮南),饒平。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廣州(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云、黃埔、番禹、南沙、蘿崗),深圳(福田、羅湖、南山、寶安、鹽田),湛江(赤坎、霞山、坡頭、麻章),汕尾,海豐,普寧,惠來,陽江,陽東,陽西,茂名(茂南、茂港),化州,廉江,遂溪,吳川,豐順,中山,珠海(香洲、斗門、金灣),電白,雷州,佛山(順德、南海、禪城*),江門(蓬江、江海、新會)*,陸豐*。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韶關(湞江、武江、曲江),肇慶(端州、鼎湖),廣州(花都),深圳(尤崗),河源,揭西,東源,梅州,東莞,清遠,清新,南雄,仁化,始興,乳源,英德,佛岡,龍門,龍川,平遠,從化,梅縣,興寧,五華,紫金,陸河,增城,博羅,惠州(惠城、.惠陽),惠東,四會,云浮,云安,高要,佛山(三水、高明),鶴山,封開,郁南,羅定,信宜,新興,開平,恩平,臺山,陽春,高州,翁源,連平,和平,蕉嶺,大埔,新豐”。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除大埔為設計地震第二組外,均為第一組。
A.0.18廣西壯族自治區
1 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靈山,田東。
2 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玉林,興業,橫縣,北流,百色,田陽,平果,隆安,浦北,博白,樂業*。
3 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南寧(青秀、興寧、江南、西鄉塘、良慶、岜寧),桂林(象山、疊彩、秀峰、七星、雁山),柳州(柳北、城中、魚峰、柳南),梧州(長洲、萬秀、蝶山),欽州(欽南、欽北),貴港(港北、港南),防城港(港口、防城),北海(海城、銀海),興安,靈川,臨桂,永福,鹿寨,天峨,東蘭,巴馬,都安,大化,馬山,融安,象州,武宣,桂平,平南,上林,賓陽,武鳴,大新,扶綏,東興,合浦,鐘山,賀州,藤縣,蒼梧,容縣,岑溪,陸川,鳳山,凌云,田林,隆林,西林,德保,靖西,那坡,天等,崇左,上思,龍州,寧明,融水,憑祥,全州。
注:全自治區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A.0.19海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冢埲A、秀英、瓊山、美蘭)。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文昌,定安。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澄邁。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0g:
臨高,瓊海,儋州,屯昌。
5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三亞,萬寧,昌江,白沙,保亭,陵水,東方,樂東,五指山,瓊中。
注: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除屯昌、瓊中為設計地震第二組外,均為第一組。
A.00.20四川省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組:康定,西昌。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二組:冕寧*。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茂縣,汶川,寶興;
第二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道孚,瀘定,甘孜,爐霍,喜德,普格,寧南,理塘;
第三組:九寨溝,石棉,德昌。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二組:巴塘,德格,馬邊,雷波,天全,蘆山,丹巴,安縣,青州,江油,綿竹,什邡,彭州,理縣,劍閣*;
第三組:滎經,漢源,昭覺,布拖,甘洛,越西,雅江,九龍,木里,鹽源,會東,新龍。
5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自貢(自流井、大安、貢井、沿灘);
第二組:綿陽(涪城、游仙),廣元(利州、元壩、朝天),樂山(市中、沙灣),宜賓,宜賓縣,峨邊,沐川,屏山,得榮,雅安,中江,德陽,羅江,峨眉山,馬爾康;
第三組:成都(青羊、錦江、金牛、武侯、成華、龍澤泉、青白江、新都、溫江),攀枝花(東區、西區、仁和),若爾蓋,色達,壤塘,石渠,白玉,鹽邊,米易,鄉城,稻城,雙流,樂山(金口軻、五通橋),名山,美姑,金陽,小金,會理,黑水,金川,洪雅,夾江,邛崍,蒲江,彭山,丹棱,眉山,青神,郫縣,大邑,崇州,新津,金堂,廣漢。
6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瀘州(江陽、納溪、龍馬潭),內江(市中、東興),宣漢,達州,達縣,大竹,鄰水,渠縣,廣安,華鎣,隆昌,富順,南溪,興文,敘永,古藺,資中,通江,萬源,巴中,閬中,儀隴,西充,南部,射洪,大英,樂至,資陽;
第二組:南江,蒼溪,旺蒼,鹽亭,三臺,簡陽,瀘縣,江安,長寧,高縣,珙縣,仁壽,威遠;
第三組:犍為,榮縣,梓潼,筠連,井研,阿壩,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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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1貴州省
l 抗震設防烈庋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望謨;
第三組:威寧。
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貴陽(烏當”、白云”、小河、南明、云巖溪),凱里,畢節,安順,都勻,黃平,福泉,貴定,麻江鎮,龍里,平壩,納雍,織金,普定,六枝,鎮寧,惠水順,關嶺,紫云,羅甸,興仁,貞豐,安龍,金沙,赤水,習水,思南*;
第二組:六盤水,水城,冊亨;
第三組:赫章,普安,晴隆,興義,盤縣。
A.0.22云南省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組:尋甸,昆明(東川);
第三組:瀾滄。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二組:劍川,嵩明,宜良,麗江,玉龍,鶴慶,永勝,潞西,龍陵,石屏,建水;
第三組:耿馬,雙江,滄源,勐海,西盟,孟連。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二組:石林,玉溪,大理,巧家,江川,華寧,峨山,通海,洱源,賓川,彌渡,祥云,會澤,南澗;
第三組:昆明(盤龍、五華、官渡、西山),普洱(原思茅市),保山,馬龍,呈貢,澄江,晉寧,易門,漾濞,巍山,云縣,騰沖,施甸,瑞麗,梁河,安寧,景洪,永德,鎮康,臨滄,風慶*,隴川*。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二組:香格里拉,瀘水,大關,永善,新平”;
第三組:曲靖,彌勒,陸良,富民,祿勸,武定,蘭坪,云龍,景谷,寧洱(原普洱),沾益,個舊,紅河,元江,祿豐,雙柏,開遠,盈江,永平,昌寧,寧蒗,南華,楚雄,勐臘,華坪,景東*。
5 抗震設防慰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二組:鹽津,綏江,德欽,貢山,水富;
第三組:昭通,彝良,魯甸,福貢,永仁,大姚,元謀,姚安,牟定,墨江,綠春,鎮沅,江城,金平,富源,師宗,瀘西,蒙自,元陽,維西,宣威。
6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威信,鎮雄,富寧,西疇,麻栗坡,馬關;
第二組:廣南;
第三組:丘北,硯山,屏邊,河口,文山,羅平。
A.0.23西藏自治區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三組:當雄,墨脫。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二組:申扎;
第三組:米林,波密。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二組:普蘭,聶拉木,薩嘎;
第三組:拉薩,堆龍德慶,尼木,仁布,尼瑪,洛隆,隆子,錯那,曲松,那曲,林芝(八一鎮),林周。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二組:札達,吉隆,拉孜,謝通門,亞東,洛扎,昂仁;
第三組:日土,江孜,康馬,白朗,扎囊,措美,桑日,加查,邊壩,八宿,丁青,類烏齊,乃東,瓊結,貢嘎,朗縣,達孜,南木林,班戈,浪卡子,墨竹工卡,曲水,安多,聶榮,日喀則*,噶爾*。
5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改則;
第二組:措勤,仲巴,定結,芒康;
第三組:昌都,定日,薩迦,崗巴,巴青,工布江達,索縣,比如,嘉黎,察雅,友貢,察隅,江達,貢覺。
6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二組:革吉。
A.0.24陜西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西安(未央、蓮湖、新城、碑林、灞橋、雁塔、閻良*、臨潼),渭南,華縣,華陰,潼關,大荔;
第三組:隴縣。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咸陽(秦都、渭城),西安(長安),高陵,興平,周至,戶縣,藍田;
第二組:寶雞(金臺、渭濱、陳倉),咸陽(楊凌特區),千陽,岐山,風翔,扶風,武功,眉縣,三原,富平,澄城,蒲城,涇陽,禮泉,韓城,合陽,略陽;
第三組:鳳縣。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0g:
第一組:安康,平利;
第二組:洛南,乾縣,勉縣,寧強,南鄭,漢中;
第三組:白水,淳化,麟游,永壽,商洛(商州),太白,留壩,銅川(耀州、王益、印臺*),柞水*。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延安,清澗,神木,佳縣,米脂,綏德,安塞,延川,延長,志丹,甘泉,商南,紫陽,鎮巴,子長*,子洲*;
第二組:吳旗,富縣,旬陽,白河,嵐皋,鎮坪;
第三組:定邊,府谷,吳堡,洛川,黃陵,旬邑,洋縣,西鄉,石泉,漢陰,寧陜,城固,宜川,黃龍,宜君,長武,彬縣,佛坪,鎮安,丹鳳.山陽。
A.0.25甘肅省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組:古浪。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二組:天水(秦州、麥積),禮縣,西和;
第三組:白銀(平川區)。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二組:菪昌,肅北,隴南,成縣,徽縣,康縣,文縣;
第三組:蘭州(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武威,永登,天祝,景泰,靖遠,隴西,武山,秦安,清水,甘谷,漳縣,會寧,靜寧,莊浪,張家川,通渭,華亭,兩當,舟曲。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二組:康樂,嘉峪關,玉門,酒泉,高臺,臨澤,肅南;
第三組:白銀(白銀區),蘭州(紅古區),永靖,岷縣,東鄉,和政J廣河,臨潭,卓尼,迭部,臨洮,渭源,皋蘭,崇信,榆中,定西,金昌,阿克塞,民樂,永昌,平涼。
5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0g:
第二組:張掖,合作,瑪曲,金塔;
第三組:敦煌,瓜洲,山丹,臨夏,臨夏縣,夏河,碌曲,涇川,靈臺,民勤,鎮原,環縣,積石山。
6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三組:華池,正寧,慶陽,合水,寧縣,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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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6青海省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二組:瑪沁;
第三組:瑪多,達日。
2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二組:祁連;
第三組:甘德,門濼,治多,玉樹。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二組:烏蘭,稱多,雜多,囊謙;
第三組:西寧(城中、城東、城西、城北),同仁,共和,德令哈,海晏,湟源,湟中,平安,民和,化隆,貴德,尖扎,循化,格爾木,貴南,同德,河南,曲麻萊,久治,班瑪,天峻,剛察,大通,互助,樂都,都蘭,興海。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三組:澤庫。
A.0.27寧夏回族自治區
1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二組:海原。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石嘴山(大武口、惠農),平羅;
第二組:銀川(興慶、金鳳、西夏),吳忠,賀蘭,永寧,青銅峽,涇源,靈武,固原;
第三組:西吉,中寧,中衛,同心,隆德。
3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三組:彭陽。
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三組:鹽池。
A.0.2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三組:烏恰,塔什庫爾干。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三組:阿圖什,喀什,疏附。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巴里坤;
第二組:烏魯木齊(天山、沙依巴克、新市、水磨溝、頭屯河、米東),烏魯木齊縣,溫宿,阿克蘇,柯坪,昭蘇,特克斯,庫車,青河,富蘊,烏什*;
第三組:尼勒克,新源,鞏留,精河,烏蘇,奎屯,沙灣,瑪納斯,石河子,克拉瑪依(獨山子),疏勒,伽師,阿克陶,英吉沙。
4 抗震設防烈庋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木壘*;
第二組:庫爾勒,新和,輪臺,和靜,焉耆,博湖,巴楚,拜城,昌吉,阜康*;
第三組:伊寧,伊寧縣,霍城,呼圖壁,察布查爾,岳普湖。
5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鄯善;
第二組:烏魯木齊(達坂城),吐魯番,和田,和田縣,吉木薩爾,洛浦,奇臺,伊吾,托克遜,和碩,尉犁,墨玉,策勒,哈密*;
第三組:五家渠,克拉瑪依(克拉瑪依區),博樂,溫泉,阿合奇,阿瓦提,沙雅,圖木舒克,莎車,澤普,葉城,麥蓋堤,皮山。
6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05g:
第一組:額敏,和布克賽爾;
第二組:于田,哈巴河,塔城,福海,克拉瑪依(馬爾禾);
第三組:阿勒泰,托里,民豐,若羌,布爾津,吉木乃,裕民,克拉瑪依(白堿灘),且末,阿拉爾。
A.0.29港澳特區和臺灣省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組:臺中;
第三組:苗栗,云林,嘉義,花蓮。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二組:臺南;
第三組:臺北,桃園,基隆,宜蘭,臺東,屏東。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三組:高雄,澎湖。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第一組:香港。
5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lOg:
第一組: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