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提高村莊整治的質量和水平,規范村莊整治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質量,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現有村莊的整治。
1.0.3 村莊整治應充分利用現有房屋、設施及自然和人工環境,通過政府幫扶與農民自主參與相結合的形式,分期分批整治改造農民最急需、最基本的設施和相關項目,以低成本投入、低資源消耗的方式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防止大拆大建、破壞歷史風貌和資源。
1.0.4 村莊整治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漸進、分期分批進行;并應充分傳承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防止違背群眾意愿,搞突擊運動。并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1 充分利用已有條件及設施,堅持以現有設施的整治、改造、維護為主,尊重農民意愿、保護農民權益,嚴禁盲目拆建農民住宅;
2 各類設施整治應做到安全、經濟、方便使用與管理,注重實效,分類指導,不應簡單套用城鎮模式大興土木、鋪張浪費;
3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生產方式與生活習慣,結合農村人口及村莊發展的長期趨勢,科學制定支持村莊整治的縣域選點計劃;
4 綜合考慮整治項目的急需性、公益性和經濟可承受性,確定整治項目和整治時序,分步實施;
5 充分利用與村莊整治相適應的成熟技術、工藝和設備,優先采用當地原材料,保護、節約和合理利用能源資源,節約使用土地;
6 嚴格保護村莊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傳統文化。嚴禁毀林開山,隨意填塘,破壞特色景觀與傳統風貌,毀壞歷史文化遺存。
1.0.5 村莊整治項目應包括安全與防災、給水設施、垃圾收集與處理、糞便處理、排水設施、道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公共環境、坑塘河道、歷史文化遺產與鄉土特色保護、生活用能等。具體整治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與經濟條件,由村民自主選擇確定,涉及生命財產安全與生產生活最急需的整治項目應優先開展。
村莊整治應符合有關規劃要求。當村莊規模較大、需整治項目較多、情況較復雜時,應編制村莊整治規劃作為指導。
1.0.6 村莊整治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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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術 語
2.0.1 村莊整治 village rehabilitation
對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的聚居點的整頓和治理。
2.0.2 次生災害 secondary induced disasters
自然災害造成工程結構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連鎖性災害。常見的有次生火災、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質溢出或泄漏、傳染病、地質災害等。
2.0.3 基礎設施 infrastructures
維持村莊或區域生存的功能系統和對國計民生、村莊防災有重大影響的供電、供水、供氣、交通及對抗災救災起重要作用的指揮、通信、醫療、消防、物資供應與保障等基礎性工程設施系統,也稱生命線工程。
2.0.4 濁度 turbidity
反映天然水及飲用水物理性狀的指標,是懸浮物、膠態物或兩者共同作用造成的在光線方面的散射或吸收狀態,也稱渾濁度。
2.0.5 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垃圾 biodegradable waste
指可以腐爛的有機垃圾,如食物殘渣、樹葉、草等植物垃圾等。
2.0.6 堆肥 composting
在有氧和有控制的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的作用對分類收集的有機垃圾進行的生物分解過程,制作產生肥料。
2.0.7 糞便無害化處理 feces harmless treatment
有效降低糞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數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傳染性,控制疾病傳播的過程。
2.0.8 衛生廁所 sanitary latrine
有墻、有頂,廁坑及貯糞池不滲漏,廁內清潔,無蠅蛆,基本無臭,貯糞池密閉有蓋,糞便及時清除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廁所。
2.0.9 戶廁 household latrine
供農村家庭成員便溺用的場所,由廁屋、便器、貯糞池組成。
2.0.10 水沖式廁所 water closed latrine
具有給水和完整的排水設施的廁所。
2.0.11 人工濕地 artificial wetland
人工筑成的水池或溝槽,底面鋪設防滲漏隔水層,填充一定深度的土壤或填3料層,種植蘆葦類維管束植物或根系發達的水生植物,污水由濕地一端通過布水管渠進入,與生長在填料表面的微生物和水中溶解氧進行充分接觸而獲得凈化。
2.0.12 生物濾池 biological filter
污水處理構筑物,內置填料做載體,污水由上往下噴淋過程中與載體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動的空氣充分接觸,獲得凈化。
2.0.13 穩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
污水停留時間長的天然或人工塘。主要依靠微生物好氧和(或)厭氧作用,以多極串連運行,穩定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
2.0.14 表面水力負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每平方米表面積單位時間內通過的污水體積數。
2.0.15 坑塘 pit-pond
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儲水洼地,包括養殖、種植塘及湖泊、河渠形成的支汊水體等。
2.0.16 滾水壩 overflow dam
高度較低的溢流水壩,控制壩前較低的水位,也稱滾水堰。
2.0.17 塘堰 small reservoir
山丘區的小型蓄水工程,用以攔蓄地面徑流,供灌溉及居民生活用水,也稱塘壩。
2.0.18 歷史文化遺產 cultural heritage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遺址、建(構)筑物、村莊格局。
2.0.19 歷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
由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革命紀念意義,能較完整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0.20 生物質成型燃料biomass briquette
將農作物秸稈、農林廢棄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質通過高壓在高溫或常溫下壓縮成熱
值達11932~18840kJ/kg 的高密度棒狀或顆粒狀的燃料。
2.0.21 太陽房 solar house
依靠建筑物本身構造和建筑材料的熱工性能,吸收和儲存太陽光熱量,滿足使用需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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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與防災
3.1 一般規定
3.1.1 村莊整治應綜合考慮火災、洪災、震災、風災、地質災害、雷擊、雪災和凍融等
災害影響,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災害綜合防御、群防群
治的原則,綜合整治、平災結合,保障村莊可持續發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3.1.2 村莊整治應達到在遭遇正常設防水準下的災害時,村莊生命線系統和重要設施基
本正常,整體功能基本正常,不發生嚴重次生災害,保障農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標。
3.1.3 村莊整治應根據災害危險性、災害影響情況及防災要求,確定工作內容,并應符
合下列規定:
1 火災、洪災和按表3.1.3 確定的災害危險性為 C 類和 D 類等對村莊具有較嚴重
威脅的災種,村莊存在重大危險源時,應進行重點整治,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進行防災整治和防災建設,條件許可時應納入城
鄉綜合防災體系統一進行;
表3.1.3 災害危險性分類
災害危險性
災種
劃分依據 A B C D
地震 地震基本加速度a(g) a < 0.05 0.05 ≤a< 0.15 0.15 ≤a< 0.3 a ≥0.3
風 基本風壓W0(KN/m2) W0 < 0.3 0.3 ≤W0< 0.5 0.5 ≤W0< 0.7 W0 ≥0.7
地質 地質災害分區 一般區
易發區、地質環境條件
為中等和復雜程度
危險區
雪 基本雪壓S0(KN/m2) S0 < 0.3 0.45 >S0 ≥ 0.3 0.6 >S0 ≥ 0.45 S0 ≥0.6
凍融 最冷月平均氣溫(ºC) > 0ºC 0ºC ~ -5ºC -5ºC ~ -10ºC < -10ºC
2 除第1 款規定外的一般危險性的常見災害,可按群防群治的原則進行綜合整治;
3 應充分考慮各類安全和災害因素的連鎖性和相互影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各項災害整治和避災疏散的防災要求,對各類次生災害源點進行綜合整治。
2) 應按照火災、水災、毒氣泄漏擴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災害危險源的種類和分布,對需要保障防災安全的重要區域和源點,分類分級采取防護措施,綜合整治。
3) 應考慮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災后流行性傳染病和疫情,建立臨時隔離、救治設施。
3.1.4 現狀存在隱患的生命線工程和重要設施、學校和村民集中活動場所等公共建筑應5進行整治改造,并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 118 等的要求。
存在結構性安全隱患的農民住宅應進行整治,消除危險因素。
3.1.5 村莊洪水、地震、地質、強風、雪、凍融等災害防御中,宜將下列設施作為重點保護對象,按照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優先整治:
1 變電站(室)、郵電(通信)室、糧庫(站)、衛生所(醫務室)、廣播站、
消防站等生命線系統的關鍵部位;
2 學校等公共建筑。
3.1.6 村莊現狀用地中的下列危險性地段,禁止進行農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設,既有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拆除遷建,基礎設施現狀工程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場地破壞作用,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1 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場地;
2 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難以整治和防御的災害高危害影響區。
3.1.7 對潛在危險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條件尚未查明或難以查明的建設用地,應作為限制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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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消防整治
3.2.1 村莊消防整治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針
對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建筑防火等內容進行綜合整治。
3.2.2 村莊應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進行消防整治:
1 村莊內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必須設在村莊邊緣或相對獨
立的安全地帶,并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
嚴重影響村莊安全的工廠、倉庫、堆場、儲罐等必須遷移或改造,采取限期遷移或改變生產使用性質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儲罐等與居住、醫療、教育、
集會、娛樂、市場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煙花爆竹生產工廠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 的要求。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規定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罐區應單獨布置在規劃區常年主導風向下風或側風方向,并應考慮對其他村莊和人員聚集區的影響;
3 合理選擇村莊輸送甲、乙、丙類液體、可燃氣體管道的位置,嚴禁在其干管上
修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或堆放物資。管道和閥門井蓋應有明顯標志;
4 應合理選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瓶庫、汽車加油站和煤氣、天然氣調壓站、沼
氣池及沼氣儲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確保安全。
燃氣調壓設施或氣化設施四周安全間距需滿足城鎮燃氣輸配的相關規定,且該范圍
內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過管道供應燃氣的村莊,低壓燃氣管道的敷設也應滿足城
鎮燃氣輸配的有關規范,且燃氣管道之上不能堆放柴草、農作物秸稈、農林器械等雜物;
5 打谷場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村莊的集貿市場或營
業攤點的設置以及村莊與成片林的間距應符合農村建筑防火的有關規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消火栓的使用;
6 村莊各類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區、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的設置,均應符合農村
建筑防火的有關規定;在人口密集地區應規劃布置避難區域;原有耐火等級低、相互毗連的建筑密集區或大面積棚戶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開辟防火隔離帶和消防通道,增設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條件,消除火災隱患。防火分隔宜按30~50 戶的要求進行,呈階梯布局的村寨,應沿坡縱向開辟防火隔離帶。防火墻修建應高出建筑物50cm 以上;
7 堆量較大的柴草、飼料等可燃物的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在村莊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當村莊的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密集時,宜設置在村莊外。
3)不應設置在電氣設備附近及電氣線路下方。
4)柴草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
5)堆垛不宜過高過大,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8 村莊宜在適當位置設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的固定消防宣傳欄;易燃易爆區域應
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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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村莊建筑整治應符合下列防火規定:
1 村莊廠(庫)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及建筑構造
防火要求應符合農村建筑防火的有關規定;
2 既有耐火等級低的老建筑有條件時應逐步加以改造,采取提高耐火等級等措施
7消除火災隱患;
3 村莊電氣線路與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電氣設計技術規范和農村建筑防火的有關規定。村莊建筑電氣應做接地,配電線路應安裝過載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電線宜采用線槽或穿管保護,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當必須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保護;
4 現狀存在火災隱患的公共建筑,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等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整治改造;
5 村莊應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廣使用沼氣和集中供熱?;鹪?br /> 和氣源的使用管理應符合農村建筑防火的有關規定;
6 保護性文物建筑應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
3.2.4 村莊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產、生活合一的供水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管網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及農村建筑防火的有關規定;利用給水管道設置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120m;
2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應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進行消防通道和消防
供水設施整治;利用天然水源時,應保證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3 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宜設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積
應滿足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4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應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機動泵等消防
供水設備。
3.2.5 村莊整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站的設置應根據村莊規模、區域位置、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程度等因素確
定,確需設置消防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站布局應符合接到報警5 分鐘內消防人員到達責任區邊緣的要求,并應設
在責任區內的適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車輛迅速出動的地段。
2)消防站的建設用地面積宜符合表3.2.5 的規定。
3)村莊的消防站應設置由電話交換站或電話分局至消防站接警室的火警專線,并應與上一級消防站、鄰近地區消防站,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義務消防組織等部門建立消防通信聯網;
表3.2.5 消防站規模分級
消防站類型 責任區面積(km2) 建設用地面積(m2)
標準型普通消防站 ≤7.0 2400-45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4 0 400—1400
2 5000 人以上村莊應設置義務消防值班室和義務消防組織,配備通信設備和滅火設施。
3.2.6 村莊消防通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016 及農村建筑
防火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應與其他公路相連通。消防通道上禁止設立影響消
防車通行的隔離樁、欄桿等障礙物。當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道路時,凈高不應小于4m;
2 消防通道寬度不宜小于4m,轉彎半徑不宜小于8m;
3 建房、挖坑、堆柴草飼料等活動,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4 消防通道宜成環狀布置或設置平坦的回車場。盡端式消防回車場不應小于15m *15m,并應滿足相應的消防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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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洪及內澇整治
3.3.1 受江、河、湖、海、山洪、內澇威脅的村莊應進行防洪整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洪整治應結合實際,遵循綜合治理、確保重點;防汛與抗旱相結合、工程措
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洪災類型確定防洪標準:
1)沿江河湖泊村莊防洪標準應不低于其所處江河流域的防洪標準。
2)鄰近大型或重要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防護對象的村莊,當不能分別進行防護時,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設防標準及防洪設施;
2 應合理利用岸線,防洪設施選線應適應防洪現狀和天然岸線走向;
3 受臺風、暴雨、潮汐威脅的村莊,整治時應符合防御臺風、暴雨、潮汐的要求;
4 根據歷史降水資料易形成內澇的平原、洼地、水網圩區、山谷、盆地等地區的
村莊整治應完善除澇排水系統。
3.3.2 村莊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應與當地江河流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綠化造林等規劃相結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村民,應逐步組織外遷;
2 結合當地江河走向、地勢和農田水利設施布置泄洪溝、防洪堤和蓄洪庫等防洪
設施。對可能造成滑坡的山體、坡地,應加砌石塊護坡或擋土墻。防洪(潮)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3 村莊范圍內的河道、湖泊中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應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4 在指定的分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嚴禁設置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筑物,
既有建筑物必須拆除;
5 位于防洪區內的村莊,應在建筑群體中設置具有避洪、救災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并應采用有利于人員避洪的建筑結構形式,滿足避洪疏散要求。避洪房屋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 50181 的有關規定進行整治;
6 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開發必須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場地選擇、避洪場所設置
等應符合《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 50181 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指定的分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的土地應只限于農牧業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狀態。
2)蓄滯洪區內的高地、舊堤應予保留,以備臨時避洪。
3)蓄滯洪區內存在有毒、嚴重污染物質的工廠和倉庫必須制定限期拆除遷移措施。
3.3.3 村莊應選擇適宜的防內澇措施,當村莊用地外圍有較大匯水匯入或穿越村莊用地時,宜用邊溝或排(截)洪溝組織用地外圍的地面匯水排除。
3.3.4 村莊排澇整治措施包括擴大坑塘水體調節容量、疏浚河道、擴建排澇泵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澇標準應與服務區域人口規模、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重現期可采用5~20
年;
2 具有排澇功能的河道應按原有設計標準增加排澇流量校核河道過水斷面;
3 具有旱澇調節功能的坑塘應按排澇設計標準控制坑塘水體的調節容量及調節水
位,坑塘常水位與調節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m;
4 排澇整治應優先考慮擴大坑塘水體調節容量,強化坑塘旱澇調節功能。主要方
法包括:
1)將原有單一漁業養殖功能坑塘改為養殖與旱澇調節兼顧的綜合功能坑塘。
2)調整農業用地結構,將地勢低洼的原有耕地改為旱澇調節坑塘。
3)受土地條件限制地區,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擴建排澇泵站的整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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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村莊防洪救援系統,應包括應急疏散點、救生機械(船只)、醫療救護、物資儲備和報警裝置等。
3.3.6 村莊防洪通訊報警信號必須能送達每戶家庭,并應能告知村莊區域內每個人。
3.4 其他防災項目整治
3.4.1 地質災害綜合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所在地區災害環境和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重點防御:山區村莊重點防御
邊坡失穩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災害;礦區和巖溶發育地區的村莊重點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災害;
2 地質災害危險區應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村民生命和財產
安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與地質災害規模、嚴重程度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3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
災害的活動;
4 對可能造成滑坡的山體、坡地,應加砌石塊護坡或擋土墻。
3.4.2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地區的村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抗震防災要求統一整治村莊建設用地和建筑,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村莊中需要加強防災安全的重要建筑,進行加固改造整治。
2)對高密度、高危險性村區及抗震能力薄弱的建筑應制定分區加固、改造或拆遷
措施,綜合整治;位于本規范3.1.6 條規定的不適宜用地上的建筑應進行拆遷、外移,
位于本規范3.1.7 條規定的限制性用地上的建筑應進行拆遷、外移或消除限制性使用因素;
2 地震設防區村莊應充分估計地震對防洪工程的影響,防洪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
行業標準《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 203 的規定。
3.4.3 村莊防風減災整治應根據風災危害影響統籌安排進行整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災危險性為D 類地區的村莊建設用地選址應避開與風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
易形成風災的地段;
2 風災危險性為C 類地區的村莊建設用地選址宜避開與風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
易形成風災的地段;
3 村莊內部綠化樹種選擇應滿足抵御風災正面襲擊的要求;
4 防風減災整治應根據風災危害影響,按照防御風災要求和工程防風措施,對建
設用地、建筑工程、基礎設施、非結構構件統籌安排進行整治,對于臺風災害危險地區村莊,應綜合考慮臺風可能造成的大風、風浪、風暴潮、暴雨洪災等防災要求;
5 風災危險性C 類和D 類地區村莊應根據建設和發展要求,采取在迎風方向的邊
緣種植密集型防護林帶或設置擋風墻等措施,減小暴風雪對村莊的威脅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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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村莊防雪災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村莊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暴風雪嚴重地區應統一考慮本規范3.4.3 條防風減災的整治要求。
2) 建筑物屋頂宜采用適宜的屋面形式。
3) 建筑物不宜設高低屋面;
2 根據雪壓分布、地形地貌和風力對雪壓的影響,劃分建筑工程的有利場地和不
利場地,合理布局和整治村莊建筑、生命線工程和重要設施;
3 雪災危害嚴重地區村莊應制定雪災防御避災疏散方案,建立避災疏散場所,對
人員疏散、避災疏散場所的醫療和物資供應等做出合理規劃和安排;
4 雪災危險性C 類和D 類地區的村莊整治時應符合本規范3.4.3 條第5 款的規定。
3.4.5 村莊凍融災害防御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多年凍土不宜作為采暖建筑地基,當用作建筑地基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
有關規定;
2 山區建筑物應設置截水溝或地下暗溝,防止地表水和潛流水浸入基礎,造成凍
融災害;
3 根據場地凍土、季節凍土標準凍深的分布情況,地基土的凍脹性和融陷性,合
理確定生命線工程和重要設施的室外管網布局和埋深。
3.4.6 雷暴多發地區村莊內部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儲、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電力設施、電子設備、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必須安裝避雷、防雷設施。
3.5 避災疏散
3.5.1 村莊避災疏散應綜合考慮各種災害的防御要求,統籌進行避災疏散場所與避災疏
散道路的安排與整治。
3.5.2 村莊道路出入口數量不宜少于2 個,1000 人以上的村莊與出入口相連的主干道路有效寬度不宜小于7m,避災疏散場所內外的避災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寬度不宜小于4m。
3.5.3 避災疏散場地應與村莊內部的晾曬場地、空曠地、綠地或其他建設用地等綜合考慮,與火災、水災、海嘯、滑坡、山崩、場地液化、礦山采空區塌陷等其他防災要求相
結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開本規范3.1.6 條規定的危險用地區段和次生災害嚴重的地段;
2 應具備明顯標志和良好交通條件;
3 有多個進出口,便于人員與車輛進出;
4 應至少有一處具備臨時供水等必備生活條件的疏散場地。
3.5.4 避災疏散場所距次生災害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災或爆炸危險源時,應設防火隔離帶或防火林帶。避災疏散場所與周圍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災危險源之間應設置寬度不少于30m 的防火安全帶。
3.5.5 村莊防洪保護區應制定就地避洪設施規劃,有效利用安全堤防,合理規劃和設置安全莊臺、避洪房屋、圍埝、避水臺、避洪桿架等避洪場所。
3.5.6 修建圍埝、安全莊臺、避水臺等就地避洪安全設施時,其位置應避開分洪口、主流頂沖和深水區,其安全超高值應符合表3.5.6 規定。安全莊臺、避水臺迎流面應設護坡,并設置行人臺階或坡道。
表3.5.6 就地避洪安全設施的安全超高安全設施 安置人口(人) 安全超高(m)
地位重要、防護面大、安置人口≥ 10000 的密集區 > 2.0
≥ 10000 2.0 - 1.5
≥ 1000— < 10000 1.5 - 1.0
圍埝< 1000 1.0
安全莊臺、≥ 1000 1.5 - 1.0
避水臺 < 1000 1.0 - 0.5
注:安全超高指在蓄、滯洪時的最高洪水位以上,考慮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設施需要增加的富余高度。
3.5.7 防洪區的村莊宜在房前屋后種植高桿樹木。
3.5.8 蓄滯洪區內學校、工廠等單位應利用屋頂或平臺等建設集體避洪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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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給水設施
4.1 一般規定
4.1.1 村莊給水設施整治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改造完善現有設施,保障飲水安全。
4.1.2 村莊給水設施整治應實現水量滿足用水需求,水質達標。整治后生活飲用水水量不應低于40~60L/(人·d),集中式給水工程配水管網的供水水壓應滿足用戶接管點處的最小服務水頭。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的規定。
4.1.3 村莊給水設施整治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源、給水方式、給水處理工藝、現有設備設施和輸配水管道的整治,并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完善其他必要的設備設施。
4.1.4 集中式給水工程整治的設計、施工應根據供水規模,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
4.1.5 生活飲用水必須經過消毒。凡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材料、設備和化學藥劑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規定。
4.1.6 村莊給水設施整治應符合本規范3.1.6 條的規定。
4.2 給水方式
4.2.1 給水方式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兩類。
4.2.2 給水方式應根據當地水源條件、能源條件、經濟條件、技術水平及規劃要求等因素進行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4.2.3 村莊靠近城市或集鎮時,應依據經濟、安全、實用的原則,優先選擇城市或集鎮的配水管網延伸供水。
4.2.4 村莊距離城市、集鎮較遠或無條件時,應建設給水工程,聯村、聯片供水或單村供水。無條件建設集中式給水工程的村莊,可選擇手動泵、引泉池或雨水收集等單戶或聯戶分散式給水方式。
4.3 水源
4.3.1 水源整治內容為現有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或根據需要選擇新水源。
4.3.2 應建立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一切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和建設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
4.3.3 現有水源保護區內所有污染源應進行清理整治。
4.3.4 選擇新水源時,應根據當地條件,進行水資源勘察。所選水源應水量充沛、水質符合相關要求,無條件地區可收集雨(雪)水作為水源。
水源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4848 的規定;
2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 的規定。
4.3.5 水源水質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必要的處理工藝,使處理后的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的規定。
4.4 集中式給水工程
4.4.1 給水處理工藝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水源水質、設計規模、處理后水質要求,參照相似條件下已有水廠的運行經驗,確定水處理工藝流程與構筑物;
2 原水含鐵、錳量超標,可采用曝氣氧化工藝;
3 原水含氟量超標,可采用活性氧化鋁吸附或混凝沉淀工藝;
4 原水含鹽量(苦咸水)超標,可采用電滲析或反滲透工藝;
5 原水含砷量超標,可采用多介質過濾工藝;
6 原水濁度超標可采用下列處理工藝:
1) 原水濁度長期不超過20NTU,瞬時不超過60NTU,可采用慢濾或接觸過濾工藝。
2) 原水濁度長期不超過500NTU,瞬時不超過1000NTU,可采用兩級粗濾加慢濾或
混凝沉淀(澄清)工藝;
7 原水藻類、氨氮或有機物超標(微污染的地表水),可采用在混凝沉淀前增加預氧化工藝,或在混凝沉淀后增加活性炭深度處理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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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設備設施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工程設施的整治主要包括現有給水廠站及生產建(構)筑物、調節構筑物以及水泵、消毒等設備設施的整治或根據整治需要增加必要的設備設施;
2 給水廠站及生產建(構)筑物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本規范3.1.6 條的規定。
2)給水廠站生產建(構)筑物(含廠外泵房等)周圍30m 范圍內現有的廁所、化糞池和禽畜飼養場應遷出,且不應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管渠。
3)有條件的廠站應配備簡易水質檢驗設備。
4)出廠水總干管無計量裝置的應增設計量裝置;
3 調節構筑物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清水池、高位水池應有保證水的流動、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積大于50m3 時應設導流墻,增加清洗及通氣等措施。
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應加蓋,設通氣孔、溢流管和檢修孔,并有防止雜物和爬蟲進入池內的措施。
3)室外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周圍及頂部宜覆土。
4)無避雷設施的水塔和高位水池應增設避雷設施;
4 水泵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能滿足水量、水壓要求的水泵宜進行更換。
2)不能適應水量、水壓變化要求的水泵宜增設變頻設施。
3)當水泵向高地供水時,應在出水總干管上安裝水錘防護裝置;
5 消毒設施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毒方法和消毒劑的選擇應根據當地條件、消毒劑來源、原水水質、出水水質要求、給水處理工藝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刹捎寐?、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線等消毒方法,消毒劑與水的接觸時間不應小于30 分鐘。
2)消毒劑以及消毒系統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4.4.3 輸配水管道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有供水不暢的輸配水管道應進行疏通或更新,以解決跑、冒、滴、漏和二次污染等問題;
2 輸水管道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管道埋設要求,盡量縮短線路長度,避免急轉彎、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質地段,減少穿越鐵路、公路、河流等障礙物;
2)新建或改造的管道應充分利用地形條件,優先采用重力流輸水;
3 配水管道宜沿現有道路或規劃道路敷設,地形高差較大時,宜在適當位置設加壓或減壓設施;
4 村莊生活飲用水配水管道不應與非生活飲用水管道、各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
5 輸配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冰凍情況、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露天管道宜設調節管道伸縮設施,并設置保證管道穩定的措施,還應根據需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6 輸配水管道在管道隆起點上應設自動進(排)氣閥。排氣閥口徑宜為管道直徑的1/8~1/12,且不小于15mm;
7 管道低凹處應設泄水閥,泄水閥口徑宜為管道直徑的1/3~1/5;
8 管道分水點下游側的干管和分水支管上應設檢修閥;
9 室外管道上的閘閥、蝶閥、進(排)氣閥、泄水閥、減壓閥、消火栓、水表等宜設在井內,并有防凍、防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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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散式給水工程
4.5.1 手動泵給水工程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泵給水工程由水源井、井臺和手動泵組成;
2 水源井應選擇在水量充沛、水質良好、環境衛生、運輸方便、靠近用水中心、便于施工管理、易于排水、安全可靠的地點;并應符合本規范4.3.2 條的規定;
3 水源井周邊應保持環境衛生,并應有排水設施;
4 井臺應高出周邊地面,高差應不小于20cm。
4.5.2 引泉池給水工程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引泉池給水工程由山泉水水源、引泉池與供水管網組成;
2 整治前應對泉水出露的地形、水文地質條件等進行實地勘察,確定水源的補給及泉水類型;
3 引泉池應設頂蓋封閉,并設通風管。管口宜向下彎曲,包扎細網。引泉池進口、
檢修孔孔蓋應高出周邊地面0.1~0.2m。池壁應密封不透水,壁外用粘土夯實封固,粘土層厚度為0.3~0.5m。引泉池周圍應作不透水層,地面以一定坡度坡向排水溝;
4 引泉池池壁上部應設置溢流管,管徑比出水管管徑大一級,出水管距池底0.1~
0.2m,可在池底設置排空管。
4.5.3 雨水收集給水工程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據收集場地的不同,雨水收集系統可分為屋頂集水式與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統兩類;
2 屋頂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統由屋頂集水場、集水槽、落水管、輸水管、簡易凈化裝置(粗濾池)、貯水池、取水設備等組成;
3 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統由地面集水場、匯水渠、簡易凈化裝置(沉砂池、沉淀池、粗濾池)、貯水池、取水設備等組成;
4 集水場的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水能力應滿足用水量需求,并應與貯水池的容積相配套。
2) 集水面應采用集水性好的材料。
3) 集水面的坡度應大于0.2%,并設集水槽(管)或匯水渠(管)。
4) 集水面應避開畜禽圈、糞坑、垃圾堆、農藥、肥料等污染源。
5) 貯水池應符合本規范4.4.2 條有關調節構筑物的整治要求。
4.6 維護技術
4.6.1 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式給水工程應通過竣工驗收后,方可投入運行;
2 建(構)筑物、給水管井、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管道工程、機電設備等施工
及驗收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4.6.2 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式給水工程應設置管理機構或由相關部門兼管,明確職責,落實管理人員;
2 供水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包括水源衛生防護、水質檢驗、崗位責任、運行
操作、安全規程、交接班、維護保養、成本核算、計量收費等運行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
處理預案,按制度進行管理;
3 供水單位應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運行管理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4 供水單位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建立水質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驗,并接受當地衛生部門的監督。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等應根據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5 分散式給水村莊的供水主管部門應建立巡視檢查制度,了解水源保護和村民飲水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安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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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垃圾收集與處理
5 垃圾收集與處理
5.1 一般規定
5.1.1 村莊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運,保持村莊整潔。
5.1.2 村莊生活垃圾宜就地分類回收利用,減少集中處理垃圾量。
5.1.3 人口密度較高的區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在縣域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宜推行
村莊收集、鄉鎮集中運輸、縣域內定點集中處理的方式,暫時不能納入集中處理的垃圾,可選擇就近簡易填埋處理。
5.1.4 工業廢棄物、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宜單獨收集處置,少量非有害的工業廢棄物可與生活垃圾一起處置。塑料等不易腐爛的包裝物應定期收集,可沿村莊內部道路合理設置廢棄物遺棄收集點。
5.2 垃圾收集與運輸
5.2.1 生活垃圾宜推行分類收集,循環利用。
5.2.2 垃圾收集點應放置垃圾桶或設置垃圾收集池(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收集點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每個村莊應不少于一個垃圾收集點;
2 收集頻次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可選擇每周1-2 次。
5.2.3 垃圾收集點應規范衛生保護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蠅、蚊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
消毒及滅蚊蠅藥物。
5.2.4 垃圾運輸過程中應保持封閉或覆蓋,避免遺撒。
5.3 垃圾處理
5.3.1 廢紙、廢金屬等廢品類垃圾可定期出售。
5.3.2 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垃圾單獨收集后應就地處理,可結合糞便、污泥及秸桿等農業
廢棄物進行資源化處理,包括家庭堆肥處理、村莊堆肥處理和利用農村沼氣工程厭氧消化處理。
5.3.3 家庭堆肥處理可在庭院或農田中采用木條等材料圍成約1m3 空間堆放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垃圾,堆肥時間不宜少于2 個月。庭院里進行家庭堆肥處理可用土覆蓋。
5.3.4 村莊集中堆肥處理,宜采用條形堆肥方式,時間不宜少于2~3 個月。條形堆肥場地可選擇在田間、田頭或草地、林地旁。
5.3.5 設置人畜糞便沼氣池的村莊,可將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垃圾粉碎后與畜糞混合處理。
5.3.6 磚、瓦、石塊、渣土等無機垃圾宜作為建筑材料進行回收利用;未能回收利用的磚、瓦、石塊、渣土等無機垃圾可在土地整理時回填使用。
5.3.7 暫時不能納入集中處理的其他垃圾,可采用簡易填埋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簡易填埋處理場嚴禁選址于村莊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宜選擇在村莊主導風向下風
向,且應避免占用農田、林地等農業生產用地;宜選擇地下水位低并有不滲水粘土層的
坑地或洼地;選址與村莊居住建筑用地的距離不宜小于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2 簡易填埋(堆放)場主要處置暫時不能納入集中處理的其他垃圾,傾倒過程應進行簡單覆蓋,場址四周宜設置簡易截洪設施;
3 簡易填埋處理場底部宜采用自然粘性土防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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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糞便處理
6.1 一般規定
6.1.1 村莊整治應實現糞便無害化處理,預防疾病,保障村民身體健康,防止糞便污染
環境。
6.1.2 應按實際需要選擇廁所類型,其改造和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疾病防控的規定。戶廁改造宜實現一戶一廁。
6.1.3 人、畜糞便應在無害化處理后進行農業應用,減少對水體與環境的污染。
6.1.4 當地主管部門應對新改建廁所的糞便無害化處理效果進行抽樣檢測,糞大腸菌、
蛔蟲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 7959 的規定;血吸蟲病流行地區的廁所應符合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
6.2 衛生廁所類型選擇
6.2.1 村莊整治中應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自然地理條件、人文民俗習慣、農業生產方式等因素,選用適宜的廁所類型:
1 三格化糞池廁所;
2 三聯通沼氣池式廁所;
3 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
4 水沖式廁所;
5 雙甕漏斗式廁所;
6 閣樓堆肥式廁所;
7 雙坑交替式廁所;
8 深坑式廁所。
6.2.2 廁所類型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具備上、下水設施的村莊,不宜建水沖式廁所。水沖式廁所排出的糞便污水
應與通往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網相連接;
2 家庭飼養牲畜的農戶,宜建造三聯通沼氣池式廁所;
3 寒冷地區建造三聯通沼氣池式廁所應保持溫度,宜與蔬菜大棚等農業生產設施
結合建設;
4 干旱地區的村莊可建造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雙坑交替式廁所、閣樓堆肥
式廁所或雙甕漏斗式廁所;
5 寒冷地區的村莊可采用深坑式廁所,貯糞池底部應低于當地凍土層;
6 非農牧業地區的村莊,不宜選用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
6.2.3 戶廁應滿足建造技術要求、方便使用與管理,與飲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衛生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廁屋應滿足農戶自身需要;
2 地下結構應符合無害化衛生廁所要求、堅固耐用、經濟方便。特殊地質條件地
區,應由當地建筑設計部門提出建造的質量安全要求。
6.2.4 應避免人畜共患病,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禁止人畜混居,避免人禽混居;
2 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與其他腸道傳染病高發地區村莊的沼氣池式戶廁,不應采用
可隨時取沼液與沼液隨意溢流排放的設計模式,嚴禁將沼液作為牲畜的飼料添加劑、養魚、養禽等,嚴禁向任何水域排放糞便污水和沼液。
6.2.5 使用預制式貯糞池、便器與廁所其他關鍵設備前,應進行安全性與功能性的技術鑒定,符合要求的方可生產。
6.3 廁所建造與衛生管理要求
6.3.1 廁所建造與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三格化糞池廁所:
1) 廁所內應有貯水容器。
2) 排氣管應與三格化糞池的第一池相通,高于廁屋500mm 以上。
3) 使用前,貯糞池應進行滲漏測試,不滲漏方可投入使用。
4) 貯糞池投入運行前,應向第一池注入水至浸沒第一池過糞管口。
5) 應定期檢查過糞管是否堵塞,并及時進行疏通。
6) 第三格的糞液應及時清掏,清掏的糞渣、糞皮及沼氣池的沉渣應進行堆肥等無害化處理。
7) 禁止在第一池取糞用肥;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鮮糞液;禁止將洗浴水、畜禽糞通入貯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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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廁紙不宜丟入廁坑;
2 三聯通沼氣池式廁所:
1) 廁所內應有貯水容器。
2) 新建沼氣池需經7 天以上養護,經試水、試壓,不漏氣、漏水后方可投料使用。
3) 首次投料啟動采用沼氣池沉渣或污染物作為接種物時,接種量為總發酵液的
10%~15%,采用舊沼氣池發酵液作為接種物時,應大于30%。
4) 沼氣池發酵液含水量一般為90%~95%。料液碳氮比一般為20:1。發酵最宜pH
值為6.8。沼液應經沉淀后于溢流貯存處掏取。
5) 根據當地用肥季節和習慣,沼氣池宜每年出料1~2 次。
6) 使用和檢查維修沼氣池時,必須嚴格防火、防爆和防止窒息事故發生。
7) 嚴禁在進糞端取糞用肥。嚴禁將洗浴水通入廁所的發酵間。嚴禁向沼氣池投入劇
毒農藥和各種殺蟲劑、殺菌劑;
3 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
1) 廁所內應有覆蓋料。
2) 應設置貯糞池與貯尿池,貯糞池向陽采光,貯尿池避光密封。應單獨設置男士使用的小便器,管道與貯尿池連接。
3) 出糞口蓋板應用涂黑金屬板制作。
4) 便器為糞尿分別收集型,南方村莊尿收集口直徑宜為30mm,北方村莊尿收集口直徑宜為60mm。
5) 地下水位高的地區宜建造地上或半地上式貯糞池。
6) 新廁所使用前在坑內墊入約100mm 干灰。便后在糞坑內加入干灰(草木灰、爐灰、庭院土等),用量為糞便量3 倍以上。廁坑潮濕時應加入適量干灰。尿肥施用時需兌入3~5 倍的水。冬季非耕作期不使用尿肥時,應密閉和低溫保存。
7) 單坑在使用過程中,應不定期將糞坑堆積的糞便向外翻倒,翻倒時將外側干燥儲存6 個月以上的糞便清掏出。
8) 廁紙不宜丟入廁坑;
4 水沖式廁所:
1) 需有適度用水量。
2) 便器應用水封。
3) 寒冷地區廁所宜建造在室內,上下水管線應采取防凍措施;
5 雙甕漏斗式廁所:
1) 廁所內應有貯水容器。
2) 排氣管應與廁所的前甕相通,高于廁屋500mm 以上。
3) 使用前應先加水試滲漏,不滲漏后方可投入運行。
4) 啟用前,應向前甕加清水至浸沒前甕過糞管口。
5) 后甕糞液應及時清掏,嚴禁向后甕倒入新鮮糞液。
6) 后甕糞液如形成白色菌膜,表明運行良好;未形成白色菌膜應調整用水量。
7) 廁紙不宜丟入廁坑;
6 閣樓堆肥式廁所:
1) 應保持貯糞池通風。糞便、垃圾可作為堆肥原料。
2) 貯糞池內的糞便發酵堆肥儲存期為半年,廁坑容積根據每人每天糞便量與覆蓋料
量按4kg 計算。
3) 需要用肥前1 個月,應增加濕度達到可以升溫的條件并保持糞堆溫度50℃ 以上
5~7 天,放置20~30 天腐熟,清出糞肥,循環應用;
7 雙坑交替式廁所:
1) 便后應用干細土覆蓋吸收水分并使糞尿與空氣隔開。
2) 應集中使用其中一個廁坑,滿后封閉,為封存坑;同時啟用另一個坑,為使用坑,滿后封閉;將第一個糞便清掏后,繼續交替使用。
3) 封存半年以上的廁糞可直接用作肥料,不足半年的清掏后應經堆肥等無害化處理;
8 深坑式廁所
1) 清掏糞便應進行堆肥處理后方可施肥應用。
2) 滑糞道斜坡長與排糞口長之比宜為2:1,坡度應達到60°,排便口應加蓋。
3) 排氣管設計應與貯糞池連通,設在廁屋內側、外側均可,可用磚砌或采用陶管,直徑100mm。修建時應高出廁屋頂500mm 以上,同時安裝防風帽。
4) 貯糞池口應有蓋、口(直)徑不應大于300 mm,并高于地面100~150mm。
6.3.2 貯糞池應避免糞便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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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水設施
7.1 一般規定
7.1.1 村莊排水設施整治包括確定排放標準、整治排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
7.1.2 排水量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包括生活污水量及生產污水量。排水量可按
下列規定計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進行計算;
2 生產污水量及變化系數可按產品種類、生產工藝特點及用水量確定,也可按生產
用水量的75%~90%進行計算;
3 雨水量可按照臨近城市的標準進行計算。
7.1.3 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的有關規定;污水
用于農田灌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 的有關規定。
7.1.4 村莊應根據自身條件,建設和完善排水收集系統,采用雨污分流或雨污合流方式排水。
7.1.5 有條件且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的村莊,應建設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將污水納入到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外的村莊,應聯村或單村建設污水處理站。
無條件的村莊,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結合現狀排水,疏通整治排水溝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可就近排入水系或坑塘,不應出現雨水倒灌農民住宅和重要建筑物的現象;
2 采用人工濕地等污水處理設施的村莊,生活污水可與雨水合流排放,但應經常清理排水溝渠,防止污水中有機物腐爛,影響村莊環境衛生。
7.1.6 糞便污水、養殖業污水、工業廢水不應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沼氣池等進行衛生處理或制作有機肥料,出水達到標準后引至村莊水系下游的低質水體或直接利用;
2 養殖業污水宜單獨收集入沼氣池制作有機肥料,出水達到標準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質水體或直接利用;
3 工業廢水處理達到標準后,應排入村莊排水溝渠或村莊水系。
7.1.7 缺水地區的村莊應合理利用生活污水。
7.1.8 村莊排水設施應符合本規范3.1.6 條的規定。
7.2 排水收集系統
7.2.1 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統一排放。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雨污合流,但應逐步實現分流。雨污分流時的雨水就近排入村莊水系,雨污分流時的污水、雨污合流時的合流污水應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或排入村莊水系的低質水體。
7.2.2 雨水應有序排放,雨水溝渠可與道路邊溝結合。污水應有序暗流排放,可采用排水管道或暗渠。雨水和污水管渠均按重力流計算。
7.2.3 排水溝渠沿道路敷設,應盡量避免穿越廣場、公共綠地等,避免與排洪溝、鐵路等障礙物交叉。
7.2.4 寒冷地區,排水管道應鋪設在凍土層以下,并有防凍措施。
7.2.5 排水收集系統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排放可根據當地條件,采用明溝或暗渠收集方式;雨水溝渠應充分利用地形,及時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體,并應定時清理維護,防止被生活垃圾、淤泥淤積堵塞;
2 雨水排水溝渠的縱坡不應小于0.3%,雨水溝渠的寬度及深度應根據各地降雨量
確定,溝渠底部寬度不宜小于150mm,深度不宜小于120mm;
3 雨水排水溝渠砌筑可選用混凝土或磚石、條石等地方材料;
4 南方多雨地區房屋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渠;北方地區房屋外墻外地坪應設置散水,
寬度不應小于0.5m,外墻勒腳高度不應低于0.45m,一般采用石材、水泥等材料砌筑;
特殊干旱地區房屋四周可用粘土夯實排水;
5 有條件的村莊,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應根據人口數量和人均用水量計算污
水總量,并估算管徑,管徑不應小于150mm;
6 污水管道宜依據地形坡度鋪設,坡度不應小于0.3%,距離建筑物外墻應大于
2.5m,距離樹木中心應大于1.5m,管材可選用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種地方材料。污水管道應設置檢查井。
7.3 污水處理設施
7.3.1 有條件的村莊,應聯村或單村建設污水處理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污分流時,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2 雨污合流時,將合流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在污水處理站前,宜設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 污水處理站可采用人工濕地、生物濾池或穩定塘等生化處理技術,也可根據當地條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實例或成熟經驗的處理技術。
7.3.2 村莊污水處理站應選址在夏季主導風向下方、村莊水系下游,并應靠近受納水體或農田灌溉區。
7.3.3 村莊的工業廢水和養殖業污水經過處理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的要求后,可輸送至村莊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7.3.4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于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 的有關規定。
7.3.5 人工濕地適合處理純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積較大,宜采用二級串聯。
7.3.6 生物濾池的平面形狀宜采用圓形或矩形。填料應質堅、耐腐蝕、高強度、比表面
積大、空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爐渣、焦炭等無機濾料。
7.3.7 地理環境適合且技術條件允許時,村莊污水可考慮采用荒地、廢地以及坑塘、洼
地等穩定塘處理系統。用作二級處理的穩定塘系統,處理規模不宜大于5000m3/d。
7.4 維護技術
7.4.1 村莊排水設施中的構筑物、砌體結構、管道工程、機電設備等施工驗收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施工及驗收的規定,并應進行必要的復驗和外觀檢查。
7.4.2 運行與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井蓋開啟、損壞或遺失時,應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更換;
2 井深不超過3m,在穿竹片牽引鋼絲繩和掏挖污泥時,不宜下井操作;
3 下井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學會人工急救和防護用具、照明及通訊設備的使用方法;
4 操作人員下井作業時,應開啟上下游檢查井蓋通風,井上應有兩人監護,監護人員不得擅離職守。每次下井連續作業時間不宜超過1 小時;
5 嚴禁進入管徑小于0.8m 的管道作業;
6 嚴禁把雜物投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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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道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 道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應遵循安全、適用、環保、耐久和經濟的原則。
8.1.2 道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應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通過整治,恢復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使道路布局科學合理。
8.1.3 道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應按照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和養護管理階段分步進行。
8.1.4 當地主管部門應組織對道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進行質量驗收。
8.2 道路工程
8.2.1 村莊整治應合理保留原有路網形態和結構,必要時應打通斷頭路,保證有效聯系。并應考慮消防需要設置消防通道,并應符合本規范3.2.6 條的規定。
8.2.2 道路路面寬度及鋪裝形式應滿足不同功能要求,有所區別。路肩寬度可采用0.25~0.75m。
1 主要道路:
主要道路路面寬度不宜小于4m。路面鋪裝材料應因地制宜,宜采用瀝青混凝土路
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塊石路面等形式,平原區排水困難或多雨地區的村莊,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塊石路面;
2 次要道路:
次要道路路面寬度不宜小于2.5m。路面寬度為單車道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錯車道。路面鋪裝宜采用瀝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塊石路面及預制混凝土方磚路面等形式;
3 宅間道路:
宅間道路路面寬度不宜大于2.5m。路面鋪裝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石材路面、預制混凝土方磚路面、無機結合料穩定路面及其他適合的地方材料。
8.2.3 村莊道路標高宜低于兩側建筑場地標高。路基路面排水應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現有的農田水利排灌系統。平原地區村莊道路宜依靠路側邊溝排水,山區村莊道路可利用道路縱坡自然排水。各種排水設施的尺寸和形式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確定,并應符合本規范7.2.5 條的規定。
8.2.4 村莊道路縱坡度應控制在0.3%~3.5%之間,山區特殊路段縱坡度大于3.5%時,宜采取相應的防滑措施。
8.2.5 村莊道路橫坡宜采用雙面坡形式,寬度小于3m 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單面坡。坡度應控制在1%~3%之間,縱坡度大時取低值,縱坡度小時取高值;干旱地區村莊取低值,多雨地區村莊取高值;嚴寒積雪地區村莊取低值。
8.2.6 村莊道路路堤邊坡坡面應采取適當形式進行防護。宜采用干砌片石護坡、漿砌片石護坡、植草磚護坡及植草護坡等多種形式。
8.2.7 村莊道路采用水泥或瀝青路面時,土質路基壓實應采用重型擊實標準控制,路基壓實度應符合表8.2.7 的規定,達不到表8.2.7 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結構類型。
表8.2.7 路基壓實度
填挖類別 零填及挖方 填 方
路床頂面以下深度(m) 0 ~ 0.3 0 ~ 0.8 ≥ 0.8
壓實度(%) ≥ 90 ≥ 90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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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路面結構層所選材料應滿足強度、穩定性及耐久性的要求,并結合當地自然條件、地方材料及工程投資等情況確定。各種結構層厚度應根據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藝、材料規格及強度形成原理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8.2.9 瀝青混凝土路面適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施工工藝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應加強質量監督,保證工程質量。
8.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適用于各類村莊道路,施工工藝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應加強質量監督,保證工程質量。
8.2.11 石材類路面及預制混凝土方磚類路面適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間道路,塊石路面可用于主要道路,施工工藝流程可參照整平層施工、放線、鋪砌石材或預制混凝土方磚、勾縫或灌縫、養護的步驟進行。
8.2.12 無機結合料穩定路面適用于宅間道路,施工工藝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應加強質量監督,保證工程質量。
8.3 橋涵工程
8.3.1 當過境公路橋梁穿越村莊時,在滿足過境交通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混合交通特點,設置必要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措施。
8.3.2 現有橋梁荷載等級達不到相關規定的,應采用限載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橋梁荷載等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8.3.3 現有窄橋加寬應采用與原橋梁相同或相近的結構形式和跨徑,使結構受力均勻,并保證橋梁基礎的抗沖刷能力。
8.3.4 應對現有橋涵防護設施進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點部位為橋梁欄桿、橋頭護欄。
8.3.5 橋面坡度過大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中小橋梁,橋面縱坡不應大于3%;非
機動車流量很大時,橋面縱坡不應大于2.5%。
8.3.6 村莊道路整治中,應考慮橋梁兩端與道路銜接線形順暢,交通組織合理;行人密集區的橋梁宜設人行步道,寬度不宜小于0.75m。
8.3.7 河湖水網密集地區,橋下凈空應符合通航標準,還應考慮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沖淤等情況。
8.3.8 因自然條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難而搭設的行人便橋,應確保安全、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8.3.9 現有橋涵及其他排水設施應進行必要整合,進行疏浚,保證正常發揮排水作用。
8.4 交通安全設施
8.4.1 村莊道路整治中,應結合路面情況完善各類交通設施,包括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8.4.2 當公路穿越村莊時,村莊入口應設置標志,道路兩側應設置宅路分離擋墻、護欄等防護設施;當公路未穿越村莊時,可在村莊入口處設置限載、限高標志和限高設施,限制大型機動車通行。
8.4.3 在公路與村莊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處應設置減速讓行、停車讓行等交通標志,并配合劃定減速讓行線、停車讓行線等交通標線;還可設置交通信號燈。
8.4.4 村莊道路通過學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較多路段時,應設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標志及減速坎、減速丘等減速設施,并配合劃定人行橫道線,也可設置其他交通安全設施。
8.4.5 村莊道路遇有濱河路及路側地形陡峭等危險路段時應設置護欄標志路界,對行駛車輛起到警示和保護作用。護欄可采用垛式、墻式及欄式等多種形式。
8.4.6 現有各類橋梁及通道可分別設置限載、限高及限寬標志,必要時應設置限高、限寬設施,保證橋梁與通道的行車安全與暢通。
8.4.7 村莊道路建筑限界內嚴禁堆放雜物、垃圾,并應拆除各類違章建筑。
8.4.8 可在村莊主要道路上設置交通照明設施,為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
8.4.9 村莊中零散分布的空地,可開辟為停車位,供機動車及其他農用車輛停放。
8.4.10 交通標志、標線的形狀、規格、圖案及顏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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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環境
9.1 一般規定
9.1.1 村莊公共環境整治應遵循適用、經濟、安全和環保的原則,恢復和改善村莊公共
服務功能,美化自然與人工環境,保護村莊歷史文化風貌,并應結合地域、氣候、民族、風俗營造村莊個性。
9.1.2 村莊公共環境整治應覆蓋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除家庭宅院外的全部公有空間,包括:河道水塘、水系;晾曬場地等設施整治;建設用地整治;景觀環境整治;公共活動場所整治及公共服務設施整治等內容。
9.1.3 應根據村民需要,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和少年兒童活動的特殊要求進行村莊公共環境整治。
9.2 整治措施
9.2.1 村莊內部廢棄農民住宅、閑置房屋與建設用地,可采取下列措施改造利用:1 閑置且安全可靠的村辦企業廠房、倉庫等集體用房應根據其特點加以改造利用。原有建筑與新功能要求不符時,可進行局部改造;
2 廢棄農民住宅應根據一戶一宅和村民自愿的原則,合理整治利用;
3 暫時不能利用的村莊內部閑置建設用地,應整治綠化。
9.2.2 村莊景觀環境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村莊主要街道兩側可采用綠化等手法適當美化,街巷兩側亂搭亂建的違章建
(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予以拆除;
2 公共場所的溝渠、池塘、人行便道的鋪裝宜采用當地磚、石、木、草等材料,
手法宜提倡自然,岸線應避免簡單的直銳線條,人行便道避免過度鋪裝;
3 村莊重要場所可布置環境小品,應簡樸親切,以農村特色題材為主,突出地域
文化民族特色;
4 公共服務建筑應滿足基本功能要求,宜小不宜大,建筑形式與色彩應與村莊整
體風貌協調;
5 根據村莊歷史沿革、文化傳統、地域和民族特色確定建筑外觀整治的風格和基
調;
6 引導村民逐步整合現有農民住宅的形式、體量、色彩及高度,形成整潔協調的
村容風貌;
7 保留利用村莊現有水系的自然岸線,整治邊坡與岸線建筑環境,形成自然岸線
景觀;
8 保護利用村莊內部的古樹名木、祠堂、名人故居、碑牌甬道、井臺渡口等特色
文化景觀,并應符合本規范11.2.3 條的規定。
9.2.3 村莊公共活動場所整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活動場所宜靠近村委會、文化站及祠堂等公共活動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據
自然環境特點,選擇村莊內水體周邊、坡地等處的寬闊位置設置。并應符合本規范3.1.6條的規定;
2 已有公共活動場所的村莊應充分利用和改善現有條件,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無公共活動場所或公共活動場所缺乏的村莊,應采取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建設用地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方式,嚴禁以侵占農田、毀林填塘等方式大面積新建公共活動場所;
3 公共活動場所整治時應保留現有場地上的高大喬木及景觀良好的成片林木、植
被,保證公共活動場所的良好環境;
4 公共活動場地應平整、暢通,無坑洼、無積水、雨雪天無淤泥。條件允許的村
莊可設置照明燈具;
5 公共活動場所可根據村民使用需要,與打谷場、曬場、非危險品的臨時堆場、
小型運動場地及避災疏散場地等合并設置。當公共活動場地兼作村莊避災疏散場地使用時,應符合本規范3.5.3 條的規定;
6 公共活動場所可配套設置坐凳、兒童游玩設施、健身器材、村務公開欄、科普
宣傳欄及閱報欄等設施,提高綜合使用功能;
7 公共活動場所上下臺階處應設置緩坡,方便老年人、殘疾人使用。
9.2.4 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的整治應按照科學配置、完善功能、相對集中、方便使用、有利管理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村莊經濟條件及實際需要確定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項目、建設規模,嚴
禁超越本村實際,盲目求大求全;
2 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有關部門要求及相關規劃內容;
3 小學的設置及規模應符合當地教育部門的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
9.2.5 村莊人員活動密集的場所宜設置公共廁所,并應符合本規范6.2.1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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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坑塘河道
10.1 一般規定
10.1.1 坑塘河道應保障使用功能,滿足村莊生產、生活及防災需要。嚴禁采用填埋方式廢棄、占用坑塘河道??犹潦褂霉δ馨ê禎痴{節、漁業養殖、農作物種植、消防水源、雜用水、水景觀及污水凈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觀等。
10.1.2 坑塘河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備補水和排水條件,滿足水體利用要求;
2 水體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質標準應符合相關使用功能。不同功能的坑塘
河道對水體的控制標準可按表10.1.2 確定。
表10.1.2 不同功能坑塘河道水體控制標準
注:水質類別所規定標準為不低于此標準。
10.1.3 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況時,應根據當地條件進行整治:
1 坑塘河道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影響村莊公共安全、經濟發展或環境衛生;
2 廢棄坑塘土地閑置,重新使用具有明顯的生態、環境或經濟效益。
10.1.4 坑塘河道整治應結合村莊綜合整治統一實施,處理好與防洪、灌溉等相關設施
的關系。
10.1.5 應根據自然條件、環境要求、產業狀況及坑塘現有水體容量、水質現狀等調整
坑塘功能 最小水面面積(m2) 河道寬度(m) 適宜水深(m) 水質類別
旱澇調節坑塘 50000 —— 1.0-2.0 Ⅴ
漁業養殖坑塘 600—700 —— >1.5 Ⅲ
農作物種植坑塘 600—700 —— 1.0 Ⅴ
雜用水坑塘 1000—2000 —— 05-1.0 Ⅳ
水景觀坑塘 500—1000 —— >0.2 Ⅴ
污水處理坑塘(厭氧) 600—1200 —— 2.5—5.0 ——
污水處理坑塘(好氧) 1500—3000 —— 1.0—1.5 ——
行洪河道 —— —— ——
生活飲用水河道 —— >1.0 Ⅱ—Ⅲ
工業取水河道 —— >1.0 Ⅳ
農業取水河道 —— >1.0 Ⅴ
水景觀河道 ——
≮自然
河道寬度
>0.2 Ⅴ
和優化坑塘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近湖泊的坑塘應以旱澇調節為主要功能,兼顧漁業養殖功能;臨近村莊的坑
塘應以消防備用水源、生活雜用水為主要功能;臨近村莊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優先作為污水凈化功能使用;
2 坑塘功能調整不應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旱澇調節功能;
3 河道整治不應改變原有功能,應以維護河道行洪、取水功能為主要目的。已廢
棄坑塘在滿足本規范10.1.2 條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采取拆除障礙物、清理坑塘、疏浚
坑塘進出水明渠、改造相關涵閘等措施整治,恢復其基本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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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補水
10.2.1 雨量充沛、地下水位較高地區的村莊,應充分利用降雨、地下水進行坑塘河道
的自然補水;自然補水不能滿足水體容量要求時,可采用人工方式。
10.2.2 坑塘河道補水整治應貫徹開源節流方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調整用水結構,發展與水資源相適應的產業類型,提高工
業循環用水率,減少或取締高耗水、低產能的中小型企業;
2 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處理,經處理水質達標后可用于農業灌溉,減少新鮮水
取用量。
10.2.3 山區、丘陵地區的村莊宜充分利用現有水庫效能進行蓄水;平原河網、湖泊密
集地區的村莊宜充分利用現有取水泵站能力引水,并適度增加旱澇調節坑塘,提高村莊旱季補水應變能力。
10.2.4 坑塘人工補水可根據當地條件,選擇人工引水和人工蓄水兩種方式。
1 人工引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基本斷流時,宜重新選擇水源,采用人工引水方式補水。水源地宜選擇臨近坑塘、水量充沛的河道、湖泊、水庫或其他旱澇調節坑塘,并應符合本規范4.3.2、4.3.4 的規定。
2)引水方式宜優先選擇涵閘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選擇泵站抽升引水方式。
3)引水明渠的布置應根據引水方位、地形條件選擇在地勢低洼、順坡、線路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構造結合自然地形可采用漿砌磚、塊石護砌明渠或土明渠。
4)平原地區宜采用土明渠,山區及丘陵地區宜采用塊石、磚護砌明渠;
2 人工蓄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坑塘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出現季節性缺水時,可選用人工蓄水方式補水。
2)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處設置節制閘或滾水壩的蓄水方式補水。
3)水深要求變化較大的坑塘應采用節制閘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控制節制閘的開啟水位;水深要求變化不大的坑塘可采用滾水壩控制,壩頂高度按坑塘正常水深相應水位高度控制。
10.2.5 有取水功能的河道出現自然補水不足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因水源斷流出現自然補水不足時,下游取水構筑物較多的河道應采用人工引水
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構筑物較少的河道可廢棄原有取水構筑物,另選水源地取水,并應符合本規范4.3.2、4.3.4 的規定;
2 因季節性缺水出現自然補水不足時,可采取局部工程措施人工蓄水??稍谌∷?br /> 構筑物處適當挖深河床,降低進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滿足取水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床挖深不宜超過1m。
10.3 擴容
10.3.1 坑塘水體容量不能滿足功能要求時,可進行坑塘擴容。
10.3.2 可通過擴大坑塘用地面積、提高坑塘有效水深兩種形式進行坑塘擴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結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條件選擇擴容方案,宜首先選擇清淤疏浚方式,滿足坑塘有效水深;
2 坑塘擴容規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積和水深應符合本規范10.1.2 條的有關規定。
10.3.3 坑塘擴容整治與周邊其他土地利用發生矛盾時,對旱澇調節、污水處理等涉及生產保障、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的坑塘,應遵循擴容優先的原則,其他坑塘應遵循因地
制宜、相互協調的原則。
10.3.4 旱澇調節坑塘擴容整治應與村莊防災、排水工程整治相協調,水體調節容量、調蓄水位應達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無相關規定的,其水面面積、常年水深應滿足本規范10.1.2 條有關規定的低限要求,并應符合本規范3.3.4 條的相關規定。
10.3.5 旱澇調節坑塘擴容整治應充分利用地勢低洼區域的湖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禁隨意在湖汊等地勢低洼的坑塘上填土建造房屋,已建房屋應逐步拆除;
2 原有單一漁業養殖功能坑塘可改為養殖與旱澇調節兼顧的綜合功能坑塘;
3 調整農業用地結構,退田還湖,宜將地勢低洼的原有耕地改為旱澇調節坑塘;
4 受土地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旱澇調節坑塘擴容整治的村莊,應按照統一防災要
求進行整治,彌補現有旱澇調節坑塘水體調節容量的不足。
10.3.6 水景觀坑塘擴容整治應根據用地現狀,利用閑置土地擴容,滿足水景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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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水環境與景觀
10.4.1 加強坑塘河道水環境保護,充分發揮功能作用。
10.4.2 坑塘河道水環境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的河道、塘堰水體保護應符合本規范4.3.2、4.3.3
條的規定;
2 作為生活雜用水的坑塘不得有污水排入。
10.4.3 村莊采用氧化溝和穩定塘技術處理污水的,應選擇距離村莊不小于300m、并位
于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的坑塘,其周邊應建設旁通渠,疏導匯流雨水直接排入下游水體。
10.4.4 不滿足使用功能的水體應進行重點整治,按照先截污、后清淤、再修復的順序逐步提高水體水質,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有污水排放口應進行截污整治,建設截污管道排入污水集中處理場地;
2 未接納工業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宜用作旱地作物肥料,且不應露天
堆放。接納工業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應運送到附近污泥處置場進行無害化處置,無條件的可結合村莊垃圾簡易填埋場處理,并應符合本規范5.3.7 條的規定;
3 水體修復宜采用岸邊帶形種植蘆葦、水中種植荷花等喜水植物方式。
10.4.5 村莊內部或臨近村莊的水體可結合村莊布局進行景觀建設,包括修建水邊步道、開辟濱水活動場所、局部設置親水平臺及修整岸邊植物等內容。水體護坡宜采用自然護
坡、適度采用硬質護砌。嚴禁在水上建設餐飲、住宅等可能污染水體的建筑,水上游覽設施建設不應分隔水體和減少水面面積。
10.5 安全防護與管理
10.5.1 有危險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坑塘河道應實施安全防護整治。
10.5.2 坑塘安全防護應針對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設置護欄、設置警示標志牌、改造邊坡、降低水深、拓寬及平整岸邊道路等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深在0.8~1.2m 的水體、攔洪溪溝及蓄水塘堰的泄洪溝渠,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警示標志牌。水深超過1.2m 的水體除設置警示標志牌以外,還應采取安全措施;
2 坑塘水體宜減少直立式護坡,采用緩坡形式邊坡,邊坡系數不應小于1:2;
3 不宜設置緩坡的水體,應在臨水村莊的道路、公共場所等地段設置安全護欄,
高度不應低于1.05m,欄條凈間距不應大于12cm。其他臨水區段水邊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且應保證通道平整。
10.5.3 禁止在坑塘河道內傾倒垃圾、建筑渣土。
10.5.4 對坑塘河道實施維護管理,定期清淤保潔,保障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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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歷史文化遺產與鄉土特色保護
11.1 一般規定
11.1.1 村莊整治中應嚴格、科學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延續與弘揚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農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對于國家歷史文化名村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嚴格進行保護。
11.1.2 村莊中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應嚴格進行保護,并符合下列規定:
1 下列內容應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嚴格進行保
護:
1)國家、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2)國家歷史文化名村。
3)樹齡在100 年以上的古樹以及在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
領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的名木;
2 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遺址、建(構)筑物、村莊格局和具有農村特色、
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風貌、場所空間和自然景觀應經過認定,嚴格進行保護。
11.1.3 村莊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保護工作應包括:
1 調查、甄別、認定保護對象;
2 制定保護及管理措施。
11.1.4 村莊整治不得破壞或改變經認定應予以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整治措施應確保遺存的安全性和遺產環境的和諧性。
歷史文化遺產分布區內的村莊整治應制定專項方案,并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整治措施應符合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1.1.5 村莊整治應注重保護具有鄉土特色的建(構)筑物風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觀、及與村莊風俗、節慶、紀念等活動密切關聯的特定建筑、場所和地點等,并保持與鄉土特色風貌的和諧。
11.2 保護措施
11.2.1 歷史文化遺產與鄉土特色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范圍的劃定和管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執行,保護范圍內嚴禁從事破壞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的活動;
2 具備保護修繕需求和相應技術、經濟條件的村莊,應按照歷史文化遺產與鄉土
特色保護要求制定和實施保護修繕措施;
3 暫不具備保護修繕需求和技術、經濟條件的村莊,應嚴格保護遺存與特色現狀、
嚴禁隨意拆除翻新,可視病害情況嚴重程度適當采取臨時性、可再處理的搶救性保護措施。
11.2.2 歷史文化遺產與鄉土特色保護措施,應以保護歷史遺存、保存歷史和鄉土文化信息、延續和傳承傳統、特色風貌為目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歷史遺存保護主要采取保養維護、現狀修整、重點修復、搶險加固、搬遷及破
壞性依附物清理等保護措施;
2 建(構)筑物特色風貌保護主要采取不改變外觀特征,調整、完善內部布局及
設施的改善措施;
3 村莊特色場所空間保護主要采取完整保護特定的活動場所與環境,重點改善安
全保障和完善基礎設施的保護措施;
4 自然景觀特色風貌保護主要采取保護自然形貌、維護生態功能的保護措施。
11.2.3 歷史文化遺產的周邊環境應實施景觀整治,周邊的建(構)筑物形象和綠化景
觀應保持鄉土特色并與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環境和傳統風貌相和諧。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村莊整治應符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與編制的文物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相銜接。
11.2.4 歷史文化名村的整治工作中應保護村莊的歷史文化遺產、歷史功能布局、道路系統、傳統空間尺度及傳統景觀風貌。并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實施保護和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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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活用能
12.1 一般規定
12.1.1 村莊生活應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12.1.2 能源使用時應保證安全,防止燃燒排放物危害身體健康。
12.1.3 村莊炊事及生活熱水用能應逐步以太陽能、改良的生物質燃料等清潔環保能源代替低效率的燃煤、燃柴等常規能源消費類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用符合標準的太陽能熱利用產品,建筑物的設計與施工應為太陽能利用提供
必備條件,既有建筑物安裝太陽能裝置不應影響建筑物質量與安全;
2 可根據村莊條件選擇沼氣、改良的生物質燃料、液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等氣
體燃料,燃氣供應場站應規范選址,燃氣儲運不應遺留安全隱患;
3 城市附近的村莊可就近選擇城鎮管道燃氣。
12.1.4 新建房屋應采取節能措施,宜采用保溫技術與材料、被動式太陽房技術。有條件地區的村莊應逐步對既有房屋實施節能改造。
12.1.5 應因地制宜確定能源利用形式,可采用太陽能、改良的生物質燃料及沼氣等實用能源。鼓勵開發先進能源利用技術及建設示范工程,宜逐步規?;褪袌龌?。
12.2 技術措施
12.2.1 應推廣使用省柴節煤爐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省柴爐灶的熱效率應不低于20%,北方地區“炕連灶”柴灶熱能綜合利用效率應不低于50%;
2 需使用煤炭進行炊事或供暖的地區,節煤爐灶熱效率不應低于25%,小型燃煤單元集中供暖鍋爐房熱效率不應低于50%。
12.2.2 生物質資源豐富區域,應逐步以熱效率較高的生物質成型燃料替代秸稈、薪柴、煤炭等。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產廠宜根據燃料需求情況由村莊獨建或多個村莊合建。
12.2.3 居住密集,且具有大中型養殖場的村莊,應由村莊或鎮建設大中型沼氣供氣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沼氣生產廠的選址應位于村莊常年風向的下風向,不應占用基本農田;
2 沼氣供應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等應符合現行標準《沼氣工程技術規范》NY/T
1220 的有關規定;
3 沼液及沼渣應規范排放或綜合利用,不應污染河道或地下水。
12.2.4 村莊新建公共建筑應采用太陽房,寒冷及嚴寒地區村莊的農民住宅宜采用被動式太陽房。
12.2.5 既有房屋的節能化改造宜根據現有建筑保溫技術和材料的價格性能比,并考慮改造的方便和可操作性,分期分批實施。
12.2.6 年平均風速大于2~3m/s 的地區,若具備適合風力發電機安裝的場地,可考慮使用風能。
家用風力發電系統應定期維護保養。村辦風力發電系統應由專人負責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員須掌握相關技術。
12.2.7 根據當地資源條件,村莊可選擇實施下列其他實用技術:
1 距電力系統較遠的山區村莊,可采用微水電或小水電進行供電;
2 距電力系統較遠的沿海村莊,可采用小型潮汐發電技術進行供電;
3 距電力系統較遠、但地熱資源豐富的村莊,可采用小型地熱發電技術進行供電;
4 已實現供電且地溫資源豐富的村莊,可采用熱泵技術供應冬季采暖或夏季制冷。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
“應符合……規定”或“應按……執行” 。